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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下井”落實不樂觀 煤老板下井幾乎成空談

2010-07-27 09:52:30 華商報   作者: 李勇剛 孫強  

領導下礦井到底有多難

7月22日,山西省西山煤電(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馬蘭礦紀委書記潘建明(左一)帶班與工人同時下井 新華社發

7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全文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再次強調礦領導下井。本報記者深入礦區調查發現:大多數國有大煤礦領導下井已成常態,但對于占礦井總數90%%左右的小煤礦而言,該政策或將成為一紙空文。

7月17日晚,韓城市桑樹坪鎮小南溝煤礦發生礦難,28名礦工遇難,遇難人員主要來自湖北、陜西、山東和河北四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王樹鶴等人隨后趕赴現場指揮救援。

“28個人下井沒帶班的嗎?礦長有沒有下井?我看著多是外邊打工的,礦長為什么不帶班?”國家煤監局的一位專家問。

會場上沒有人能夠回答。后來,一位自稱小南溝煤礦生產礦長的男子被叫過來。他說帶班的最高領導就是班長,已經遇難。

而在10天前,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

7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全文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再次強調礦領導下井。

“帶班不下井,工人有權不下井”

銅川礦務局玉華煤礦井口信息站的墻壁上掛著一塊制式玻璃框,標題為《煤礦井下職工十項權利》。該權利的第一、二項分別為“帶班人員不下井,工人有權不下井”,“帶班人員早出井,工人有權早出井”。

該礦宣傳部部長王銀平說,“帶班人員”主要是指副礦長和礦長。銅川礦務局下屬的8大煤礦,領導下井已被執行多年,不僅煤礦領導要下井,礦務局領導每月也有“下井任務”。

在國有大礦,井下工作分三班,真正從事采煤的只有一班,另外兩班的主要工作是輔助做安全檢修和井下設施維護。每班下井時,按照領導下井帶值表,由一名副礦長以上領導帶班,下井的各小組、分隊也有對應的不同負責人帶隊,一起下井。

按照作業流程,每天先期兩班的任務是做安全檢修和井下設施維護。第一班人馬下井主要是“找問題”,找到問題后交由第二班下井整改維護。確信前兩班的工作順利完成后,負責井下煤炭采掘的第三班工人才下井作業。第三班8小時作業結束后,第一班繼續下井“找問題”。

玉華煤礦有礦長1名,副礦長、總工程師6名。按照每天每班必須有一人帶隊下井的安排,該礦領導幾乎每隔一天就要帶班下一次井,且每次下井都必須保證4小時以上的井下時間。若每月下井次數未達到規定,少一次罰款500元。

該礦總工程師袁存保說,下井已成為他們日常工作中最基本的一項事情。

該礦多名礦工表示,他們從沒覺得領導帶隊下井有什么稀罕,因為每班都可以見到礦領導的身影。玉華煤礦一份相關文件顯示,礦長、黨委書記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于8次,副職及駐礦安監處長則每月不少于12次。

更重要的是工人的監督

銅川礦務局從礦務局局長到各處處長,每人都有一個“領導干部下井登記本”,下井時隨身攜帶。平時,該本子由礦務局組織部保管并負責考核。

應記者要求,工作人員隨手抽取了一本登記本,記錄的是黨委副書記李志科2008年度的下井情況。

該本記錄顯示,李志科2008年第一次下井是在陳家山煤礦421工作面,時間是當年的1月15日,當天下井共發現3個問題,其中包括“工作面有雜物,回收設備不及時”等。上面有他簽署的處理意見,“要求當天處理”。

據悉,銅川礦務局領導下井制度上世紀90年代就已施行。2004年,該局正式出臺《關于領導干部下井的管理規定(暫行)》。明確要求,礦務局局長、黨委書記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局主管生產、安全、技術工作的副局級領導,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他副職每月下井次數不少于3次;礦務局副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而自領導帶隊下井制度施行以來,安全效果明顯,許多安全隱患都得到了及時處置。

