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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次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平頂山5名礦長

2010-09-08 13:33:49 大河報

明知井下瓦斯超標時,新華四礦如此管理多次強調要求:瓦斯超標時不準報警將瓦斯探頭電源拔脫;將瓦斯探頭置于新鮮風流中;偽造瓦斯報表; 應付上面檢查;仍然組織大量;工人下井作業。

9月5日,記者早早來到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天,法院公開審理了“去年9月8日平頂山新華四礦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事發時新華四礦的5名礦長(其中有一名是礦長助理)被平頂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這是我省檢察機關首次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煤礦管理方進行追責。

這起事故造成76人死亡、15人受傷。

對這起礦難的追責一直在繼續。上月初,包括新華區煤炭工業局原局長、原副局長、第一煤管站原站長、原副站長等4名官員因犯玩忽職守罪而被判4年半至6年不等的刑期。

當天被提起公訴的是事發時新華四礦的5名礦長:礦長李新軍,技術副礦長韓二軍,安全副礦長侯民,生產副礦長鄧樹軍,生產礦長助理袁應周。5人均在去年10月份被逮捕。

平頂山市檢察院認為,5名被告身為煤礦管理人員,在明知瓦斯超標可能危害井下多數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仍違規組織大量工人下井生產,因而造成煤礦爆炸,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5名被告刑事責任。

煤礦管理方:瓦斯超標時不準報警

檢察機關查明:2003年9月份以來,平頂山市新華四礦被批準為技改礦,按相關規定在技改期間嚴禁做與技改無關的工程或借技改之名組織生產,且下井人數不得超過23人。

2006年12月份以來,李新軍和韓二軍身為礦長和副礦長,無視技改煤礦不允許生產的規定,在明知井下瓦斯超標的情況下,為追求利潤,仍組織大量工人下井作業生產,并多次強調要求瓦斯超標時不準報警;侯民身為安全副礦長,無視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法規,要求瓦斯檢查員不能讓瓦斯檢測器報警,并指示偽造瓦斯報表;鄧樹軍身為生產副礦長,在明知井下瓦斯超標并且瓦斯檢查員移動瓦斯探頭的情況下,仍違規組織大量工人下井生產;袁應周身為生產礦長助理,明知該礦在生產過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仍組織大量工人生產。

該礦瓦斯檢查員在上述5人的要求下,不按規定安設瓦斯探頭,在瓦斯超限時不是采取停電撤人等安全措施,而是將瓦斯探頭電源拔脫或者將瓦斯探頭置于風筒新鮮風流中;在礦井采集面聚集的瓦斯濃度超標處置時不是按規程排放瓦斯,而是制作虛假瓦斯報表應付檢查。

2009年9月5日,該礦16點班的工人在井下201掘進巷施工維修時發生冒頂將巷道堵實,同時改采面的瓦斯傳感器等設備被砸掩埋,201掘進巷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直到9月7日16點下班尚未清理完畢。9月8日零點班,在井下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該礦組織93名工人陸續入井,零時55分該礦發生瓦斯爆炸,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傷。

準備兩套瓦斯報表,專門應付上面檢查

 

當天的庭審中,5名被告全部出庭。記者注意到,一共有7名律師為其辯護,而其中一名被告未指定辯護人。

在庭審過程中,多名被告表示,雖然在相關證件上新華四礦為“低瓦斯礦井”,而實際上卻是高瓦斯礦井,一直按照高瓦斯礦井進行管理。

安全副礦長侯民在庭審中說,在日常生產中,按照李新軍和韓二軍的要求,礦上同時準備了兩份瓦斯報表,真實的一份送到生產帶班、調度室等部門手中,另外一份送到井上,“應付上面檢查”。

瓦斯探頭的數據是“三級聯網”,如何作假?庭審中,有被告稱,在瓦斯超限時,將瓦斯探頭電源拔脫或者將瓦斯探頭置于風筒新鮮風流中,就能夠解決這一問題。

礦長騙取任職資格

檢察機關查明,礦長李新軍還指使陳某等人私刻河南省礦產資源整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公章、河南理工大學公章,偽造有關證照,騙取“五職礦長”任職資格證,應當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追究李新軍的刑事責任。

李新軍在當天的庭審中說,他是新華四礦原所有人的司機,2006年,原所有人將新華四礦轉讓給了韓二軍。事發時,他在新華四礦并未占有股份,只是負責“協調關系”的,每月領3500元工資。對于法官和公訴人的發問,他多以“不知道”、“不清楚”來回答。

技術副礦長韓二軍在當天的庭審中說,從1996年開始,他一直跟著新華四礦原所有人干,直到2006年才開始單干,當時約定3年內還完3000萬元的轉讓款,但實際情況是,到2008年底已經全部還完。韓稱,他本身持有新華四礦70%的股份,李新軍持有30%股份。

韓二軍還透露,在日常生產經營中,每月是按照“定稅”向有關部門繳納50余萬元稅款,“如果完不成,會遭停電封井”。

法院并未當庭宣判

5日的庭審進行了10小時,到當天晚7時許才結束。5名被告及其辯護人提出: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妥,應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或“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記者了解到,法院并未當庭宣判,此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河南 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