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采用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初始發電效率要求為:采用晶硅組件的應不低于18%,采用薄膜組件的應不低于12%,采用透明幕墻薄膜組件的無初始發電效率要求。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太陽能保證率和集熱器效率應均不低于50%。采用地源熱泵系統的,系統制冷COP應不低于3.5。采用空氣源熱泵系統的,能效等級應達到一級。 原文見下: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和本市碳達峰總體要求,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工作,推進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現將《關于推進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資源局 2023年2月6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和本市碳達峰總體要求,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工作,推進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根據《上海市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滬建建材聯〔2022〕545號)和《上海市能源電力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滬發改能源〔2022〕164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城鄉建設方式全面綠色低碳轉型為引領,著力優化建筑用能結構,大力推動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推進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為全市碳達峰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目標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業廠房應按要求使用一種或多種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建筑用能結構持續優化,城鎮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達到10%。到2030年,城鎮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達到15%。 三、基本要求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業廠房應根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資源條件,合理采用太陽能光伏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系統或空氣源熱泵系統。在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也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建設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要求,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業廠房應根據建設要求滿足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裝的要求。城市風貌保護區建筑、超高層建筑等因應用條件受限而不能滿足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裝面積要求時,由項目所在區建設管理部門、發展改革管理部門組織專項技術論證后,可根據應用條件適當降低建設要求。 采用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初始發電效率要求為:采用晶硅組件的應不低于18%,采用薄膜組件的應不低于12%,采用透明幕墻薄膜組件的無初始發電效率要求。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太陽能保證率和集熱器效率應均不低于50%。采用地源熱泵系統的,系統制冷COP應不低于3.5。采用空氣源熱泵系統的,能效等級應達到一級。 建筑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的面積應根據建筑物屋頂面積核算:太陽能光伏安裝面積=建設用地內所有建筑物屋頂總面積×太陽能光伏安裝面積比例。如太陽能光伏系統安裝在立面,則安裝面積應進行折算:太陽能光伏安裝面積=安裝在立面的太陽能光伏安裝面積×0.6。 四、建設要求 (一)新建公共建筑 新建公共建筑應同時滿足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裝的要求。 1.公共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應根據建設用地內地上計入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核算: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核算系數(現行值)×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具有多種建筑功能組合的綜合體建筑,其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應根據各類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積分別計算后相加得到。建設用地容積率大于4.0的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不得低于核算量的60%。各類公共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核算系數按照《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核算標準》(DG/TJ08-2329)進行取值。 2.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教育建筑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的面積比例不低于50%,其他類型的公共建筑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的面積比例不低于30%。 (二)新建居住建筑 新建居住建筑應同時滿足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裝的要求。 1.居住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應根據建設用地內地上計入容積率的總建筑面積核算: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核算系數(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現行值)×地上計容總建筑面積。居住建筑的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核算系數按照《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核算標準》(DG/TJ08-2329)進行取值。 2.居住建筑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的面積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新建工業廠房 新建工業廠房應滿足光伏安裝的要求,屋頂安裝太陽能光伏的面積比例不低于50%。 五、管理要求 (一)土地獲取階段 規劃資源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或《規劃土地意見書》審批時,應就可再生能源應用征求同級建設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建設管理部門應根據新建建筑類型,核算提出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光伏安裝面積、發電效率、太陽能保證率、集熱器效率、系統制冷COP、能效等級等建設要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應將可再生能源應用建設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或劃撥條件。 (二)設計審圖階段 設計單位應根據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建設要求,編制相應 設計文件,并對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內容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建設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 (三)施工階段 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有關技術標準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嚴格組織實施。監理單位應對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建設的施工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管理部門應加強監督抽查力度。 (四)竣工驗收階段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有關技術標準,嚴格組織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建設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報告中應包括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量、光伏安裝面積、發電效率、太陽能保證率、集熱器效率、系統制冷COP、能效等級等實測指標。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建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公共建筑安裝能耗監測裝置時,應對可再生能源進行單獨監測,并確保能耗數據穩定實時上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推進合力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推進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工作機制,負責本市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統籌協調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項目立項、土地出讓、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運行等各環節的監管,建立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建設全過程閉合管理體系。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將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情況作為相關行業、企業綠色低碳認證、先進評比的重要參考。 (二)加大監管力度,推動集中示范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組織每年對各區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考核內容納入各區領導班子績效考核評價體系。考核年度內通過施工圖審查的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項目,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計入當年度總量指標。推動五個新城、臨港新片區、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崇明世界級生態島等重點區域結合超低能耗建筑集中示范區建設開展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示范。 (三)完善標準體系,推動技術創新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結合本市氣候特點和資源稟賦,推動編制相關技術標準、導則及圖集,形成完善的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標準體系。研究建立建筑光伏一體化新型高效集成系統解決方案,形成光伏建筑一體化全過程建設技術體系并開展試點示范。推動建設集光伏發電、儲能、直流配電、柔性用電為一體的“光儲直柔”建筑。 (四)加強推廣應用,推進產業發展 鼓勵本市各有關單位開展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產品研發,開展一批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應用項目研究,通過資源整合、開放共享,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增強自主保障能力,降低建設成本,推動產業發展,逐漸形成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全產業鏈體系。 (五)廣泛深入宣傳,組織專業培訓 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積極宣傳建筑用能結構優化、推廣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進經驗,增強公眾對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相關技術、產品的認知和接受度。加強對開發、設計、施工、監理人員相關業務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技術和管理水平,在本市營造推廣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1日之后提交審查的施工圖文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業廠房均應執行本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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