9月14日電 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14日透露,截至去年底,全國共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4300余件,涉及金額超過78億元,一大批受到損害和破壞的土壤、林地、基本農田、地表水體、地下水和固體廢物,得到了治理修復和清理。
14日,國新辦就《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以下簡稱《行動計劃》)主要內容舉行吹風會。有記者提問稱,本期《行動計劃》將環境權利單獨設章,內容有了很大豐富。行動計劃提出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目前這項工作進展如何?還存在哪些問題?下一步還有哪些工作計劃?
別濤指出,對人權的全面保護包含了對環境權利的有效保護。人權的全面改善,也要求環境權利的全面改善。“要進一步引申的話,對環境的損害、侵害或者破壞,也應當依法得到有效的修復、治理和賠償,要嚴格追責到位。所以你提的問題,正好是涉及到環境權利相關的問題。”
別濤指出,為了破解環境受損、公眾受害的不合理狀況,黨中央部署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這項改革任務。這項改革從2016年初啟動,先是在全國7個地方試點,經過兩年之后,在2018年開始,在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面試行。從2020年起,進入正式實施。
別濤并對實施試點以來的進展情況進行了介紹。他稱,近5年來,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環境賠償改革的部署,經過努力,現在已經初步構建起了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框架,在推動國家和地方立法、規范訴訟規則、完善技術和資金保障、開展案例實踐、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階段性的改革目標已經全面完成,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法律制度的建設成效顯著。去年通過的民法典設專章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實體性的規則和程序性的規則。明確要求國家規定的機關,包括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就是我們通常說的環保NGO,有權就環境生態損害提起索賠,包括磋商和訴訟。改革試點的成果納入到了民法典這樣國家基本法律的規范之中,從實體化的角度確立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地位。民法典是基本法。同時相關的專項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法、固體法等法律,也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作了專門規定。“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剛通過的長江保護法,也專門引入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制度。森林法這些資源保護的法律同樣也將這個制度納入其中。還有不少地方立法也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目前我們掌握,已有19個省份出臺了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地方性法規。”
二是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生態環境部聯合公檢法及司法、自然資源、農林水等11個部門印發了《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對地方在改革實踐中反映出來的案件線索的篩查、賠償的磋商、磋商協議的司法確認等具體問題,提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最高法制定了《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司法確認等問題作了專門的規范。財政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通過磋商和訴訟獲得賠償資金的管理辦法,規范了賠償資金的繳納、使用和監督規則。同時,生態環境部對騰格里沙漠污染案、木里煤礦礦區生態環境污染案等具有全國影響的重大案件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磋商,也開展了調研監督,從案例實踐中評選出若干案例,供各地借鑒,推動各地加快改革落地落實。
三是技術體系日益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涉及到很強的技術性,它的基礎是要鑒定評估,把損害量化,才可以去磋商、訴訟,要求修復或者索賠。因此生態環境部組織研究制定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總綱、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九個方面的技術規范和相關指導文件,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試點和全國試行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去年12月,生態環境部聯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總綱、損害調查、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積物、水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大氣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等六項國家標準,初步構建起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技術標準體系。現在這些技術標準體系基本覆蓋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涉及的主要環節和基本的環境要素類型。
四是各地改革實踐有力推進。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都已制定了省一級的實施方案,全國同時有380多個地級市,含直轄市所屬的區縣都印發了實施方案,明確了本地的改革目標、推進路徑、部門分工。各地還根據磋商、調查、鑒定評估、賠償資金的管理等具體問題,共制定了327份配套文件。各地各部門積極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及時組織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根據統計,截至去年底,全國共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4300余件,涉及金額超過78億元,一大批受到損害和破壞的土壤、林地、基本農田、地表水體、地下水和固體廢物,得到了治理修復和清理。
“目前,中央也在開展督察。我們分析也存在著幾個方面的基本問題。一是各地的改革進展不均衡。有的省辦理的案件數百件甚至上千件,有的省一級行政單位還停留在個位數、十位數,相差很大,遠不均衡。二是技術方法體系還有待于健全。我司發了六個標準,但是還沒有覆蓋所有方面。三是從程序法方面看,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管理規則還有不夠完善的地方。”別濤表示。
別濤透露,下一步,將按照中央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的統一部署,進一步總結試點的進展、問題和原因分析,提出對策,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改革工作。同時積極聯合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將重點推進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研究起草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統一規范性文件。這項工作現在的依據還是以改革方案作為依據,轉入正常實施應該要有法規性文件,推動這項改革進入法治化軌道。
二是繼續加大對重大典型案例的篩選、評析、發布和推薦指導。
三是加強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基礎研究,統一技術規范。
四是進一步強化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形成部門合力,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落地見實見效。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