有關人士分析認為,國有煤礦該制度之所以執行得好,首先是計劃經濟時代對安全重視的傳統,工人是企業的主人,人命關天,出了事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甚至還有政治責任。而企業領導都是有行政級別的“官員”,不會為了一時的經濟效益自毀前程。

其實,更重要的是工人的自覺監督。礦工都是企業的固定工人,一旦礦領導在這方面執行得不到位,礦工就會馬上反映甚至向礦務局投訴。記者注意到,懸掛在銅川礦務局各礦井口的《煤礦井下職工十項權利》,其制定單位為陜西省煤業集團公司和陜西省煤業集團公司工會。

玉華徐家溝煤礦一位不愿具名的礦工說,領導帶班下井,井下安全因素肯定會加強?!安⒉皇钦f領導的命就值錢,而是這會讓領導更重視安全?!?/p>

私有煤礦老板下井,幾乎一紙空文

相較于國有大礦,更值得擔心的是小煤礦。

我國小煤礦占礦井總數的90%%左右,其產量占總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小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責任不落實、規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規范、安全培訓不到位等安全基礎管理薄弱的問題突出,違法、非法生產的現象時有發生,事故死亡人數和重特大事故起數占全國煤礦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2007年,國家安監局、中華全國總工會等七部門公布《關于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規定小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井下每班必須至少1名礦級管理人員現場帶班,帶班人員要與工人同下同上等。

詳細考察該指導意見就會發現,《指導意見》對事故查處態度嚴厲。如對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至9人責任事故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吊銷其《安全資格證書》和《礦長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頒發。但該意見對小煤礦法人不下井,卻沒有剛性制裁措施,幾乎一紙空文,無實際約束力。

一位煤礦業內人士認為,私人小煤窯之所以執行不力,或者說根本不執行,是體制原因。他舉例說,私人煤礦(窯)的老板一般都是投資方,許多從未下過礦井。而所謂的礦長和安全技術人員基本都是外聘的,或者就是投資人的親朋。由于這樣的煤礦(窯)往往帶有家族性質,工人的流動性大又處于弱勢,從工人層面無法監督,根本無法做到“帶班人員不下井,工人有權不下井”。“有關部門對煤礦老板下井也有規定,但我們無法監督,或者說無從監督,因為這對小煤礦來說很容易造假!安監部門的人不可能每班都跟著礦領導!”一位煤礦監管部門的負責人解釋說。

監管部門對私人煤礦最嚴厲的莫過于經濟處罰,但中國的礦老板不怕罰款。

井下社會的“生物鏈”

在許多小煤礦,實際下井的只有普通工人和帶班班長。

據悉,目前許多煤礦的用工來源,一般為礦上用人找工頭,由工頭自行招攬親友或同鄉,工資結算也是礦方與工頭結算,一般礦工每月1500到2000元(國有礦工人可拿到四五千元)。按照資本投入,礦工社會也劃分為幾個有序的階層。

除了礦工,處于生物鏈最底端的是“帶班”?!皫О唷保ò嚅L)是工人中的小頭目——手下管幾個人,和礦工一起干活,清點上下井人數,安排活兒,把礦工們在井下發現的問題反映給小包工頭。他們比礦工每月多拿幾百元錢。

再往上是小包工頭?!鞍嚅L”也想掙錢,“給中包工頭交幾萬元就行”,承包一個幾十人的小組,一年也能掙到十一二萬。一般隔幾天下一次井,除了核算產量計算工資,礦工發現的問題,比如支架不穩、炸藥不夠等,都由他核實并反映給礦主雇用的管理人員。小包一般和中包有協議,礦工死了傷了,小包也要賠錢,就是少賠些。

