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國家電網有限公司按照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省間電力現貨交易規則的復函》(發改辦體改〔2021〕837號)要求,正式印發《省間電力現貨交易規則(試行)》。規則的印發標志著我國向構建“統一市場、兩級運作”的電力市場體系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是中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省間現貨交易開展背景
自《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印發以來,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等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開展電力現貨市場試點等一系列政策和規則,持續完善電力市場政策。我國電力市場體系日漸完善。
目前,省間、省內中長期電力交易機制已全部建立并常態化運行。省級現貨市場取得積極進展,國家電網經營區六家省級現貨試點單位均已實現了長周期結算試運行。但是,省間現貨市場僅開展了跨區域省間交易,參與主體僅為富余可再生能源,尚未與省間中長期交易構成完整的省間交易體系。省間現貨市場落實國家能源戰略、促進清潔能源大范圍優化配置的作用和潛力仍需進一步挖掘。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發9號文中關于“建立規范的跨省跨區電力市場交易機制,促使電力富余地區更好地向缺電地區輸送電力,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調劑余缺的作用”的要求,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在開展跨區域富余可再生能源現貨交易的基礎上,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結合電網運行實際需求,進一步擴大市場范圍、豐富交易主體、完善交易機制,利用市場化機制開展省間電力余缺互濟,促進新能源大范圍消納,組織編制了《省間電力現貨交易規則(試行)》。
省間現貨交易規則主要內容
《省間電力現貨交易規則(試行)》包括總則、市場成員管理、交易組織、日前現貨交易、日內現貨交易、交易執行與偏差處理、計量方法與結算原則、市場風險防控、信息披露、合同管理、免責條款、規則管理、附則共13個章節。
1.市場定位
省間電力現貨交易定位于構建省間省內完整統一市場體系,適應可再生能源發電和電網負荷需求動態變化特點,在落實省間國家計劃和中長期交易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對富余電能資源進行大范圍優化配置,促進綠色清潔發電和省間電能余缺互濟。
2.運營機構
省間電力現貨交易由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和區域電力調度控制中心負責組織運營,省級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和電力交易機構按職責分工配合工作。
3.市場范圍
經國家發改委電力現貨專班建議,并征得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主管部門同意,省間電力現貨交易可在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和內蒙古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區全部省間開展。
4.市場成員
市場成員包括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及市場運營機構。其中,發電企業包括可再生能源企業、火電和核電發電企業等;電網企業代理省內用戶參與省間現貨交易,加快健全相關配套政策機制,推動符合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參與省間電力現貨交易,優先鼓勵有綠色電力需求的用戶與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省間電力現貨交易。
5.交易品種
交易品種為賣方發電企業與買方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之間進行的電能量交易。省間現貨交易以每15分鐘的電能為交易標的,電力最小申報單位為1兆瓦。
6.交易組織
省間電力現貨交易分為省間日前現貨交易和省間日內現貨交易。省間日前現貨交易每日開展,組織次日省間電力現貨交易。市場主體在交易日11時至11時30分申報分時“電力-價格”購售電曲線,在12時30分前完成次日省間日前現貨交易集中出清。省間日內現貨交易每日按固定時段開展,每段時長2小時,每日開展12次日內現貨交易。
省間現貨交易預期成效
省間電力現貨交易反映出電能的時空價值,能夠在全國范圍內實現能源資源的及時調配,同時其大范圍、短周期的交易機制設計與新能源發電特性相適應,將有助于通過市場機制促進資源大范圍優化配置、提升電力供應保障能力、促進清潔能源消納。
省間電力現貨交易有利于提升全網保供能力。通過省間電力現貨交易,以市場化手段引導電能從平衡富余地區流向平衡緊張地區,激勵發電企業在滿足省內發電計劃基礎上主動頂峰發電,提升全網電力供應能力。
省間電力現貨交易有力促進清潔能源消納。通過更高頻次的省間電力現貨交易,滿足西南、“三北”地區可再生能源發電需要,實現清潔能源在全國范圍的消納,推動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助力“雙碳”目標實現。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