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溢油量超萬噸、已創下中國海上溢油事故之最的事故,至今事發已近兩個月,但有關損害評估和賠償事宜等未見絲毫進展
9月2日清晨,當Z81次列車駛進北京站時,大連市開發區金石灘河咀子村村委主任邵德善望著窗外天色微亮的京城,心情忐忑。
邵德善與同行的20多位當地養殖大戶一起,準備把一封印滿紅色指印的上訪書,遞交給位于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的國家信訪局,為“7•16”大連原油爆炸泄漏事故賠償問題討個說法。
2010年7月16日,大連大窯灣港輸油管道發生爆炸起火,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的大量原油流入大海,給水產養殖業造成重大損失。
這起溢油量超萬噸、已創下中國海上溢油事故之最的事故,至今事發已近兩個月,但有關損害評估和賠償事宜等未見絲毫進展。漁民們求訴無門,只能走上前景莫測的上訪維權路。
養殖戶的悲傷
9月1日,大連市持續三個月的伏季休漁結束。清晨,大連灣口的三山島海域捕撈的漁船滿載而歸,完成黃渤海伏季休漁解禁后第一天捕魚任務。
不遠處的金石灘則是另外一幅景象。位于金石灘廟上港的金港水產開發服務有限公司,安靜異常。總經理高殿東聘請來的漁民有些百無聊賴,有一搭沒一搭地修補著漁船。
“往年的八九十月,正是日本客戶訂裙帶菜的時候。”高殿東的公司僅海面養殖面積就達4000畝,主要養殖裙帶菜、海帶和海參。“7•16”爆炸泄油事故發生后,日本方面明確表示要取消所有訂單。
“我們養殖的東西主要出口日本,他們一取消,等于今年的東西完全賣不出去了。”高殿東告訴本刊記者,像他這樣的養殖大戶,一年的養殖收入多在千萬元左右,其中成本投入就占七成以上,“等于投進去的都沒了,我們一點抵抗能力都沒有。”高殿東靠在辦公室的一個躺椅上,打著瞌睡。
往年這個時候,正是裙帶菜育苗工作的關鍵時刻。來年5月前后,便可有所收獲。然而,高殿東介紹說,自泄油事故發生以來,八成左右的裙帶菜幼苗已經出現枯萎或死亡跡象。養在水底的海參,也未能逃出厄運。事故中大量使用的消油劑分解了海面的浮油,沉至水底,將原本情況稍好的區域也污染得一塌糊涂。
邵德善所在的河咀子村,有100多戶以養殖裙帶菜、扇貝等作為主要收入來源。許多往常凌晨三四點就要出海的漁民,現在無事可干,起床后便聚在一起聊天。 邵德善估計,海水被污染后,該村私營戶損失在3000萬元左右,集體損失在500萬元左右。
中國海上溢油事故之最
7月20日,中國農業部漁業局發布消息稱,大連新港溢油污染事故事發海域周邊沒有養殖生產設施,污染事件尚未對水產養殖造成明顯影響和損失;但如果污染范圍進一步擴大,有可能對水產養殖造成影響。
針對該結論,諸多接受本刊記者采訪的養殖戶,均斬釘截鐵地表示反對。
7月30日,國家海洋局副局長陳連增在大連召開的一次溢油應急會議上指出,重點區域的監測、清理,海洋生態評估和科學修復,將成為今后的工作重點。陳坦言,爆炸事件對大連海洋生態的影響將是“長期的,不可低估”。
本刊記者了解到,目前環保部已組織包括大連理工大學在內的專家組開始進行環境評估工作。有參與該工作的專家以“環保部要求工作保密”為由,拒絕了本刊記者的采訪要求。
本刊與此同時,7月24日,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下稱中科院海洋所)與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合作,啟動大連溢油災害海洋環境調查工作。不過,該項目主要負責人之一、中科院海洋所所長助理王凡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坦言,該調查工作僅為科研服務,由于沒有得到政府的直接授權,調查結果不能作為漁民的索賠依據。
王凡表示,就已出爐的第一次調查結果來看,明顯生態影響僅限于重污染區,短期內的影響范圍還較小。中科院海洋所的兩次調查并未針對養殖戶,對當地海洋生態和漁業的長期影響未有定論,“暫時只能說‘或許很嚴重’”。
