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近日發布了《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用以替代已經執行了5年的《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
專家認為,新版管理辦法大幅增加篇幅,細化了包括準入程序、準入退出、權利義務等內容,增加了運營管理、保底售電等內容。表明我國售電業務市場化改革深入推進,對于售電業務管理,從推動起步階段的重事前管理走向事前管理和事中監管相結合階段。
從深化創新售電業務管理的角度看新版管理辦法有以下亮點:
亮點1:堅決防范零售市場交易風險。
售電業務的核心是為用戶提供避險服務,避免缺乏專業知識和交易能力的用戶直接暴露在交易品種多、交易頻度高、價格變化快的批發市場當中。由于售電公司為用戶提供避險服務,因此售電公司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就是其核心競爭力。起步階段,售電公司來源較多,風險管控能力水平差異很大,隨著電力市場不斷完善,競爭日趨激烈,部分售電公司表現出了業務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缺欠,進而對其服務的用戶帶來了關聯風險。尤其是隨著第一批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地區進入連續不間斷試結算,參與電力現貨市場交易對于售電公司提出了更高的風險承受能力要求。在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快速擴圍的背景下,為保護用戶的利益,減少用戶承受的風險,新版管理辦法在沒有大幅改變售電公司準入條件的前提下,提出將履約保函保險作為售電公司的財務履約保障,在售電公司拒絕履行服務用戶的義務時,可由財務能力強的承保單位履行財務義務。履約保函保險額度和其服務用戶的總交易量掛鉤,且履約保函保險不能“一函(險)多用”,在不同市場交易需要分別提交保函或保險,并接受持續滿足條件的運營管理。對于電價波動最為劇烈的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地區,授權地方主管部門適當提高標準。這一深化創新的舉措,督促售電公司提高核心競爭力,降低用戶因選擇售電公司不當產生的風險,對維護電力市場財務安全,具有深遠的意義。
亮點2:引入市場化的保底售電公司。
市場競爭是有風險的,不可能保證沒有售電公司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退出經營,因此任何零售市場都需要保底的售電公司。新版管理辦法在電網企業提供保底售電服務之前,允許市場化的保底售電公司提供保底售電服務。該項舉措也是在廣東等地的實踐基礎上提出的深化創新舉措。市場化保底零售價格按照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的1.5倍執行,現貨結算試運行或正式運行期間,保底成本包括因用戶數量不確定導致的成本上升、極端因素導致的風險成本等。原則上,保底電價不得低于實際現貨市場均價的2倍。對于代理購電制度建立的電網企業保底制度,新版管理辦法做了巧妙的區別,市場化的保底售電僅要求維持最低一個月的穩定周期,并且不限制保底用戶的進入保底售電的時間(隨時可以進入)。一方面市場化的保底售電體現了新版管理辦法不斷探索市場化方式解決問題的指導思想,充分體現了市場化保底售電的靈活和高效率;另一方面又不排斥市場化保底售電公司之后暫時仍由電網企業做最后的兜底售電,保護用戶利益、規避用戶風險的拳拳之心躍然紙上。
亮點3:關注售電競爭的公平、公正。
發電企業、電建企業、高新產業(46.720, -0.39, -0.83%)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所屬售電公司以及電網企業所屬售電公司相對獨立售電公司均有部分先天優勢,當然這種競爭優勢是合法合規的,但是如果出現不合理運用先天優勢的行為,會對獨立售電公司獲得公平競爭的環境產生威脅。新版管理辦法在這個方面引入了國際電力市場常用的“不對稱監管”概念,對具有先天優勢的售電公司限制更多、要求更高。例如第六條要求具有先天優勢的售電公司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運營,并要求不得同時在同一筆交易中作為買方和賣方。特別是對于電網企業(含關聯企業)所屬售電公司必須保證從人員、財務、辦公地點和信息等方面與電網企業其他業務隔離,明文規定不得通過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和電網企業獲得售電競爭方面的合同商務信息以及超過其他售電公司的優勢權利。這些規定為今后抑制該部分售電公司不合理運用先天優勢與獨立售電公司競爭制定了監管依據,并且“不對稱監管”的理念有助于維護我國從計劃機制向市場機制過渡期間良好的市場秩序。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