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撰稿人 李海波
1999年前,廣東省東莞市樟木頭鎮石新村籌建了一個公園,可惜人才和資金都不具備,且上級相關部門也不同意,無法開發經營下去。經過幾輪的引薦找到在當地做實業的黃淦波來接手。11月30日,黃淦波與石新社區(原石新村委會)簽訂了《東莞觀音山森林公園聯合開發合同書》,面積約10000畝。隨后依據市政府的批復,成立廣東東莞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作為公園的運營管理機構。2005年12月23日經原國家林業局批準升格為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林場許準[2005]954號),這是國內首家民營的國家森林公園。2007年《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總體規劃》被廣東省林業廳批準通過。2010年被國家旅游局評定為國家4A級旅游景區。
公園成立至今22年來,累計投入園區旅游開發建設超10億元,先后建成的主要景點30多個,并實行人車分流,道路更加通暢,旅游服務設施布局合理科學,可滿足家庭式旅游和各類文化健康旅游。景區美化靚化工程持續完善;年游客量突破百萬大關,成為珠三角地區休閑旅游的重要目的地。
公園對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貢獻,先后被省林業局、旅游局評為“廣東省森林生態旅游示范基地”,被聯合國相關組織評為“國際生態安全旅游示范基地”和“中國最具發展潛力企業”,成為了全國發展森林文化旅游事業的成功典范。
作為東莞市唯一的國家森林公園,靠近深圳市少有的一塊綠地,然而觀音山公園一直深受電力供應不足的困擾。觀音山公園作為重要的景區,每年接待超百萬游客,但景區僅有山腳下的門樓至慈云閣辦公樓大概就是三四百米這個區域才有基本電力保障,再往上的六公里是沒有電的。占地超80%的大部分旅游景點區域自百鳥園至山頂觀音廣場,一直以來都沒有電力供應。22年來公園就只好自己購買柴油機發了22年的電!
原因是之一是從荒山變為了國家級森林公園引起了地方上的某些人眼紅,他們明目張膽地要求黃淦波把公園拿出來,只答應給補償幾千萬元。投資了幾個億的黃淦波當然沒有同意,于是公園就被有針對性的“關照”。2007年7-8月,供電公司連續對公園無故停電45天,就是為了配合時任市委書記劉志庚(2017年被判刑)搶奪公園。之后公園多次申請增加對公園區域擴大供電也沒有解決。
眾多中央媒體對此進行過報道
原因之二就是公園方堅決反對南方電網違反《森林保護法》,在沒有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強行穿越國家森林公園在公園內架設7組高壓線塔。因為此舉對整個景觀產生破壞,也破壞了生態,影響了公園未來的發展,游客的安全也得不到保障。公園方明確向東莞市供電局復函不同意在公園內非法架設高壓線,后供電局強行在公園內毀林施工。于是公園就向鎮、市、省及國務院、中紀委等多個機關發去緊急報告。省林業廳也曾致函供電部門對此提出質疑。在電力部門強行架設高壓線的情況下,公園于2013年1月向法院起訴要求供電局一是賠償50萬元的綠化費、二是2年內把線塔全部搬走,5月份供電局收到了起訴材料。6月1日,公園就收到了樟木頭供電分局發來的《樟木頭鎮錯峰輪休的通知》,要求公園在6月1日至30日的7:30-22:30停止使用網電,后提示7月無通知繼續執行輪休。這樣從此公園就被執行錯峰停電,而公園附件其他的酒店、旅游景點和工廠等都沒有實行錯峰用電。
公園方多次向多個政府部門及黨政領導提交報告,要求供電。幾次協調都沒有結果。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管委會主任說:近期當地鎮政府與供電局協調,供電局的意思是說可以協調,但是前提是公園得同意南方電網從你這兒過,我們就一口回絕了,我說這是兩碼事。你們違法是違法,不能拿違法的東西來作為利益交換,他們意思就是說通電可以,但你得要讓他們通行。
在光明的世界里面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并沒有享受光明。像前不久的中秋節,在森林里面六點左右就天黑了,游客要下山,要走到八點多鐘,有兩個多小時森林里面烏漆麻黑地走,是很危險的。沒有電也制約了公園的發展,基本的照明都沒有,信號塔因為沒電,白天發電有信號,晚上沒發電就沒有信號,監控,包括夜間巡邏,包括對森林的管控,安全都沒辦法保障。同時對游客提供的服務不到位,公園未來如果發展夜游,發展景觀照明這些都受到很大的制約。
