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正式施行。四川省政府網站公布《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再次強調“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不得少于5天現場帶班”。
《實施意見》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嚴格執行企業負責人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級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依法從重追究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根據規定,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對其主要負責人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同時處以罰款。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其主要責任人(無領導下井出事的煤礦)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