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10〕54號,簡稱新文件)明確,資源稅改革從2010年6月1日正式在新疆啟動,改革后的資源稅和以前相比有了一些變化。
計征方式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現行資源稅采用從量計征,新文件規定,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新疆開采原油、天然氣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需繳納資源稅的計算方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一改之前從量征收的方式。按照從量計征方式,新疆地區原油的資源稅為30元/噸。按照從價計征方式,假如國內原油價格每噸4000元(不含增值稅,下同),按資源稅5%的稅率計算,每噸稅額為200元,提高了近6倍。天然氣方面,稅改后,新疆天然氣資源稅將提至每千立方米60元、39.5元,比先前也提高近6倍。
新的計征方式將與資源的價格變化相掛鉤,因此應注意應稅銷售額的確定。新文件規定,上述公式中的銷售額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確定。即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其中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享受稅收減免應注意政策規定
《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新文件明確有3種情形可減免資源稅,其中,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此外,三次采油資源稅減征30%。
但是,在享受稅收減免時應注意特別政策規定:一是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資源不繳納資源稅。新文件規定,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自用于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二是適用減征情形的資源有范圍限定。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繼續以聚合物驅、三元復合驅、泡沫驅、二氧化碳驅、微生物驅等方式進行采油。而且,上述所列項目的標準或條件如需要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及實際情況的變化作出調整。應特別注意的是,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人造石油和煤礦生產的天然氣不征收資源稅。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兩種減征情形同時存在不能疊加使用
新文件規定,納稅人開采的原油、天然氣,同時符合對開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采油規定的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使用。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三次采油中開采的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氣,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減征方式,即要么選擇減征30%、要么選擇減征40%的計算方式,不能在減征30%的基礎上再減征40%。
為便于征管,新文件規定同時存在上述減稅情形的納稅人,按以下辦法計征資源稅:根據納稅人以前年度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減稅條件的油氣產品銷售額,占其全部油氣產品總銷售額的比例,確定其資源稅綜合減征率及實際征收率,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綜合減征率=∑(減稅項目銷售額×減征幅度×5%)÷總銷售額;實際征收率=5%-綜合減征率;應納稅額=總銷售額×實際征收率。此次新疆資源稅改革,新文件制定了相應的實際征收率表,納稅人具體的綜合減征率和實際征收率暫按新文件所附《新疆區內各油氣田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際征收率表》執行。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仍執行原規定
新文件明確,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征收管理等,按照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