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在東莞維權這般難?明明是個法制社會!”這是東莞某知名企業家離開東莞時吐露的心酸之言。
到底是什么樣的困難?把看似挺風光的一位企業家逼得說這種話?他背后究竟承受著怎樣的痛苦?我們無法得知,或許,我們可以從發生在東莞知名企業觀音山身上的“南電案”,這個典型的維權案例中,找到根本原因。
南電案背景:“南電案”指的是南方電網東莞重點項目在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以下簡稱:觀音山)毀林違法搭建高壓線塔和東莞市供電局22年不給觀音山供電”等系列事件的統稱。
為了方便閱讀,作者先行對觀音山遭遇的南電案,進行脈絡梳理。如下:
一、自2002年開始,廣東電網公司東莞市供電局(侵權方)在未經觀音山公園方(受害方)同意,審批手續不齊全的情況下,先后將多組高壓線塔強行架設在觀音山國家級森林公園內。
二、無奈之下,觀音山方從2003—至今,寫反映信、打反應電話,召開違建、供電等問題的專家論證會,以及借助媒體力量進行反映報道,希望妥善解決“南電案”中,侵權方違建高壓線,22年不供電等問題。
三、因為觀音山方真實向上的反映了南電案中的侵權行為。此舉,不僅惹怒了侵權方,對方利用手中的公權力,如將“觀音山納入錯峰用電對象”對“觀音山22年不供電”等打擊報復。22年來,都是觀音山方自發購買柴油發電機,聘請專業發電人員發電,以此保障公園日常營業。然而,此舉卻大大增加了觀音山方的經營負擔,自主供電的整體成本比市政供電貴了3~5倍,還危險異常。
四、2020年突如其來的疫情,讓旅游業深陷寒冬,企業不僅收入驟減,經營成本更是日益增加,被逼無奈的觀音山只能將(侵權方)中國南方電網有限公司、廣東電網有限公司、廣東電網有限公司東莞供電局、石新社區居民委員會(第三方)告上法庭。2020年6月11日,東莞第三人民法院,開始第一審立案。上訴結果,駁回原告(觀音山)的全部訴訟請求,觀音山敗訴。
五、觀音山方不服一審判決,于2020年二次上訴。2021年9月10日,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受理開庭。上訴結果,駁回原告(觀音山)的全部訴訟請求,觀音山再次敗訴。
六、2021年7月27日,因雨水天氣頻發,觀音山方發函敦促東莞市供電局,盡快依法依規對公園內因違法架建而導致山體塌方形成的傾斜電塔的塔基進行維護加固。本應是一起簡單的對山體塔方形成的傾斜電塔的塔基進行維護加固的公事,應該是供電部門的工作義務。結果,供電部門不僅直接拒收觀音山方的信函,反而于10月11日向樟木頭人民政府發函稱:觀音山公園不自行維護,在我局主動要求維護的情況下,還阻擾我局對影響桿塔安全的邊坡進行維修。并稱由于觀音山的原因已導致人身觸電傷亡及周邊大規模停電。
七、市供電局污蔑造謠觀音山電s人一事,在全網引起廣泛熱議,其中微博#東莞觀音山辟謠高壓線致人觸電身亡#話題,閱讀量高達6000多萬,該事件持續發酵中……
侵權方:中國南方電網有限公司、廣東電網有限公司、廣東電網有限公司東莞供電局
作者會根據以上“南電案”發生的事件,抽絲剝繭,方便讀者閱讀。
自2002年開始,南方電網旗下廣東電網公司東莞市供電局在未經觀音山方同意,審批手續不齊全的情況下(未向公園方提供國家林業、國土資源等部門關于同意在公園內架設高壓線塔的批復文件),就先后毀林施工,將多組高壓線塔強行架設在觀音山國家級森林公園內,從而大面積破壞公園核心地段的林地及影響了公園整體形象。同時,這些高壓線塔均穿行架設在公園主要游客通道上空,且未按要求升高架設。景區路基較高處,高壓線距離地面僅為4米多,打雷下雨天,極其容易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異常。
目前,有七組高壓線路,十余座高壓線塔穿行架設在觀音山園內。根據原國家林業局的有關規定:“凡征占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林地,須先征得經營管理方的意見后,再逐級上報地方各級林業部門同意,最終報送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園管理辦公室審批。”
由于景區內眾多高壓線網及電力設施的存在,不僅使具有“南天靈秀勝境,森林康養福地”之稱的觀音山景區生態環境和森林資源遭受了空前的破壞,而且直接導致景區的美譽度和安全系數受到嚴重影響。目前,因為高壓線網橫穿整個景區,致使觀音山景區總體規劃無法全面實施,從而造成了景區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嚴重滯后,招商引資能力急劇降低,品牌形象遭受重創,景觀資源品質下滑,企業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大打折扣。
多年來,廣東電網公司東莞供電局,屢次發函要求觀音山景區支持配合其高壓線在公園內的架設工作。但公園從保護生態環境、確保游客安全的角度出發,明確復函給供電部門表示反對,并指出其所架設的高壓電網存在選址不當、破壞環境、線路離道路地面過低等問題,一旦形成事實,將會造成安全隱患、破壞森林資源、影響生態環境、降低景觀價值、阻礙公園持續發展等問題。
觀音山公園是國家級森林公園和國家4A級旅游景區,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森林法》和《旅游法》的保護。但供電部門為了自身利益,無視法律法規,最終將高壓線網"落地"觀音山。
配圖:觀音山上違法施工搭建的高壓線塔,大片林地植被被破壞。
二、觀音山多年來無數次寫反映信、打舉報電話,召開違建、供電等問題的專家論證會,以及借助媒體力量進行反映報道,卻收效甚微。(博弈)
媒體報道:2013年有媒體轉發《經濟參考報》報道,"南方電網東莞重點項目未批先建,強制架設高壓線",因高壓線路架建將直接影響到公園景觀,并擔心施工可能會導致山體松動造成水土流失,易形成山體塌方,架建工程一度曾遭到觀音山方面的反對。
第一,按照《經濟參考報》的報道,既然手續不全為何能在觀音山進行落地建設?誰負責的項目?誰下的執行命令?誰該擔責?
