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能源網記者獲悉,海南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
擴大峰谷分時電價的實施范圍
峰谷分時電價執行范圍由原來的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業用戶、用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賓館酒店用戶、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場用戶(自主選擇),增加315千伏安及以上未執行峰谷電價的商業用戶,水產養殖、水產初加工、水產冷鏈倉儲類用戶,5G基站用戶自主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符合自主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用戶需提前十五日向當地電網企業申請,電網企業完成業務辦理后于次月起執行,執行周期需保持12個月不變。
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
拉大峰谷價差,實行尖峰電價政策
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由上浮65%調整至上浮70%,谷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由下浮50%調整至下浮60%。市場化電力用戶平時段電價含市場交易價格(或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建立尖峰電價機制,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每年的5月、6月、7月,尖峰時段為每日20:00-22:00,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尖峰電價實施范圍與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一致,包括電動汽車充換電用戶。
完善電動汽車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一是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峰谷價差、尖峰電價政策與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保持一致。其中,直供電用戶:對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轉供電用戶:1.對轉供電主體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終端用戶安裝分時計量電表的,按照轉供電主體相應電壓等級峰谷分時銷售電價標準同步傳導電價;2.對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終端用戶安裝非分時計量電表的,按照我省轉供電環節電價及收費有關政策執行,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二是電動汽車峰谷時段保持不變。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瓊發改規〔2021〕18號
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洋浦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電價改革、完善電價形成機制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峰谷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提高電力資源的利用效率,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峰谷分時電價的實施范圍
峰谷分時電價執行范圍由原來的用電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業用戶、用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賓館酒店用戶、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場用戶(自主選擇),增加315千伏安及以上未執行峰谷電價的商業用戶,水產養殖、水產初加工、水產冷鏈倉儲類用戶,5G基站用戶自主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符合自主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用戶需提前十五日向當地電網企業申請,電網企業完成業務辦理后于次月起執行,執行周期需保持12個月不變。
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
二、拉大峰谷價差,實行尖峰電價政策
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由上浮65%調整至上浮70%,谷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由下浮50%調整至下浮60%。市場化電力用戶平時段電價含市場交易價格(或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建立尖峰電價機制,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每年的5月、6月、7月,尖峰時段為每日20:00-22:00,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尖峰電價實施范圍與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一致,包括電動汽車充換電用戶。
三、取消峰期計劃電量政策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有關公平競爭的規定,取消對部分用戶峰期生產用電電量實行計劃配置的超計劃加價政策。原執行峰期計劃電量政策的用戶生產用電將執行統一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四、完善電動汽車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一是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峰谷價差、尖峰電價政策與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保持一致。其中,直供電用戶:對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轉供電用戶:1.對轉供電主體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終端用戶安裝分時計量電表的,按照轉供電主體相應電壓等級峰谷分時銷售電價標準同步傳導電價;2.對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終端用戶安裝非分時計量電表的,按照我省轉供電環節電價及收費有關政策執行,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二是電動汽車峰谷時段保持不變。
五、峰谷時段不調整
峰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10:00-12:00;16:00-22:00。平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07:00-10:00;12:00-16:00;22:00-23:00。谷段時間共8小時,具體時段為:23:00-次日07:00。
六、建立峰谷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
根據我省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峰谷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執行范圍。根據我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和電力供需情況,適時研究深谷電價機制。
七、完善市場化電力用戶執行方式
在我省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之前,要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本通知規定的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峰谷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八、加強峰谷分時電價機制實施保障
(一)調整后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從2022年2月1日起執行。原《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峰谷電價政策的通知》(瓊發改價格〔2009〕1497號)、《海南省物價局關于調整海南煉化高峰時段計劃電量的通知》(瓊價價管〔2013〕778號)文件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有關峰谷分時電價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二)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相關部門要加大住宅小區抄表到戶改造力度,讓更多新能源汽車用戶享受到分時電價政策帶來的低谷優惠電價福利。海南電網公司要周密安排,精心組織,采取多種形式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和效果跟蹤,執行中存在問題請及時反饋省發展改革委。
附件:1.海南省峰谷分時電價表
2.海南省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峰谷分時電價表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2月21日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