事實上,“7•16”爆炸泄油事故發生后,究竟泄漏了多少噸原油一直成謎。諸多業內人士表示,正確的評估泄漏量是事故應急處理和長期環境和生態影響評估的基礎。但迄今為止,仍未有一個明確數字。
據《科技日報》8月1日報道,截至7月29日,大連市海洋與漁業局回收海上溢油9584.55噸。連同海洋局調集的中海油,共回收海上溢油計11227噸,占整個海上溢油回收總量的92%。
不可否認的是,此次事故造成的溢油量,已創下中國海上溢油事故之最。
無望的抗爭
大連油污清理工作漸近尾聲時,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召開了“7•16”火災事故搶險救援表彰大會。但污染賠償事宜卻無人提起。
承受損失的養殖戶不愿繼續等待。在大李家、金石灘等三個受油污影響街道的十幾個村莊,養殖捕撈從業人員近萬人,僅養殖大戶就有數十家,加上個體戶,已超過1000戶。9月1日傍晚,河咀子村村委主任邵德善和同行者在大連火車站碰頭,準備乘坐當晚19時30分的火車前往北京。
金石灘街道的工作人員早已等在大連火車站門口。幾番交涉,邵德善等人以“去北京旅游”為由,擺脫阻撓上了火車。9月2日清晨,列車抵達北京站。大連市駐京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已在出站口旁“迎接”。邵德善等人被直接帶到位于北京市南二環路開陽橋旁的僑園飯店。
經大連市駐京辦官員“搭橋牽線”,邵德善等四名訪民被帶至中石油公司信訪辦公室。邵等人尚未完全表明來意,中石油信訪辦有關負責人便打斷了談話,稱“事故發生當天,中石油已與大連市地方政府溝通,拿出了賠償方案”。但邵德善索要書面答復的要求被拒絕。一位大連駐京辦的官員承諾,回去后會給他們開具文字答復。
當天下午,該官員果然寫好文字回復。邵德善一看,覺得自己再次被“忽悠”了,“上面只是把中石油說的話寫了下來,沒有具體的承諾。”
邵德善等人深知污染損失評估過程的復雜和繁瑣,“只要能拿出賠償辦法就行,我們也知道,三年、五年后拿出賠償金額都是可以理解的。”但這樣的搪塞,讓邵德善無法接受。
在此次進京上訪之前,油污受害者們在大連數度討要說法未果。8月19日,近500名養殖戶曾自發聚集,前往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被該公司以“要賠償需要去找爆炸現場的人”為由打發走。
在事故現場的大連新港保稅區,養殖戶們被保安攔截。養殖戶們開始上訪,但大連市保稅區管委會信訪辦稱,“會逐級向各級政府匯報”;又稱養殖戶所在的污染區域屬大連市開發區管委會管轄,不屬保稅區管委會管轄。
8月23日,近千人前往大連市開發區管委會。該委信訪局工作人員表示,信訪局正向上級領導匯報,“請示由誰來接待”;并要求養殖戶選出代表。僵持數小時后,在警方警戒和勸阻下,養殖戶們散去。
警方也開始找有影響力的養殖大戶談話。大連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開具的一份《維護信訪秩序告知書》(下稱“告知書”),要求多人走訪需推選代表,且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還提出警告:“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
“嚇唬我們。”手持“告知書”的邵德善苦澀地一笑,“我們要求的也只是一個賠償辦法,成立一個由村民參與的污染損失評估專案小組,由相關部門的專家牽頭,制定一個方案。”
8月26日,近千名養殖戶集體赴京上訪的計劃被警方打斷。之后,他們“分次、分批”再次赴京,也只是毫無結果的北京“一日游”。
求訴無門
與眼前的損失相比,養殖戶們更關心污染的長期影響。如果最終沒有得到足夠、合理的賠償,這場事故的最終埋單者,將是靠海吃海的普通百姓。
1989年3月24日發生的美國阿拉斯加石油泄漏事故,最后就留下了“災難性環境后果”,導致該地區一度繁盛的鯡魚產業在四年后徹底一蹶不振。