第二,占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林地,為何不征得經營管理方的同意,就強行搭建?誰給的權利?這是國營企業該有的行事方式,還是覺得民營企業好欺負?
第三,既然搭建了高壓線塔,為什么要架設在公園主要游客通道的上空,且未按要求升高架設,致游客行人生命安全而不顧?
目前,由于侵權方高壓線塔的架設,不僅給公園的景觀價值、經濟價值、生態價值造成了嚴重的影響,而且導致了公園的總體規劃無法實施,景區的持續發展受到嚴重制約。
多方質疑:觀音山地形復雜,又處于雷暴高發區。而現有多組高壓線,均處于高危雷暴區。每逢雷雨多發期,公園均誠惶誠恐,嚴陣以待,游客途經此處也是極度恐慌。凡前來觀音山公園視察過工作的各級領導,均對此項工程落地觀音山提出過質疑和批評,廣大游客也對此工程也是多有批評。更嚴重的是,因高壓線架設在景區內,給森林和游客安全帶來了巨大的隱患。一旦發生意外,后果不堪設想。而供電部門卻對這樣的潛在危險視而不見,從未見有其工作人員上山巡防,更未見其準備遷走的跡象。
廣東省林業廳在《廣東省林業廳關于觀音山森林公園內電網建設問題的復函》中也明確表態不同意高壓線從觀音山公園通過,并強調“觀音山公園是國家級森林公園,按照國家林業局的有關規定,項目建設應以不占或少占用國家森林公園的林地,避免或者減少對森林景觀、生態以及旅游活動的影響為原則。由于高壓線穿越森林公園核心區會給森林公園游客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廣東省林業廳建議廣東電網對高壓線走向作必要的調整,避開森林公園或從公園邊緣經過”。
曾在2013年,觀音山就組織國內環保、林業、法律等專業人士,就高壓線穿越公園所造成的危害進行了專家評估會。中國林業經濟學會副理事長侯之兆先生曾痛心疾首地說:“看著觀音山高空的‘五線譜’,發現目前觀音山已經成為了現代工業設施的場所,而不再是一個自然場所。”
著名學者、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外法學》主編王錫鋅教授指出:2015年《環保法》修改后,對于2015年之前的環境保護違法實際上進行了豁免,難以追究2015年以前的違法,但是觀音山公園方面還是可以就電力公司高壓線立項、規劃、林業部門許可、建設用地手續、電力設施違建等進行投訴、舉報,然后提起行政訴訟,“一個是停止侵害,電力設施非法修建、穿越,占用森林公園土地的行為對你造成了侵害,所以要停止侵害。另外,如果線路的通過是合理的,最起碼應該補償損失”。“第二個方面,從民法角度,還要對用益物權和經營權做一個明確的界定,法院目前來看否認了你的用益物權,但是經營權無法否認,基于承包經營權會產生合法的利益,這個利益由于高壓線的建造行為對你造成了損害。”
著名學者、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教授認為:要根據《電力法》第55條,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協商,“有關單位”涉及到電力公司,也涉及到村里,也包括觀音山公園,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達不成協議是不可施工的。“你沒有跟我協商好,我就不讓你施工,你強行施工我報警,這是最有力的法律根據。”
“合同里面有很重要的一條,‘所有運作’都交給你們乙方了,對這四個字‘所有運作’如何來理解?從法律上來說,應該既包括權利,也包括相應的義務,不能說權利還在我村委會這里,運作帶來的負擔、成本、危害都由乙方來承擔,這是明顯不符合民法上的最基本的公平原則的” ,著名學者、中國中小企業協會權益保障顧問、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王文華教授這樣分析。
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客座教授、中國首席法務官俱樂部劉長群指出:觀音山公園方面以合同和投資的形式獲得的森林管理權與村和街道的權利是平等的,對于電力設施的穿越批準,村和街道并沒有完全的處置權,“你們甲乙雙方合同是平等的,不能單獨一方權利處置另外一方權利。政府管理方、所有者管理方、使用者管理方各有其分割的權利,觀音山公園方面必須同意高壓線穿越,不然的話對第三個權利即使用者管理權形成了傷害”。
劉長群教授進一步質問:“國家有供電規劃,穿越觀音山的電力是否在總規范圍之內?哪一級人大通過的?是民事經營行為還是社會公益行為?即使是公益,也不能對別人造成傷害。土地批了沒有?環評了沒有?是否屬于‘合理通過’?如果繞行很難,或者基礎條件不具備,列入了規劃,是合理通過,否則不僅僅是損害補償,公園方還要行使使用者管理權。”
著名學者、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原副秘書長羅立為研究員提示高壓線、變電器對于游客身體的傷害,上海師范大學兼職研究員王南主任發言指出:高壓線離地面過低對于安全生產有重大的妨礙。
著名學者、哥倫比亞大學中國法律研究中心劉庸安客座研究員建議:電力部門如果與村集體達成了協議,這個協議對公園管理方造成了侵害,那么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按照《合同法》訴諸法院。
根據國家電力法有關規定:110伏的高壓線距離地面及建筑物的距離應該在10米以上;220伏以上的高壓線距離地面及建筑物的距離應該在15米以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7條4款強調:不得在高壓電線、電纜周邊附近區域進行建設,也就是說觀音山以后都不能在高壓線的這個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那么原有的觀音山景區總體規劃將不能實施。根據《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辦法》,國家森林公園屬于禁止開發的區域,原則上只要不符合國家森林公園主體目標的項目,都必須繞開森林公園的范圍!