“中包”是井下世界的權貴階層,年收入在30萬~50萬元?;ㄒ欢f承包礦井的某層礦,幾乎不用下井,但每噸煤都有提成(包括工人工資)。礦上的日常生產、隊伍管理皆由包工頭負責,老板不需過問。他們憑的是膽子大,鎮得住,以及手下幾百人的隊伍,還有迅速處理各種事情的能力。

礦主是投資人,礦長則是參股合伙人,主管生產,管理人員也都是自己的親信,一般都是當地人,和方方面面關系密切,與鄉長書記,縣長安檢人員都能稱兄道弟。到了這一層基本可以不下井,因為井下的一切,對他們來說按照行規“不擔負任何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維系礦工生命的井口也只是一臺源源不斷出錢的印鈔機。

煤老板們依仗的則是礦山開采的權力和四通八達的關系網絡,在他們背后則是形形色色拿干股分紅的有權者。

2005年8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發布,嚴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企負責人在9月22日之前撤出在煤礦的投資。各地反應平平,甚至有官員公開放言“寧愿丟官也不撤資”。當年11月22日,山西省有關部門宣布,全省共947名國家工作人員或國企負責人撤出煤礦入股,涉及金額1.56億余元。其中黨政機關官員354人,負有監管職責部門人員174人。

當年10月末,陜西省有89名“涉煤”官員先后撤資,總金額1144萬。

“領導下井”落實不容樂觀

榆林一位煤老板分析說,假如國家無法強制讓煤礦投資人下井,那么該投資人每年投入到煤礦安全領域的費用,肯定是能省就省,也就僅僅是國家要求的最低限度。一旦國家強制要求投資人都必須下井,這個費用可能會呈倍數增長,原因很簡單——投資人首先要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

“如果強制要求礦領導必須下井,哪怕基于對自身安全的考慮,他也會重視安全?!痹撊耸空f。因為按規定,小煤礦企業法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不是一次兩次,誰也保不準哪一次會碰上。

在記者采訪過的三位礦工記憶里,在井下常見的“領導”主要是班長,還有就是負責技術的副礦長。一旦有更大官銜的“領導”下井,要么是井下要處于“絕對安全”的停產狀態,要么就是領導“來也匆匆、去也匆匆”。

礦工老吳很贊成國家要求領導下井的要求,但對該措施落實并不樂觀,他認為該辦法在私營煤礦執行起來會難度很大?!懊豪习逵肋h都不會下井的,除非國家出臺強制規定!而煤老板不下井,井下安全永遠沒有利益最大化對他們的誘惑大!”

他認為,要求煤老板下井基本算白說,又不是法律規定——不下井要坐牢;倒不如強制要求當地主管安監的官員或主管安全生產的縣長定期下井,這些“戴帽子”的人國家一紙行政命令,就能做到讓他下井。不下井很簡單——免。

國務院要求礦領導下井。實際上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呂日周在任長治市委書記時,就制定了“縣委書記、縣長必須下井”的制度,從2000年執行到現在,結果是煤礦數量、產量占全省十分之一的長治基本無礦難。

呂日周談“領導下井”:

下井爬行400米縣委書記嚇哭了

2010年7月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企業領導輪流現場帶班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消息旋即引起廣泛熱議。

此前本報記者專訪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呂日周時,他就曾談到“領導干部下礦井”的問題。呂日周總結礦難頻發的其中一條原因,就是“白領缺下井”。7月8日,呂日周對本報記者說,他對國務院“要求領導與工人同時下井”表示擁護。

礦難和所有制無關

華商報:今年3月至4月間,我去山西采訪王家嶺透水事故,聽到當地不少礦工的一個說法———以前小煤窯總出事,現在礦都收歸國有了,大家都認為應該不會再出問題了,結果還是有礦難,而且一發生就是大礦難。您對這些事情怎么看?

呂日周:我就說一句話:礦難和所有制無關。

華商報:和利益有關?

