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一部保護特定設施的專門法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將于今年10月1日實施。它意味著擔當我國石油70%、天然氣99%輸送任務的油氣管道的保護工作結束了無“法”可依的局面。
和過去的《管道保護條例》相比,《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最明顯之處就是增加了《管道規劃與建設》一章,這樣可以在源頭把關管道安全,也從源頭上理順了管道建設與城鄉建設之間的關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管道保護法》規定了管道企業在環境被污染時要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比如它規定: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治理。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治理費用。
墨西哥灣“漏油事件”讓所有人認識到了海上油氣管道安全失控后對環境保護巨大的破壞力。即將實施的《管道保護法》中并沒有對海上油氣管道進行保護提出細致規定,只是在附則里提出:國務院可以根據海上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具體情況,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特別規定。這主要是由于海洋石油管道與路上石油管道在諸多技術標準上存在較大不同,歸口管理的部門也不同,因此要單獨出臺保護條例。不過,國家能源局局長張國寶在今天下午召開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座談會上介紹說,目前《海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已經完成了初稿起草工作,反復征求了有關部門意見,正在進一步修改完善,爭取在今年上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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