多組高壓線網和十余座線塔穿行架設在觀音山園內并橫跨數個山頭,導致了公園的多項基礎設施無法實施。如按照先前經林業廳批復的觀音山景區總體規劃:仙泉水庫——觀音廣場將會建設一條觀光索道,沿途既可觀賞峭拔的山峰和蔥郁的森林景觀,是連接大尖峰活動區到山頂廣場的空中游覽線,游客可感受森林中的清新空氣,也可遠眺樟木頭風光。然而由于多條縱橫交錯的高壓線網,此項工程只能擱淺。
公園年接待游客逾百萬,然而多組橫跨觀音山公園上空的高壓線網及電力設施,給公園造成了嚴重的安全隱患和防火壓力,也至廣大游客市民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同時也迫使一個本應快速發展的國家森林公園和國家4A級景區從而陷入了重重困境之中。
三、觀音山向上反映南電案實際情況,遭遇侵權方多重打擊報復(升級)
觀音山方針對南電案中侵權方的違法行為,曾多次向國家、省林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報告,并于2013年1月向東莞供電局提起《民事起訴書》。一是賠償50萬元的綠化費、二是2年內把線塔全部搬走。此舉不僅沒有解決我公園實際存在的問題,反而遭受東莞市供電局、樟木頭鎮供電分局等單位的打擊報復。
據此前媒體報道,2013年6月樟木頭鎮供電分局在毫無正當理由和政策依據下,強行要求觀音山在6月至7月的周六、周日(7:30—22:30)納入錯峰用電,實在難以擺脫借機打擊報復之嫌。據了解,當時全國各地在實施錯峰用電政策時,都堅持保障民生,重點保障教育、公共、服務業,錯峰限制大型耗能生產企業等。而觀音山公園本身不是耗電量大的單位,也沒有高負荷、大功率的電力機器設備,所需電力主要是保障正常的照明及旅游配套服務等。
據了解,在當地同屬一個地域片區和服務行業性的其它景點及酒店、零售企業均未有被限電,唯獨觀音山被納入錯峰限電對象。觀音山作為一家旅游企業,需要保障游客服務和旅游的生產經營,卻無故被納入錯峰用電對象,樟木頭鎮供電分局此舉完全違背了國家“重點保障教育、公共、服務業”的初衷。
(另:2007年7—8月間,供電公司為了配合東莞市委書記劉志庚(2017年已被判無期徒刑)搶奪觀音山公園經營權,連續對公園無故停電45天,造成公園和游客的極大困難。)
這擺明就是針對觀音山的打擊報復。觀音山本來就有超過70%的區域是沒有電力供應。這下好,連山下這30%本來有電力供應的區域,都沒電了。
這到底是東莞供電局在民企面前的勝利,還是某些領導的失職瀆職、公然違法或是公報私仇?讀者可以自行判斷。
2020年12月22日央視《談事說理》欄目播出專題"《談事說理》之擱淺的公園"其中就著重談到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懸而未決的基本供電問題。
在專題節目中,北京林業大學教授楊朝霞發表觀點:我們說二十幾年來,他70%的電是他自己發電的,就是東莞市供電公司不給。這個來說是違法的。因為我們的《電力法》是明確規定的,就是電力公司、電力的供電機構是有給用戶供電的強制的義務的。你不能拒絕供電,如果是拒絕供電,那么就是違法,就是你的強制義務。
多年來,電網穿越觀音山森林公園的事情被各級媒體不斷報道,行業專家也多次分析高壓電線穿越國家森林公園可能帶來的災害。
生態專家表示,這些高壓工程線路的架設,將生態旅游資源及森林資源,置于很大的風險之中,使森林資產的價值打了很大的折扣,對觀音山公園的整體森林生態系統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如果用經濟價值來衡量,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其未來經濟損失是非常巨大的,不可估量的。
此前,觀音山方多次向多個政府部門領導提交報告,要求供電。幾次協調都沒有結果。
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管委會主任說:之前當地鎮政府與供電局協調,供電局的意思是說可以協調,但是前提是公園得同意南方電網從你這兒過,我們就一口回絕了,我說這是兩碼事。
你們違法是違法,不能拿違法的東西來作為利益交換,他們意思就是說通電可以,但你得要讓他們通行。
2021年9月25日,觀音山在北京召開了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供電問題專家論證會,或許我們可以從這群專家、學者、教授對于觀音山供電的問題發言上,找到答案。
著名經濟學家、北京大學經濟學院的原院長晏智杰教授指出:這些問題往往就出在有些國企甚至于央企部門,他們憑借自己的權力,強制推行自己的某些措施、主張和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民營經濟往往是處于弱勢,權益受到損害而投訴無門,或者多次爭取相關部門就存心不給解決,企業一點轍都沒有。
因此,給人一種印象,在國家現在這個環境之下,改革發展到現在這樣一個階段,國家有很多辦法來治理私人資本的無序擴張帶來的不良后果。