距離事故發生已近兩個月,中石油對待賠償問題還是一片沉默。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英國石油公司(BP)在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主動進行賠付。據BP稱,截至8月7日,共收到提交的索賠案約14.5萬宗,已對其中10.39萬宗索賠申請進行了償付。
兩天后,美國司法部和BP共同宣布,雙方已談妥共計200億美元的墨西哥灣漏油賠償基金的方案。BP已向該基金注入了首期30億美元資金,向在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的受害人和受害企業提供賠償,將一直持續到2013年。
養殖戶們不能理解的,不僅僅是BP與中石油截然不同的態度,還有當地政府前后對同類事件處理的天壤之別。
52歲村民邵德連至今清晰地記得,五年前的2005年4月7日,載有12萬噸原油的葡萄牙籍“阿提哥”號油輪,準備在大連新港到岸卸駁時,由于引航員的過失,導致觸礁擱淺,油輪底部破損,發生原油泄漏。浮在海面的原油順風漂向大連開發區沿海六個鄉鎮、街道幾十公里的海岸線,共220平方公里的養殖海域被原油污染。“但無論是污染面積、程度還是損失,都沒有這次大。”邵德連說。
據邵德連回憶,事故發生后,當地政府在第一時間幫助漁民取證,進行損失評估咨詢工作,還邀請遼寧省競業律師事務所作為政府法律顧問參與事故處理。當時大連海事法院臨時借用大連開發區法院的審判大庭作為臨時收案庭,百姓們在律師的帶領下來到法院辦理立案手續。法院共立案117件,總標的額達11.6億元。其后,大連市海洋與漁業局代表國家向“阿提哥“號提起海洋生態損失賠償訴訟。“沒有當地政府的支持,事情不可能如此順利。”邵德連說。
然而,“7.16”爆炸泄油事故發生后,養殖戶發現大連市的律師事務所仿佛在一夜之間失聲,大連市海洋與漁業局也未能“站出來”。
本刊記者聯系到當年代理“阿提哥”案的遼寧競業律師事務所和吳京堂律師本人,前者問明記者來意后不再給予回復,后者表示不方便做任何評論。
大連天正水產有限公司是事發至今惟一一家提起過訴訟的受害當事人。該公司以河豚魚等名貴魚養殖為主,主要出口日本。“7•16”事故發生后,已遭日方退訂貨三次,損失近億元。
該公司一位張姓副總表示,事故發生后數天,該公司一紙訴狀遞交到大連海事法院。“當地政府很快找到我們,希望我們撤訴,大連海事法院也不受理我們的訴訟。”在這種情況下,上訪幾乎成為了養殖戶的惟一路徑。
在法律專家看來,該事件從法律層面上看并不復雜。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軍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相關法律均對包括海洋污染在內的環境污染賠償作出了規定。肇事者不僅要全面賠償漁業養殖、捕撈的損失,還要承擔海洋水產資源、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并支付清理油污、應急處置發生的費用。
夏軍說,即使本次事故是由從事輸油作業的公司違規操作引起,作為輸油、儲油設備所有者的中石油,也有義務全額賠償污染損失,不能提出第三人責任的抗辯,如同在墨西哥灣原油污染事件中BP不能把賠償責任推卸給鉆井作業公司一樣。
不過,現實與理想相差甚遠。夏軍表示,盡管中國的環境立法和民事立法并不落后,但法律的權威遠未樹立起來。此次大連油污案的索賠,面臨著來自政治、行政、法律、技術等諸多方面的考驗和壓力,將會是一場不對稱的艱巨較量。“尤其是在中石油這樣的航母級央企面前,平民百姓猶如汪洋中的一葉輕舟,沒有足夠的力量去碰撞和博弈。”夏軍說。
據知情人士透露,事故發生后,曾有說法稱,中石油內部的思路是,公司拿一定數額資金“表示一下”,讓大連市政府出面賠償漁民損失,然后公司以擴大投資、增加項目等途徑來“補償”大連。
夏軍說,“我們的國企就這樣被政府一次次慣壞,毫無愧色地把巨額環境成本轉嫁給社會。如果污染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救濟,環境正義就是可望不可即的奢侈品!”[page]
評論
肇事國企為何有恃無恐?
