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中指出:調整峰谷電價浮動比例。在工商業用戶用電價格(購電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輔助服務費+偏差電費等)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基礎上,季節性高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電價上浮比例由65%調整為81.3%(上浮16.3%),其他月份高峰電價上浮比例由54%調整為71%(上浮17%),低谷用電下浮比例由42%調整為58.5%(下浮16.5%)。
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對《進一步完善工商業峰谷
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精神,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實現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發展,省發展改革委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2021年12月30日前將意見發送到電子郵箱shangjiachu@126.com,并請注明來文單位、個人及聯系方式。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2021年11月30日
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要求,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實現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發展,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峰谷電價浮動比例
在工商業用戶用電價格(購電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輔助服務費+偏差電費等)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基礎上,季節性高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電價上浮比例由65%調整為81.3%(上浮16.3%),其他月份高峰電價上浮比例由54%調整為71%(上浮17%),低谷用電下浮比例由42%調整為58.5%(下浮16.5%)。
二、時段及執行范圍
峰谷分時電價實施范圍、時段仍按現行政策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峰谷分時電價繼續按現行政策執行,不作調整。
三、有關要求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加強對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解讀宣傳,及時報告政策執行效果。各級電網企業要采取多種方式提前告知相關用戶,加快系統調整,確保政策及時執行到位。執行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價格處)。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2021年12月 日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