這是改革還沒有到位的一個具體表現。權力無序的擴張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造成的一個后果。希望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能夠真正的發展起來,于國于民于當地都是有好處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指出:這個案例涉及到對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平等保護問題。同時,涉及到企業的生存權問題和發展權問題,共同發展,不存在一個國進民退或者民進國退的政策預設。也觸及到社會資源的理解,平等監管,現在一個電力公司違法,為什么不處罰?有問題不糾正、不教育?不處理?看著很多僧人,本來這些人都很清貧,為了信仰在那兒吃齋念佛,晚上不供電,怎么念佛啊?怎么為社會和平作出貢獻?平等保護,誰有理保護誰。同時,還涉及到政商關系問題,當地的市委市政府、鎮dang委鎮政府之間的服務型政府建設問題,公園沒有用上電,這個“電老虎”有責任,當地的地方官說老實話,守土失責,父母官做的不合格。
還有一個就是,解決爭議的智慧或者方案的多元化問題。另外,關于契約精神,《電力法》規定很清楚,有一個電力公司的強制締約業務,供電營業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的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
實際上創設了兩個權利或者義務,這是供電局的義務,必須給公園供電,必須締約。對于拒絕供電,違反締約義務的民事責任問題,《民法典》也能找到相關的條款。另外,違規架設電線的事,違反了《環保法》《森林保護法》,但客觀上這個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物權法》十一章所說的,《民法典》物權編說的用益物權,公園也可以獲得。
公園剛才提到幾個方案,不管是七個高壓線七合一的方案,還是地下走管道的路線都可以。只要給你供電,供電局把對公園的影響降到最低限度,供電局非要架高壓線,這很危險。為什么?比如,有人坐纜車一打雷一下雨,纜車萬一離高壓線很近呢,這樣誰都不敢去那兒了。還有老年人上不去,景色看不了。
公園還是要和當地供電部門直接拿出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第一個方案是地下埋管道最好,包括跟中國移動一塊埋。第二個,七合一,拿出喜歡的方案,公園可以主張補償。
著名法學家、中國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原會長張泗漢教授指出: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屬于民營企業,和南方電網供電利益沖突產生的一些問題,這兩個利益沖突怎么平衡?怎么調解?怎么解決?
作為這兩個單位都是兩個平等的主體,雙方的利益應當依法要受到平等的保護。不是說電網是國營的,是國家的,就無條件優先考慮,而忽視民營企業和生態保護。國家的政策、國家的法律,這兩個平等主體都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最近,國家一再強調非公有經濟的保護問題,民營經濟為國家作出的貢獻,70%的就業都是靠民營經濟解決,政策上都是依法保護的。
供電局長期不給公園的電網入網,公園不讓電力公司架高壓線,要架高壓線就要給公園通電,這個問題要合理的解決,是能夠找到有效的辦法。
公園向市委市政府還有公安部門和紀委等各個方面都找了,問題都沒解決。還是要采取友好協商的方法去解決它。雙方的利益要互相調整,要平衡。
著名法學家、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謝鴻飛教授指出:這里實際上是涉及到用益物權的沖突問題,電線線路建好以后,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際上對周邊的土地形成一個限制的,比如,森林公園你這個使用有些是受到限制的。
哪種權利優先呢?《物權法》,包括《民法典》寫的很清楚,誰先取得這個權利,誰一定是優先的。
首先,這個地應該是集體土地,在森林公園之前是農村土地,黃淦波取得了承包權建成國家森林公園,國家森林公園的所有權屬于誰?這個比較麻煩,中國沒有國家森林的立法。
在這種情況下,公園現在對這個地有一個用益物權,按《民法典》來說,類似于土地經營權。按以往的《物權法》是土地承包權,是比較特殊的土地承包權。
無論怎么界定,公園對這個地享有的是一個物權。南方電網建這個線路的時候,要用公園的土地,肯定是侵害了公園的物權。按照《物權法》和《民法典》的規定,公園作為用益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也有權獲取補償權力。
