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標〔2010〕78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局)、國土資源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土資源局,電監會各派出機構:
根據《關于印發<2006年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6〕207號)的要求,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修訂的《電力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火電廠、核電廠、變電站和換流站)》,業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為全國統一的建設用地指標,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1997年版《電力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火力發電廠、變電所部分)》同時廢止。
本建設用地指標實施的監督管理,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