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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張天任:修改《慈善法》,充分釋放社會慈善力量

2022-03-03 08:39:00 5e

在過去兩年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考中,各級慈善組織做了大量工作,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肯定。2021年12月,西安疫情爆發,全國馳援陜西,中華慈善總會在這輪疫情期間向陜西捐贈款物1079.4萬元。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施行,將中國慈善事業納入法律軌道。隨著新時代的發展,社區和網絡慈善發展加快,慈善法也面臨許多挑戰。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團董事長張天任提出,為充分發揮第三次分配的調節潛力,進一步加強慈善支撐的力度,推動中國的慈善事業步入高質量發展階段,建議國家對《慈善法》進行全面修改。

2021年8月17日召開的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首次將“第三次分配”納入收入分配基本制度中。不同于初次、再次分配的法律強制性,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推動下通過自愿公益捐贈進行的補充分配。

張天任表示,公益慈善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實現形式,但是現在社會力量慈善的愿望和能力并沒有得到充分釋放,慈善活動的領域也受到一些限制。

修訂《慈善法》具有重要意義

修訂《慈善法》,有助于進一步提升慈善組織的發展水平。目前,慈善組織質量、數量、結構等與立法預期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社會組織缺乏認定與登記成為慈善組織的動力。《慈善法》第十條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以非營利組織成立時間的先后進行慈善組織的認定,邏輯上還不夠完善,甚至將《慈善法》頒布之后實施之前的非營利組織置于這兩種程序之外,無法成為慈善組織。

修訂《慈善法》,有助于加強監管力度,促進行業自律。在監管工作中,政府對于大型慈善組織監管偏嚴,這會使得社會組織失去登記設立成為慈善組織的動力。同時,地方慈善監管和執法機構監管對于小型慈善組織監管較為寬松,部分基層主管部門行政監督不到位。此外,目前對于慈善組織的指導服務仍存在不足,主要以來自律作用來進行具體的操作,而自律作用的發揮始終有限,這對于慈善組織的發展來說會成為一項阻礙。

修訂《慈善法》,有助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慈善活動。當今網絡募捐得以盛行,互聯網慈善活動已得到慈善行業極大的關注,但是目前仍然處于探索的階段,行業內規范仍然不足,騙捐、詐捐的現象仍然存在,對網絡募捐等互聯網新問題的規范需要進一步得到完善。

修訂《慈善法》,有助于健全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機制。在新冠疫情防控應急狀態下,人們對于參與慈善組織捐款的熱情高漲,但是慈善組織的應對措施卻并不到位,使得頻頻出現詐捐、騙捐的現象,假冒的慈善組織在互聯網上出現。主要是因為缺乏具體的評價指標和強制性措施;未考慮重大突發性事件的特殊性;信息公開的內容和形式與公眾期望存在較大差距;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實務工作存在較多難點問題;當前法規對于慈善組織以外的主體缺乏有效規范;對于捐贈信息保護不到位,存在較大隱患等。

《慈善法》修訂的五大要點

針對《慈善法》的修訂,張天任建議:

一、制定配套制度修補立法“缺陷”,擴大慈善組織的范圍。通過制定配套制度來予以完善一些制度性的缺失和規定的不明確,即擴大慈善組織認定的適用范圍,將其擴展至成立于任何時段的非營利組織,包括《慈善法》實施之后的非營利組織,促使慈善組織更有代表性和廣泛性。

二、理清慈善組織的定義,并將此貫穿于慈善組織認定和登記制度之中。目前在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的定義中,缺省了關于慈善的“公益性”特征。建議修改《慈善法》第三條的規定,明確“慈善活動”的“公益性”特征,即受益人須具備公眾性等要件。并將“公益性”要求貫穿于慈善組織的登記和認定程序之中。

三、明確慈善組織退出機制中的具體規則。慈善組織的退出機制中,最為疑難的問題是剩余財產的歸屬。盡管《慈善法》采納了“近似原則”,但是對于慈善組織終止之后剩余財產的具體處置依然缺乏機制和程序上的依據,建議通過出臺配套制度予以落實,明確公開募捐主體、接受捐贈主體的界定范圍和公開募捐資格的審批、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

四、增加網絡慈善專章,系統規范網絡慈善。有必要增加網絡慈善專章,系統規范網絡慈善的定義邊界、募捐辦法、法律責任,明確互聯網募捐平臺的法定職責、個人求助的條件和義務,加強平臺責任、審查甄別、信息公開、風險提示和責任追溯,規范網絡個人求助行為。真正降低門檻增強制度吸引力,讓慈善募捐成為慈善組織天然權利。

五、進一步推動加強慈善信息公開工作。制定實施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實施細則和相應的評價指標,與政府部門的獎勵、處罰機制密切對接,并鼓勵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開展組織透明、績效評估和信用評級等評估,推動慈善行業自律。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張天任,修改《慈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