涉及到供電的義務問題,還不是限電,都沒通過電。《電力法》第八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電力企業的普遍服務問題,普遍服務是什么概念呢?現在全世界都承認,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用手機、用電、用郵政,這是每個公民的基本人權,中國也承認。《電力法》第八條、第二十六條,國家電網承擔普遍服務義務。在通則里面的494條是非常明確的把普遍服務義務規定在《民法典》中,公民也好,企業也好,合理的用電,比如南方電網,有人要簽供電合同,絕對不能拒絕。這是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在中國是一個法律責任。從普遍服務義務這個角度來講,如果用《電力法》第二十六條和《民法典》494條,供電合同有更具體的規定。國家電網應該履行普遍服務義務,要真告南方電網,這個訴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席志國教授指出:作為森林公園,公司擁有土地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應該有一個在先的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作為一種物權,任何人不能侵害,不管是國家的電網還是其他第三人,都不得侵害。而且,后設立的物權也不能侵害先設立的物權,《民法典》246條規定的很清楚,如果干涉到不動產或者動產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要求他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威脅。
供電局沒有經過公園的同意架設電網,首先干涉到侵害到公園方的物權。《民法典》246條、原來《物權法》的35條規定的很清楚,按照這個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也可以,按照原來的《侵權責任法》,現在的《民法典》1165條,要求電力公司損害賠償,對公園造成損害的要求損害賠償,最重要的還是要求排除妨礙。如果讓其拆除的話,工程巨大,可能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在裁判案件的時候會考慮到經濟合理原則。
公園需要供電,根據《電力法》、國務院的實施條例,規定的非常清晰,現在的《民法典》648條也規定的非常清晰,向社會公眾供電,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電力法》29條有規定。
針對一個森林公園,一個旅游景區,保障旅游景區正常的運營所需要的用電是合理的。這個公園要求供電,應該沒有任何問題。有一個是強制締約義務,只要提出締約,不用承諾,合同就能成立。如果合同成立,供電局停止供電就是違約。
觀音山供電問題專家論證會被媒體報道后,有網友留言說,這觀音山負責人也是傻,東莞這樣的營商環境,你還要去硬鋼人家國企,有好果子吃嗎?你就老老實實做生意不好嗎?人家推平國家森林公園的林地,讓他們推就算了;人家要在國家森林公園砍樹,讓他們砍不就行了;人家要裝高壓線塔,你讓他們裝不就好了;你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老實賺錢不香嗎?都說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結果好,現在碰的頭破血流吧!
還有網友評論:觀音山的負責人趕緊向南方電網、東莞供電局賠禮道歉,他們心情一好,說不定就給你通電了。結果你偏不,你看,22年不給你電,讓你自個天天用柴油發電,成本高,還危險,你說你傻不傻?
據環球網媒體報道,觀音山的發電機,每臺機組200千瓦,平時開1臺,周六、周日及節假日開2臺。主要保障公園內市政供電未到位的區域用電,發電時間是每天早上8點至下午5點,每月需要從山下運上來6000升柴油燃燒。
當記者提到安全隱患問題時,師傅表示,“常擔心的事,但是電網的電接不上來,實在是沒辦法呀”。
據觀音山公園管委會主任陳景玉介紹,公園自1999年建園至今,從門樓到慈云閣辦公樓有電網供電外,其余公園內超70%的區域都沒有得到市政電力的供應。公園廣場作為核心景區,主要景觀都聚集于此,每年的相親大會、文化比賽等大型活動,以及寺廟等是主要用電量區域。
這22年來,都是公園管委會自購買發電設備、柴油,維護維修設備,聘請專業技術人員發電,累積投資近1000萬元,每個月的能源成本遠遠高于使用市政供電的3~4倍。
觀音山公園每年接待超百萬游客,尤其節假日游客眾多,部分游客到晚上9點左右才下山。由于下午五點柴油發電停止后路燈無法照明、山路又陡峭,大大影響了原本游客美好的旅游感;還有公園百余名工作人員的巡檢工作等都有諸多不便。
市政供電到不了位,確實為觀音山公園的管理和有序發展帶來了阻礙,同時也為游客造成了安全隱患。
來到公園廣場頂部的觀音寺廟,這里有數十名僧眾每天在這里生活和為游客服務。據了解,該寺廟使用的電也是用柴油發的。記者發現,寺廟的發電現狀存在更大的安全隱患,油桶就擺放在眾僧侶的宿舍樓屋檐下。
