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江西省發展改革委發布再次公開征求《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公告中提出高峰時段電價上浮5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低谷電價下浮50%。
10千伏及以上工商業及其他電力用戶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2024年1月1日起,工商業及其他電力用戶全部執行分時電價。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平均電價,即以當月購電價格為基數,各時段電價每千瓦時上浮3分。選定后1年內保持不變。
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
全文如下: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再次公開征求
《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電價改革、完善電價形成機制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我們起草了《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征求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有關要求和反饋意見,我們進一步修改完善,現再次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1月8日前,將意見建議通過電子郵件或信函方式反饋給江西省發展改革委價格管理處。郵箱:jxfgwsjc@163.com;郵寄地址:南昌市紅谷灘區臥龍路999號,郵編:330036。
附件: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再次征求意見稿)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1日
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再次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電價改革、完善電價形成機制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等文件規定,就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時電價機制
(一)執行范圍。全省工商業及其他電力用戶(不包括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
(二)峰谷時段劃分。根據江西電網電力供需狀況和季節負荷特性,將每日用電劃分為峰、谷、平時段。
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為尖峰時段,9:00-12:00、19:00-20: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
2.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為尖峰時段,16:00-20: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
3.其他季節(2-6、10-11月),16:00-22: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
(三)分時電價標準。高峰時段電價上浮5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低谷電價下浮50%。市場交易電力用戶以當月購電價格(包括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電價)為基數浮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不參與浮動。
二、其他事項
(一)10千伏及以上工商業及其他電力用戶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2024年1月1日起,工商業及其他電力用戶全部執行分時電價。
(二)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平均電價,即以當月購電價格為基數,各時段電價每千瓦時上浮3分。選定后1年內保持不變。
(三)居民生活用電分時電價仍按我委《關于印發<江西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改商價字[2012]1229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
(五)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不低于此通知規定的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此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六)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江西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強化尖峰電價與電力需求側管理政策的銜接協同,充分挖掘需求側調節能力。
三、有關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全面準確解讀分時電價機制,宣傳分時電價機制在保障電力安全供應、促進新能源消納、提升系統運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爭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強輿情監測預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實施。
(二)各地要密切跟蹤、動態掌握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我委反映,不得自行暫停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或縮小執行范圍,嚴禁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為名變相實施優惠電價。
(三)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原《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完善峰谷分時及季節性電價實施辦法的通知》(贛發改商字[2005]972號)、《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在全省縣級電網全面推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贛發改商價字[2011]2746號)以及單獨批復的縣級電網分時電價實施辦法等文件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