呂日周:當然和利益有關。再說明確些,和干部的廉政有關。我總結的礦難發生就是這么幾個因素:“藍領缺培訓”——工人不掌握(更多的)技術、“白領缺下井”——管理者缺下到第一線、“干部入股份”、“管理成漏斗”、“監督不公開”。

華商報:很多地方都有“干部入股”這種事。

呂日周:干部入股份,是造成相當多礦難的直接原因。因為貓鼠一家,沒法管理。這是出問題的深層次原因。要從黨的建設入手,解決問題。其實礦難是可以避免的。2000年起我到長治任市委書記三年,從離開到現在,你聽說過長治發生礦難了嗎?

華商報:您用了什么辦法,讓長治避免礦難?

呂日周:就是從黨建。黨的建設是一切問題的根。從根上解決。長治有山西十分之一的煤礦數量,占十分之一的產量,還是高瓦斯礦,但是長治不出問題。

華商報:是原來不出問題,還是在您任內以后不出問題?

呂日周:從我任內以后,到現在,基本不出大的問題。

華商報:以前也出問題?

呂日周:以前和山西其他地方一樣么。一樣樣的,沒有任何區別。

你不怕死就能下去

華商報:您在市委書記任上下過井沒有?

呂日周:當然下過。我要求別人下,自己能不下嗎?(旁邊的工作人員插話:以前呂主席下的那個礦井,僅僅高二尺六,這種小礦井,山西比比皆是。呂主席是爬著進去的,跟著的縣委書記都嚇哭了。爬了400多米,但呂主席非要下去見礦工不可。)全國死了多少礦工?這個好統計。但是全國因為礦難死了幾個村黨支部書記?死了幾個鄉黨委書記?死了幾個縣委書記?官再大就更不要說了。

下礦,我覺得比較容易,你不怕死就能下去,是吧。這并不是說我們要在奧運會上得個冠軍,那個費死勁了。但是下井,是比較容易的。

剛才他(工作人員)說的我那段經歷,其實任何人都可以爬400米。這就說明我們煤礦問題的發生,在于領導干部,而不在于別的。根子的原因是在這個,是黨管安全。

華商報:具體怎么管?

呂日周:誰管就誰負責!出了問題,你就擔責任。不是說我們領導干部、共產黨員吃苦在前、危險在前嗎?說共產黨員先進性,就是危險在前嘛!那為什么有的人怎么是危險在后呢?即便是后,也沒去啊。這還不是個黨建問題嗎?

領導沒下過井,出事先辭職

華商報:您擔任長治市委書記時,制定了什么制度,來防止礦難?

呂日周:我那時定的很清楚——某個煤礦發生了礦難,只要縣委書記和縣長沒有到過這個煤礦,沒有下過井,那么先辭職,然后再追究責任。(出問題)官當不成了。2000年長治就開始執行這個制度,一直到現在。

班子成員每人都負責幾個井,必須下井,你管的這個井,你必須下去。如果你下了井,又發生了重大責任事故,你首先不辭職,然后追究責任,是啥責任解決啥。如果你就沒下過這個井,那么對不起,你先辭職,啥話不說,有沒有責任不說,你不下井你就有了責任了。

華商報:那些縣委書記、縣長對這個制度“歡迎”嗎?

呂日周:哈哈,那些縣委書記見了我,都說:哎呀,呂書記啊,我們怕得不行。我說怕什么?為啥怕呢?他們說,煤礦爆炸了,我們就先免了,當不成官了,怎么不怕。我說,你先下井啊,這你能做到啊。

他說怎么不怕,我說你不要當縣委書記,就不怕了嘛,你可以當副書記嘛,副書記不免,就免縣委書記。他說,哎呀,那我還想當。

我說,你想當,你就讓鄉黨委書記怕,你就不怕了。你們縣委書記都怕了,我就不怕了。這道理不是很簡單嗎,有個替我怕的人。

長治曾經出了個全國典型的安監局長,叫張巨魁。這個人下礦井下了300多個礦,最后累死在工作崗位上。領導干部下井,安全生產才有保證。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領導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