“景區管委會早上8點至下午5點給我們供電 ,晚上則由我們自己燒柴油發電。洗澡沒有電熱水器,只能在室內使用燃氣罐。用柴油和燃氣,成本高不說,既不方便,也有安全隱患。但是不給接電網的電,我們只能用這樣的辦法。”觀音寺的一位僧侶師傅告訴記者。
據介紹,寺廟與公園是兩個獨立體。寺廟僧眾就用電事宜已有多次申報當地供電局,至今沒有落實。不過,電力公司有回復說申報量與實際規劃用電量不符,但也沒提出實際措施來協商解決。
電力保障脆弱,一直制約著公園的正常發展。“我們有強烈的用電需求,主要是用在三個方面,一是為游客提供基礎的服務保障,比如大型活動舉辦、燈光景的布置,以及照明、音響提醒等;二是用于公園安全,比如安全監控、水泵抽水、防火防盜等;三是用于員工辦公,比如照明和空調等。”陳景玉說。
同時,由于沒有足夠的電力供應保障,占地面積5萬平方米的公園會展中心,客流量巨大,導致旅游接待工作以及經營工作嚴重滯后。
公園在廣東電網東莞供電局供電范圍內。公園管委會工作人員沈老師介紹,公園管委會多次申報為園區內會展中心電力增容,但均被當地供電局拒絕。在此情況下,曾多次向主管部門及南方電網、東莞供電局、樟木頭供電分局、當地政府反映實際情況,亦都沒有得到解決。
在樟木頭鎮經發局2021年7月牽頭組織的觀音山供電協調會上,樟木頭鎮供電局相關負責人給出不予供電的兩點理由:一是辦理電力報裝業務需要業主方,即觀音山所在的石新村村委會提供相關手續,而供電局沒有收到相關手續;二是山上一些房子是手續不全的臨時建筑,按照相關按要求,不能給違建建筑供電,從而導致公園供電事宜遲遲無法解決。
但陳景玉表示,上述負責人提到的幾處設施并非違建,而是可以移動的鋼結構臨時用房,是國家法規允許的臨時建筑,根據《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辦法》,是公園需要配套的旅游服務基礎設施,用以保障游客安全和防范森林火災。
針對相關手續不完善的問題,陳景玉回應稱,根據承包合同,觀音山公園運營方擁有對觀音山地塊的承包經營權,但向供電部門申報電力擴容要求所在社區蓋章,公園所在的石新村拒絕配合,導致公園供電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不僅如此,石新村也拒絕配合觀音山為游客提供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導致無法報批報建。
事實上,觀音山上并不是沒有市政供電的設備。相反,進入公園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山上數組高壓線和塔基聳立于公園內,但觀音山并未因此受益。
“山上有這么多高壓線塔,公園卻沒有通電。我們已經花費上百萬元建設了變壓器房和配電房,離市電就差幾百米就能接入,但供電部門就是不給批。”陳景玉表示了無奈。
據了解,目前共有七組高壓線路,十余座高壓線塔穿行架設在觀音山景區內,輸電線路為“220千伏東莆甲乙線,110千伏古塘線,110千伏古清線,110千伏古裕線,110千伏古樟乙線,110千伏鹿窩輸變電配套線路,220千伏東莞-角布雙回送電線路工程”;其建設時間分別為:2002、2004、2005、2006、2007和2012年。
即便媒體如此努力,社會各界如此關注,但遺憾的是,東莞供電局、石新社區至今也沒有"妥協"的意思。在和民企的博弈中,他們始終認為自己會贏。問題是,你贏得了民企,又有何意義呢?一個地方政府的職能部門打敗民企,又能證明什么?
供電部門如此任性行事,不禁讓人聯想到,2015年3月,廣東電網有責限任公司東莞供電局局長、dang委副書記雷烈波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而事已至此,已經被折磨了這么多年,相信觀音山方想要的也不僅僅是供電局能給園區供電,更將拿起法律的武器與破壞國家森林資源的行為斗爭到底!
四、觀音山將中國南方電網有限公司、廣東電網有限公司、廣東電網有限公司東莞供電局、石新社區居民委員會(第三方)告上法庭(抗爭)
2020年突如其來的疫情,讓旅游業深陷寒冬,讓本就生存艱難的觀音山,更是雪上加霜。無奈之下,觀音山方只能將中國南方電網有限公司、廣東電網有限公司、廣東電網有限公司東莞供電局,石新社區居民委員會(第三人)告上法庭。
觀音山的訴辯意見,可謂邏輯清晰,有理有據。但結果卻不盡人意。
觀音山方和國營企業的一場官司打的可謂是狼狽不堪,遍體鱗傷。明明是受害者,打官司不僅沒有迎來正義,還要花幾萬塊敗訴的受理費。都說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但既然是正義,又怎么會缺席?而且,這正義也遲到的太久了吧……
媒體報道后,有網友在觀音山官網下留言:古話說的好,民不與官斗。觀音山也太不自量力,這國營企業相比于你民企不就是個大官嗎?你跟他斗?
在這里,需要給讀者們插播一則有意思的新聞,或許大家能從中找到答案。
大家說,這樣的貪官污吏,一本正經的坐在東莞市人民法院的高堂上,敲著公正的審判之錘,還有什么比這更諷刺?比這更貽笑大方的事嗎?
