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從山西省政府辦公廳獲悉,山西省下發《關于規范全省煤炭銷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同煤集團、焦煤集團、陽煤集團、潞安集團、晉煤集團負責其全資及重組整合控股煤礦的煤炭銷售,其他企業和銷售單位不得借查驗管理職能強行“統一經銷”,不得變相收費。
各類合法煤炭生產、經銷企業通過公路省內地銷及公路外運出省銷售煤炭的,必須自覺接受“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和“煤炭營業站”對煤炭銷售票和可持續發展基金已繳證明等票據的查驗。各有關執法單位對煤炭企業生產、銷售等行為進行監管,按規定的職責規范執法、持證上崗,不得在規定外罰款和變相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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