對此,京城多位專家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著名經濟學家、北京大學經濟學院的原院長晏智杰教授指出:這些問題往往就出在有些國企甚至于央企部門,他們憑借自己的權力,強制推行自己的某些措施、主張和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民營經濟往往是處于弱勢,權益受到損害而投訴無門,或者多次爭取相關部門就存心不給解決,企業一點轍都沒有。因此給人一種印象,在國家現在這個環境之下,改革發展到現在這樣一個階段,國家有很多辦法來治理私人資本的無序擴張帶來的不良后果。這是改革還沒有到位的一個具體表現。權力無序的擴張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造成的一個后果。希望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能夠真正的發展起來,于國于民于當地都是有好處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指出:這個案例涉及到對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平等保護問題。涉及到企業的生存權問題和發展權問題,共同發展,不存在一個國進民退或者民進國退的政策預設。也觸及到社會資源的理解,平等監管,現在一個電力公司違法,為什么不處罰?有問題不糾正、不教育?不處理?看著很多僧人,本來這些人都很清貧,為了信仰在那兒吃齋念佛,晚上不供電,怎么念佛啊?怎么為社會和平作出貢獻?平等保護,誰有理保護誰。還涉及到政商關系問題,當地的市委市政府、鎮黨委鎮政府之間的服務型政府建設問題,公園沒有用上電,這個“電老虎”有責任,當地的地方官說老實話,守土失責,父母官做的不合格。還有一個就是解決爭議的智慧或者方案的多元化問題。另外關于契約精神,《電力法》規定很清楚,有一個電力公司的強制締約業務,供電營業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的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這實際上創設了兩個權利或者義務,這是供電局的義務,必須給公園供電,必須締約。對于拒絕供電,違反締約義務的民事責任問題,《民法典》也能找到相關的條款。另外違規架設電線的事,違反了《環保法》,《森林保護法》,但客觀上這個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物權法》十一章所說的,《民法典》物權編說的用益物權,公園也可以獲得。公園剛才提到幾個方案,不管是七個高壓線七合一的方案,還是地下走管道的路線都可以。只要給你供電,供電局把對公園的影響降到最低限度,供電局非要架高壓線,這很危險。為什么?比如有人坐纜車一打雷一下雨,纜車萬一離高壓線很近呢,這樣誰都不敢去那兒了。還有老年人上不去,景色看不了。公園還是要和當地供電部門直接拿出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第一個方案是地下埋管道最好,包括跟中國移動一塊埋。第二個,七合一,拿出喜歡的方案,公園可以主張補償。
著名法學家、中國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原會長張泗漢教授指出: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屬于民營企業,和南方電網供電利益沖突產生的一些問題,這兩個利益沖突怎么平衡?怎么調解?怎么解決?作為這兩個單位都是兩個平等的主體,雙方的利益應當依法要受到平等的保護。不是說電網是國營的,是國家的,就無條件優先考慮,而忽視民營企業和生態保護。國家的政策、國家的法律,這兩個平等主體都受法律的平等保護。最近國家一再強調非公有經濟的保護問題,民營經濟為國家作出的貢獻,80%的就業都是靠民營經濟解決,政策上都是依法保護的。供電局長期不給公園的電網入網,公園不讓電力公司架高壓線,要架高壓線就要給公園通電,這個問題要合理的解決,是能夠找到有效的辦法。公園向市委市政府還有公安部門和紀委等各個方面都找了,問題都沒解決。還是要采取友好協商的方法去解決它。雙方的利益要互相調整,要平衡。
著名經濟學家、國務院重大經濟課題小組成員付小平教授指出:國家電網公司沒有取得國家林業局、國家旅游局、國家宗教局、國家環保局還有市相關文件等等同意,說這種話也許沒有經過認真的調查吧?電網公司施工,像觀音山那么大的工程,挺高的,幾條線,這么大的電網工程施工,一定要實行招標。國家電網公司這么大的工程,如果都沒有招標的話,私下搞名堂,首先就違規。具體講供電局的這些做法問題,首先針對公園這個森林公園錯峰用電有錯沒錯呢?只能說供電局涉嫌濫用權力。因為先保民生用電,什么叫民生行業?廣義的來說,森林公園也屬于民生行業,狹義的來講,保民生用電主要是保公共場所的用電。旅游業,同時森林公園是給人制造涼快的地方,所以選擇公園6、7月份錯峰用電,并不是供電部門濫用權力,只是涉嫌。供電部門給公園錯峰用電,甚至不讓公園用電。不讓公園進國家電網,也許是政府的決策不恰當,尤其會造成政商環境的惡劣。現在習總書記重點強調保護營商環境,尤其是這一個多月兩個月重點強調了營商環境,在這方面當地政府有待于改善。