你還別笑,這樣的貪官,升職可快了,此人短短時間就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組書記、院長,升職到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
有知情人士透露,羅念衛有兩個情婦,為他生下兩個孩子,一個在香港,一個在澳洲。此人還是之前已經被判關進監獄劉志庚的爪牙之一,專門幫助劉志庚家族利益判案。
五、觀音山方不服一審判決,于2021年二次上訴,依舊敗訴。(慘烈)
配圖: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觀音山敗訴。
在觀音山方給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起訴狀中,可謂是有法可依,有理有據。而且在兩次上訴的過程中,觀音山方都提供了大量的有力證據。如下:
證明原告在1999年與第三人簽訂了承包合同,是觀音山森林公園的合法承包經營者。且最高院的判決也已經認定原告依法享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原告作為承包經營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對于被告違法搭建涉案高壓線路和砍伐林木的行為,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進行賠償。
l 證據二:國家林業局《國家林業局關于準予設立觀音山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行政許可決定》,林場許準[2005]954號
l 證據三:《關于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批復》,粵林函[2007]422號,廣東林業局
l 證據四:《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北京師范大學環境學院,2007.07
證據二至證據四共同證明原告以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進行申報,2007年廣東省林業局批準成立觀音山國家級森林公園。沒有相關行政部門作出任何變更或調整的文件、決定之前,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依舊是合法有效的,原告的承包經營權也是合法有效的。
l 證據五:《東莞市環境保護局審批意見》,2009.06.12,東莞市環境保護局
證明本案所涉高壓線路的投產建設依法是需要經過東莞市環保局的審批,其配套的環保設施須經東莞市環保局的同意,但本案所涉高壓線路并沒有履行相關的環保審批手續。
l 證據六:《關于樟木頭觀音山森林公園輸變電線路項目違法建設并投運的舉報事項辦理情況答復函》,東環函[2017]1993號,東莞市環境保護局
證明本案所涉的未履行相關環評審批手續的高壓線路于2015年1月1日前改造,其中,原110千伏古裕線、110千伏古清線、110千伏古塘線于2007年投產,220千伏東浦甲乙線于2000年投產,i 被告的投產建設行為發生于原告承包期間,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被告對其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l 證據七:《司法鑒定意見書》,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
證明涉案高壓電線對原告的經營范圍內的植被和環境有著重要影響,涉案高壓電線的違法搭建已經造成了原告承包范圍內的植被破壞,影響了公園整體環境,原告就此進行了評估。
證明涉案的高壓線路違法搭建在原告承包的經營范圍內。
l 證據九:《價格評估報告書》滄鑒真價字[2016]第130號
l 證據十:《價格評估報告書》滄鑒真價字[2016]第132號
證據九至證據十共同證明涉案高壓電線的違法搭建造成了原告承包范圍內的植被破壞和公園經營損失,造成的植被破壞金額和公園經營經濟損失高達2.1億元。
l 證據十二:東莞供電局輸電管理所關于修剪樟木頭鎮觀音山森林公園影響高壓線安全運行樹木的告知函(含地理位置GE圖)
l 證據十三:新聞報道(高壓電線引發涼山330森林火災)
證據十一至證據十三共同證明東莞供電局在觀音山公司承包范圍內違法搭建的涉案4條高壓電線已經侵犯了觀音山公司的承包經營權。涉案高壓電線對觀音山公園經營活動的安全有重大影響,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易引發森林火災等。東莞供電局在未經行政審批、履行報建手續及程序的情況下,未經觀音山公園的同意,違法搭建高壓電線,侵害觀音山公司的合法權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證明原告與第三人簽訂聯合開發合同及協議書后,第三人同意原告成立“東莞市觀音山森林公園開發有限公司”,并由原告獨立經營開發旅游與資源,同時,第三人也認可原告自主申報國家森林公園。原告作為承包經營權人,原告依法享有承包范圍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證據十五至證據十六共同證明:1、東莞供電局在觀音山公司承包范圍內違法搭建的涉案4條高壓電線,從衛星航拍圖可以看出,2005年觀音山公園內并沒有這4條電線,在2009年后的航拍圖才可以看到這4條電線的存在。因此,涉案的4條高壓電線,均是在原告承包觀音山公園之后架設的,被告稱涉案高壓電線分別于1992年、1995年、1999年投產建設的說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2、東莞供電局在觀音山公司承包范圍內違法搭建的涉案4條高壓電線占用了原告承包的山地和林地,侵犯原告的承包經營權。
可結果如此令人心寒,明明是受害方,怎么就贏不了官司?這東莞還有王法嗎?
以上這些問題,想必答案已在大家心中。但這還不是最令人心寒的。
六、東莞供電局造謠污蔑稱觀音山方已致人身觸電傷亡(污蔑)
是南方電網不僅違規搭建高壓線網,東莞市供電局22年不給觀音山供電,反而污蔑觀音山已致人觸電傷亡,這又是咋一回事?
2021年7月27日,東莞觀音山方面發函敦促東莞市供電局,盡快依法依規對觀音山公園內因違法架建而導致山體塌方形成的傾斜電塔的塔基進行維護加固。
這本應是一起簡單的對山體塔方形成的傾斜電塔的塔基進行維護加固的公事,應該是供電部門的維修義務。然而,供電部門不僅直接拒收觀音山方的信函,反而于10月11日向樟木頭人民政府發函稱:觀音山公園不自行維護,在我局主動要求維護的情況下,還阻擾我局對影響桿塔安全的邊坡進行維修。并稱由于觀音山的原因已導致人身觸電傷亡及周邊大規模停電。
10月26日,觀音山方向東莞供電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該局公開上述安全事故的主要信息,包括: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事故成因分析、事故責任認定信息、死傷者可識別身份信息、死者遺體的處理信息、該局支付死傷者家屬的賠償賬單信息、公安機關的處理意見信息、該局與該事故相關的安全生產事故的通報信息、該局上報相關主管部門的文件信息、安監主管部門作出的相關處理文件信息。
結果,市供電局回函稱:我說的是你觀音山的原因,已致人觸電傷亡的安全隱患。并不是真的有電力安全事故。
第一,既然不是有真實的安全事故,為什么要發函造謠稱:已導致人身觸電傷亡?
