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開頭:
2022年10月31日消息,國家發改委運行局組織召開電煤貿易企業視頻座談會,深入了解當前電煤貿易企業運行情況及存在問題,聽取進一步發揮貿易企業在中長期合同全覆蓋及電煤保供中作用的意見建議。內蒙古伊泰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物產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廈門象嶼礦業有限公司、世德集團有限公司、瑞茂通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會議并介紹有關情況。
10月31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發布了《2023年電煤中長期合同簽約履約工作方案》,方案中,今年新增了煤炭貿易企業可以代為銜接資源并參與年度中長期電煤合同的簽訂履約工作,在政策層面上首次認可了煤炭貿易企業在電煤中長期合同中參與的作用和意義,為更多的煤炭貿易企業參與電煤中長期合同中來提供了政策支持。
那么,對于他們來說,在傳統的煤、電企業之間簽訂長協合同的夾縫中,如何生存?
《方案》明確指出,對于貿易商們來說:
1.煤炭生產企業和用煤企業直接簽訂電煤中長期合同確有困難的,煤炭貿易企業可作為中間環節簽訂合同。
2.所簽合同中必須明確煤源企業和用煤企業,與上下游企業共同簽訂。
3.國有供熱用煤代購定點企業也可以參與。對年用煤量不足20萬噸、直接簽訂合同有困難的中小型供暖企業,應由省區市統籌,確定不多于3家國有供熱用煤代購定點企業,以地市為單位統一簽訂和履約。
4.貿易企業能賺差價嗎?《方案》指出,煤炭貿易企業、供熱用煤代購定點企業代為銜接資源并參與簽訂履約的,允許合法合規加價銷售。
5.貿易商留存利潤可以按市場行情最大化嗎?不可以。貿易企業所加價錢,在扣除合理流通服務費用后,折算的港口價、出礦價應在有關政策明確的價格合理區間內。
6.簽長協的貿易商能把煤源再次轉售、增加流通環節從而對電廠提高售價嗎?不可以。煤炭貿易企業不得通過其他貿易企業再次轉售給發電企業。
7.合同中需明確煤質要求。所有合同必須明確供應煤種的煤質要求及雙方認可的質檢機構。
8.貿易商須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網站下載國家統一的《電煤中長期合同示范文本》(貿易煤合同),貿易煤合同是指貿易企業與煤礦、電廠簽訂的合同,由貿易企業與煤礦、電力企業共同簽訂確認。
9.貿易商可為客戶組織運力,客戶在煤價上給予優惠或支付費用。《方案》明確,不具備發運組織能力的中小煤炭企業、發電供熱企業可以委托重點保供貿易商代為組織,在出礦煤價上應當予以優惠或支付相應費用,并正式簽訂合同。
10.在線簽訂合同和誠信履約承諾書。供需企業應當通過全國煤炭交易中心平臺在線簽訂合同和誠信履約承諾書,貿易煤合同中涉及的所有煤礦和所有電廠均要在線確認合同信息,上傳誠信履約承諾書。
11.年度合同量按月分解履行。應按合同確定的月度履約量足額履約,確因特殊原因難以全額履約的,經協商一致,可在月度之間適當調劑,但季度的和全年的履約量必須達到100%。
寫在最后:
如何定義動力煤?國家發改委定義的動力煤是熱值低于6000千卡的煤炭,主要用于發電供熱,一般可視為動力煤。煤炭生產經營企業銷售的熱值低于6000大卡煤炭,如無明確合同、發票等證據證明其最終用于煉焦、化工等非動力用途,一般可視為動力煤。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