著名法學家、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謝鴻飛教授指出:這里實際上是涉及到用益物權的沖突問題,電線線路建好以后,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際上對周邊的土地形成一個限制的,比如森林公園你這個使用有些是受到限制的。哪種權利優先呢?《物權法》,包括《民法典》寫的很清楚,誰先取得這個權利,誰一定是優先的。首先這個地應該是集體土地,在森林公園之前是農村土地,黃淦波取得了承包權建成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森林公園的所有權屬于誰?這個比較麻煩,中國沒有國家森林的立法。在這種情況下,公園現在對這個地有一個用益物權,按《民法典》來說,類似于土地經營權。按以往的《物權法》是土地承包權,是比較特殊的土地承包權。無論怎么界定,公園對這個地享有的是一個物權。南方電網建這個線路的時候,要用公園的土地,肯定是侵害了公園的物權。按照《物權法》和《民法典》的規定,公園作為用益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也有權獲取補償。
涉及到供電的義務問題,還不是限電,都沒通過電。《電力法》第八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電力企業的普遍服務問題,普遍服務是什么概念呢?現在全世界都承認,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用手機、用電、用郵政,這是每個公民的基本人權,中國也承認。《電力法》第八條、第二十六條,國家電網承擔普遍服務義務。在通則里面的494條是非常明確的把普遍服務義務規定在《民法典》中,公民也好,企業也好,合理的用電,比如南方電網,有人要簽供電合同,絕對不能拒絕。這是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在中國是一個法律責任。從普遍服務義務這個角度來講,如果用《電力法》第二十六條和《民法典》494條,供電合同有更具體的規定。國家電網應該履行普遍服務義務,要真告南方電網,這個訴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席志國教授指出:作為森林公園,公司擁有土地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應該有一個在先的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作為一種物權,任何人不能侵害,不管是國家的電網還是其他第三人,都不得侵害。而且后設立的物權也不能侵害先設立的物權,《民法典》246條規定的很清楚,如果干涉到不動產或者動產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要求他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威脅。供電局沒有經過公園的同意架設電網,首先干涉到侵害到公園方的物權。《民法典》246條、原來《物權法》的35條規定的很清楚,按照這個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也可以按照原來的《侵權責任法》,現在的《民法典》1165條,要求電力公司損害賠償,對公園造成損害的要求損害賠償,最重要的還是要求排除妨礙。如果讓其拆除的話,工程巨大,可能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在裁判案件的時候會考慮到經濟合理原則。
公園需要供電,根據《電力法》、國務院的實施條例,規定的非常清晰,現在的《民法典》648條也規定的非常清晰,向社會公眾供電,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電力法》29條有規定。針對一個森林公園,一個旅游景區,保障旅游景區正常的運營所需要的用電是合理的。這個公園要求供電,應該沒有任何問題。有一個是強制締約義務,只要提出締約,不用承諾,合同就能成立。如果合同成立,供電局停止供電就是違約。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