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經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們都知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之前,我國還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最初于2005年2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并根據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修正。可以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為我國風電等可再生能源加速發展起到了重要支撐作用。
那么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在可再生能源法方面的論述,有哪些相同之處,又有哪些不同之處呢?經過對比筆者發現,兩者大多數條目是趨同的,但也有不少條目具有互補作用,但整體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作為專門針對可再生能源領域制定的法律,條款相對更細一些。
兩者的相同點
一是兩者都為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促進綠色低碳轉型而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對此的論述為:為了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適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需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論述為: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前者將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放在第一位,后者將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放在更重要的位置。近年來尤其是俄烏沖突爆發以來,很多國家都開始重視自身能源安全問題,因此最新頒布的法律,尤其是整個能源層面的法律,將能源安全問題放在第一位理所應當。
二是兩者都強調了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對此的論述為:國家支持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開發和清潔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進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論述為: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三是兩者都強調了要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對此的論述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發展目標,按年度監測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論述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能源需求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并予公布。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有利于促進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實現的相關規劃。
顯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不僅提到了要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還提到了要制定相關規劃。
四是兩者都強調了標準體系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對此的論述為: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標準體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綠色低碳轉型,促進能源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論述為: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并網技術標準和其他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技術要求的有關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的國家標準。對前款規定的國家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技術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相關的行業標準,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相對強調了并網技術標準。
五是兩者都強調了要重點支持可再生能源領域技術創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對此的論述為:國家鼓勵和支持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氫能開發利用以及儲能、節約能源等領域基礎性、關鍵性和前沿性重大技術、裝備及相關新材料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發展。能源科技創新應當納入國家科技發展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相關規劃的重點支持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論述為:國家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化發展列為科技發展與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優先領域,納入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并安排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技術進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可再生能源知識和技術納入普通教育、職業教育課程。
顯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強調的重點支持領域,不僅包括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還包括其他涉及到環保節能的能源利用技術。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則強調了要對可再生能源知識和技術納入各類教育課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沒有的內容
在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有一些關于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的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沒有涉及,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一些近年來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的新情況。
一是對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制定目標。《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提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最低比重目標。國家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供電企業、售電企業、相關電力用戶和使用自備電廠供電的企業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責任。
這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不僅關注可再生能源生產,也關注其消費,從而確保生產出的可再生能源得到有效消納,保障其健康發展。
二是提及了風電開發利用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提到,國家推進風能、太陽能開發利用,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加快風電和光伏發電基地建設,支持分布式風電和光伏發電就近開發利用,合理有序開發海上風電,積極發展光熱發電。
這里首次提高了推進風能的分布式開發利用,為“千鄉萬村馭風行動”等打下法理基礎。也提到了開發海上風電要“合理有序”,措辭明顯不鼓勵大干快上。
三是提到了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提出,國家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加強電源電網協同建設,推進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電網對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
四是關注消費端,鼓勵用戶與供給機構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提出,國家推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發展分布式能源和多能互補、多能聯供綜合能源服務,積極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節約能源服務,提高終端能源消費清潔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國家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等制度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鼓勵能源用戶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以及節約能源的產品和服務。
公共機構優先采購,這顯然是將風電等可再生能源,作為未來主體能源以看待與推動。
五是明確提及能源生產要符合環保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提出,從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遵守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防止對生態環境的破壞,預防、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
生態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問題,不僅在傳統能源中存在,也在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這里明確了雖然要鼓勵可再生能源開發,但要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規。
六是明確應對其他國家貿易壁壘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提出,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可再生能源產業或者其他能源領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
隨著我國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壯大,走出去成為必然,但有一些歐美國家對我國可再生能源企業采取了歧視性的禁止與限制,這條法規的出現,使我國對此類國家采取相應措施有了法理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沒有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對可再生能源相關法規條例規定更細,因此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存在更細的內容很正常。大概包括以下這些條目:
全國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調查;可再生能源推廣與應用;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扶持在電網未覆蓋的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為當地生產和生活提供電力服務;上網電價、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接網費用等價格管理與費用補償;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金融支持、稅收優惠等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等。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