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日前聯合印發《售電公司管理辦法》,辦法對售電公司的準入、注冊條件、權利及義務、履約保函、保底售電等做出相應規定。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 開發區、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所屬售 電公司(含全資、控股或參股)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運營。上述公司申請經營范圍增項開展售電業務的,新開展的同一筆交易中不能同時作為買方和賣方。
售電公司注冊條件。(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二)資產要求。1. 資產總額不得低于 2 千萬元人民幣。2. 資產總額在 2 千萬元至 1 億元(不含)人民幣的,可以從事 年售電量不超過 30 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 資產總額在 1 億元至 2 億元(不含)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 售電量不超過 60 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4. 資產總額在 2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權利與義務:多個售電公司可以在同一配電區域內售電。同一售電公司可在多個配電區域內售電。可向用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合理用能咨詢和用電設備運行維護等增值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
履約保函:售電公司參與批發和(或)零售市場交易前,應通過以下額度的最大值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履約保函或者履約保險等履約保障憑證:1.過去12個月批發市場交易總電量,按標準不低于0.8 分/千瓦時;2.過去 2個月內參與批發、零售兩個市場交易電量的大值,按標準不低于5分/千瓦時。
保底售電:保底售電公司每年確定一次,具體數量由地方主 管部門確定。原則上所有售電公司均可申請成為保底售電公司,地 方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選取其中經營穩定、信用良好、資金儲備充足、人員技術實力強的主體成為保底售電公司。
詳情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體改規〔2021〕15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制定了《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號)中《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廢止。
附件:1.售電公司管理辦法
2.售電公司信用承諾書(參考范本)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1年11月11日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