一方面自稱實力雄厚,能自行解決問題;另一方面又對相關的制度化解決方案態度消極,凸顯出這些大型央企有恃無恐的自信
□ 鄭戈 | 文
英國《金融時報》于今年5月30日公布了全球五百強企業排名,中石油以高達3293億美元的市值高居榜首,首次超過了美國石油巨頭埃克森公司。有趣的是,兩家公司都曾陷入嚴重的原油泄漏造成海洋污染事件。但是,由于所處的制度環境不同,兩家公司在事故發生后的表現和遭遇也截然不同。
1989年3月24日,美國埃克森公司擁有的埃克森•瓦爾德茲運油船觸礁受損導致原油泄漏。這起事故直接導致了美國《油污法》(1990)的誕生。埃克森公司在主動斥資20億美元清理油污,并投入10億美元支付民事索賠和應對刑事檢控之余,還在貝克爾訴埃克森公司一案中被判處支付2.87億美元的實際損害賠償金,以及高達50億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后來經過上訴,美國最高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做出裁定,明示懲罰性賠償金數額不能超過5.075億美元,即賠償實際損失所需數額。要知道,懲罰性賠償金是在實際損害賠償金之外另行支付的,并且不是被政府“充公”,而是直接付給被侵權人。
而“7•16”大連原油爆炸泄露事故后,中石油絲毫未提給國家和民眾造成了多少損失,以及準備如何賠償、如何追究責任等,面對漁民上訪,也未有實質舉動。
還可以用作對比的,是被稱為大連海事賠償第一案的阿提哥油輪油污損害賠償案。當地政府的積極態度恐怕同阿提哥號是一艘外籍(葡萄牙)油輪不無關系,而這艘油輪積極賠償,又同葡萄牙是《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和《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締約國密切相關。我國目前只加入了前者,尚不是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成員國。
中石油等央企的反對,是中國沒有加入該基金的重要原因。而這些企業反對的公開原因,竟是“本公司財力雄厚,可自行解決污染清理和損害賠償問題”。背后的真正原因,恐怕是不愿定期向基金繳費。目前我國正在制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其中規定,每進口一噸原油,需要向基金繳納零點幾元。根據相關報道,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目前對該草案的反應較消極。
一方面自稱實力雄厚,能自行解決問題;另一方面又對相關的制度化解決方案態度消極,凸顯出這些大型央企有恃無恐的自信。
企業在其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必然產生諸多負面的外部性,比如環境污染。法律和其他規制系統的功能之一,就是令企業“內化”這些負的外部性,否則某些企業便會以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方式來謀取自身利益,導致社會的總體收益為負。“內化”的方式,一種是將負的外部性計為生產成本,另一種就是購買保險。
在我國,由于國企的存在,令企業外部性的內化方式復雜化。在過去的計劃經濟時代,國家既是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又是司法和執法等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國企給社會和私人造成了損害,除非國家主動賠償,否則私人只好自認倒霉。近年來國企改制的大方向之一,便是區分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但這一改革側重的是強化激勵,提高效率,促進發展。對于國企造成負的外部性之后的責任承擔問題,表面上看是服從市場規律和法治原則,實踐中卻往往并非如此。尤其是像中石油這樣的“部級央企”,一般的地方政府恐怕是不敢去冒犯的。地方法院更是服從大局,想方設法拒相關案件于門外。
法律的作用,和法院在政府中的地位乃至國家的整個政治結構是密切相關的。近幾年出現的少數幾個環境公益案件(比如2009年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起訴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案),以及環保法庭在個別地方的設立,目前還都只是試探性的孤例,并未變成一般性的實踐或規則。
其實,從立法層面上講,我國的相關法律體系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就程序法而言,除《民事訴訟法》,還專門制定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其中第四條規定由海事法院受理海事侵權案件,而第97條又專門規定了對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應當以誰為被告。就實體法而言,我國已經有了《海洋環境保護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并且正在制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其中,2000年修訂的國家《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新增了第66條:“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這為我國推行國際通行油污損害賠償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目前,一套以強制保險加賠償基金為主體的油污損害賠償制度正在形成。
大連在推進相關制度建設上曾經做出過不少貢獻,比如,大連海事局于2007年6月牽頭制定了《小型無主溢油應急基金管理辦法》,由大連海事局牽頭、48家航運和船舶企業捐資25萬多元成立基金會,在處理無主溢油問題上開了風氣之先。
但上述法律就其性質而言,多屬于行政法的范疇,海事行政部門在涉及賠償問題時也只是從行政監管的角度強制企業購買保險并向基金繳費。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可處以最高30萬元的罰款,也只是行政罰款的上限,并不涉及民事賠償。相關的民事賠償應適用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其中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應當主要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來計算。
民事主體平等是整個民法體系的主要原則之一,哪怕是中石油這樣對國家經濟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巨型企業,當其成為侵權責任人的時候,也應當作為普通被告接受法院的審判。
如今,企業社會責任已經成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課題。當中石油繼續在各種“市值”排行榜上高居榜首的時候,我們不希望聽到國際社會議論紛紛,說中國的企業是以對社會和本國人民嚴重不負責任的方式來累積財富的。
作者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