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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正式發布《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2021-12-02 12:44:33 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正式發布《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辦法》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修訂完善。

(一)加大了信息主動公開的力度。擴大了信息主動公開的范圍,拓展了信息公開的方式,并進一步壓縮了更新時限。

(二)提高了依申請公開的可操作性。參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明確了依申請公開的內容、申請及答復方式,壓縮了供電企業答復時限。

(三)建立了信息公開咨詢機制。要求供電企業設置信息公開咨詢窗口,限時回應關切,優化咨詢服務。

(四)建立了信息公開申訴機制。明確監督救濟渠道,建立信息公開申訴機制,參照12398能源監管熱線投訴舉報有關程序進行處理。

詳情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能發監管規〔2021〕56號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有關供電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促進供電企業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電力用戶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國辦發〔2020〕50號)的有關要求,國家能源局修訂了《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1年11月23日

《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相關工作,國家能源局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國能監管〔2014〕149號)進行了修訂,近日正式印發。現就《辦法》的修訂背景和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辦法》自2014年3月印發實施以來,在促進供電企業做好信息公開,服務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保障電力用戶知情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不斷深化,《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國辦發〔2020〕50號)、《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等文件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市場主體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也提出了新期待。此次修訂工作主要結合新要求、新期待,對主動公開信息和依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方式及更新時限進行完善,建立信息公開咨詢機制和信息公開申訴機制,進一步滿足市場主體希望及時了解相關信息的需求,保障企業和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二、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辦法》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修訂完善。

(一)加大了信息主動公開的力度。擴大了信息主動公開的范圍,拓展了信息公開的方式,并進一步壓縮了更新時限。

(二)提高了依申請公開的可操作性。參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明確了依申請公開的內容、申請及答復方式,壓縮了供電企業答復時限。

(三)建立了信息公開咨詢機制。要求供電企業設置信息公開咨詢窗口,限時回應關切,優化咨詢服務。

(四)建立了信息公開申訴機制。明確監督救濟渠道,建立信息公開申訴機制,參照12398能源監管熱線投訴舉報有關程序進行處理。

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供電企業工作透明度,充分發揮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切實保障廣大電力用戶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和《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已取得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依法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供電企業信息公開應當遵循真實準確、規范及時、便民利民的原則,并對本企業發布的信息內容負責。

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信息,是指供電企業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五條 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內容,分為主動公開的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不予公開。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不得公開。但是,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第三方同意公開的,應當予以公開。

本辦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第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公開以下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

(一)供電企業基本情況。企業性質、辦公地址、營業場所、聯系方式、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及編號等。如有變化,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二)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有關信息。各類用戶辦理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性質等用電業務的工作流程、辦理時限、辦理環節、申請資料以及業務辦理環節中涉及審核查驗事項的范圍、明細和依據等。如有變化,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供電企業執行的電價和收費標準。供電企業向各類用戶計收電費時執行的政策文件以及供電企業向用戶提供有償服務時收費的項目、標準和依據等。如有變化,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四)供電質量情況。包括供電可靠性、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等政策文件和相關標準。如有變化,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電壓合格率和供電可靠性指標按季度發布,供電可靠性指標應根據國家能源局統一發布的指標進行公布;

(五)停限電有關信息。包括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起止時間及供電營業區有序用電方案、限電序位等信息。供電企業應按國家規定將有關情況及時公布;

(六)供電企業供電服務所執行的法律法規以及供電企業制定的涉及用戶利益的有關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如有變化,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七)供電企業供電服務承諾以及供電服務熱線、12398能源監管熱線等投訴渠道。供電服務熱線與12398能源監管熱線標識同步、同對象公開。如有變化,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供電企業應主動將供電服務熱線號碼與12398能源監管熱線號碼通過即時通訊軟件、短信、移動客戶端等渠道推送告知到用戶;

(八)用戶受電工程市場公平開放相關信息。供電企業執行的規范用戶受電工程市場行為的政策文件和制定的相關制度文件。如有變化,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九)可開放容量有關信息。包括本地區配電網接入能力和容量受限情況,相關情況按季度更新;

(十)其他需要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在門戶網站或移動客戶端設立專門的信息公開欄目,全面、完整、集中公開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信息內容,便于公眾查詢和獲取信息,并可通過公開欄、電子顯示屏、便民資料手冊、信息發布會、新聞媒體、即時通訊軟件、短信等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供電企業主動公開的信息外,電力用戶可以向供電企業申請獲取與自身直接相關的信息。

第十條 電力用戶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向供電企業申請獲取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供電企業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

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供電企業信息的名稱或者便于供電企業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供電企業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四)申請公開內容與其自身相關的描述。

第十一條 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供電企業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供電企業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供電企業不再處理該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二條 供電企業收到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供電企業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如不能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申請,供電企業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

(三)供電企業依據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供電企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供電企業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第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供電企業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供電企業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供電企業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申請人以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供電服務查詢等活動,供電企業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供電企業提供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供電企業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依申請提供信息的,不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供電企業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的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編制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如有變動應同步更新。

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索引、名稱、內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咨詢機制,設置信息公開咨詢窗口。咨詢窗口設置以95598等供電服務熱線為主,也可設立網站互動交流平臺、接受現場咨詢等。信息公開咨詢原則上應即時辦理,不能即時回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責任和程序,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和管理。

第二十條 供電企業應每年3月底前編寫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年報,并在其門戶網站上發布,同時按要求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

第二十一條 供電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公開有關信息的,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供電監管辦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供電企業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通過信函、郵件或12398能源監管熱線等方式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申訴。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申訴事項。信息公開申訴事項的處理應當參照12398能源監管熱線投訴舉報處理有關程序及時限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國家能源局,供電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