第二,市供電局向相關部門發函稱,觀音山方阻擾供電部門維修。觀音山方既然在7月27日向供電部門發函提醒需要進行維修加固,為什么要多此一舉進行阻擾?
第三,按照《電力法》電塔塔基進行維護加固,本應是供電部門的工作義務,怎么成了一家景區的責任?
第四,景區如果要對本需要電力專業工人維修的電塔塔基進行維修,出了事故誰負責?
七、市供電局污蔑造謠觀音山電死人一事,在全網引起廣泛熱議(發酵)
東莞供電局污蔑造謠稱觀音山電死人事件,該起事件在網上引起了廣泛關注,目前,微博的討論量高達6000多萬,還在持續增長。
那么事件發生了這么久,為什么相關部門可以無動于衷?為什么沒有人去幫助解決民營企業碰到的實際困難?
事實上,在提及營商環境發展存在問題時,2021年廣東省政府工作報告曾指出,與國際一流城市和先進地區相比,營商環境仍然有待優化。
根據梳理發現,廣州、東莞、清遠、湛江、汕尾、惠州、云浮、珠海和揭陽9市在當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均提及,營商環境仍需繼續優化,比如提到存在改革不徹底、實體經濟面臨困難、行政效率不足以及政府工作作風有待改進等問題。
其實,除了營商環境惡劣以外,外部的新冠疫情,更是對旅游行業造成了極大的沖擊。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來,旅游業先后經歷了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經濟危機等多重考驗,但是從來沒有像新冠肺炎疫情這樣長時間的全面停滯,也沒有任何可資借鑒的經驗。
歷時三年的yiqing情則全面影響了入境、出境和國內三大旅游市場,旅行社、在線旅行商、酒店、民宿、旅游景區和度假區、旅游車船等所有業態,以及包括70萬導游在內的2850萬直接從業人員。
2020年春節過后,產業復蘇和企業紓困一直都是旅游系統的工作重點。針對上述困難,本輪紓困政策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分類實施,針對旅游業打出“10+7+N”的政策組合拳。10是針對包括旅游在內的服務業出臺十條共同適用的紓困扶持措施,7是針對旅游業七條紓困扶持措施,N是回應業界呼聲的精準實施疫情防控“四個精準”“三個不得”,力求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加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在貫徹落實的過程中陸續出臺的專項支持舉措,可以預期旅游業將進入疫情以來層級最高、力度最大、效果最為明顯的政策周期,有力促進旅游市場復蘇進程。
可以說,國家對待旅游業是有重點關注幫扶的。特別向觀音山這種知名民企,更應該多點幫扶。2007年2月,國家林業局發文,稱贊“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是全國的一塊樣板”。2021年觀音山被《人民政協報》發文稱贊為“兩山論”的 鮮活樣本。12 月 15 日《光明日報》專文稱贊公園“真正做到了畫中有景,景中有畫”等。《工人日報》《人民視頻》等主流媒體也多角度報道公園取得的進步和成績。
觀音山創建22年來,共計向國家交納稅款超過3000萬元;為社會提供就業崗位10000多人次;向國內60歲以上老人、當地居民、現役軍人、人民警察、醫務工作者、教師、學生、殘疾人等免費入園旅游折合款項達1億多元;22年累積用于慈善事業投入達千萬。國家級景區為當地揚了名,優化了當地生態環境,帶動了當地經濟繁榮發展。可以肯定地說:22年來廣東觀音山以一家民營企業的所能與己任對社會民眾傾注了真情實感,對社會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可實際情況卻是,當觀音山遭遇高壓線網違建風波,陷入22年70%區域未通電的困難中,被誣陷電死人,東莞某些領導干部的置若罔聞,相關部門人員的冷眼旁觀,讓一家好好的民企深陷泥潭,絕望嘆息。
觀音山相關負責人說,寫反映信,打舉報電話,政府平臺留言,法院上訴,借助媒體力量等等,只要大家能想得到的,都干了,可是有用嗎?
這些個父母官及相關部門的領導,表面上正氣凜然高喊著為人民服務,背地里卻早已練就一身濃重的領導氣勢:高冷,威壓,神秘,眼空四海神游八極,朝天鼻孔噴著對蕓蕓眾生的輕蔑之氣。
東莞這樣的營商環境?企業能不倒閉嗎?老板能不跑路嗎?
我們不難發現,觀音山方一次次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卻一次次敗訴;一次次的合理訴求,卻都被拒絕,并且遭受了對方狠厲的打擊報復。
暫且拋開南方電網在觀音山上違建高壓線塔的事件不談,就單純的說供電的事:一個民營企業,要求供電部門義務供電,從1999年至今的22年時間里,甚至連一個最基本的“村村通”的用電問題都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公園70%面積沒有電力供應,都是公園自發用柴油發電機解決。
根據《電力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
本是一起簡單的供電義務問題,為什么供電部門就是有法不依,22年不給觀音山公園供電?誰下的命令?此事又該誰擔責?為什么報道出來這么久,至今還解決不了?未來的觀音山如何在東莞生存?
最后,作者想用《求是》雜志重要文章《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道路,更好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建設》的一段話,作為本文的結尾: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推進法制體系建設,重點和難點在于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進法律正確實施,把“紙上的法律”變為“行動中的法律”。要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機制,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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