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2010年,全國發生瓦斯事故145起、死亡623人,同比減少12起、少死亡132人,分別下降7.6%和17.5%。發生較大瓦斯事故57起、死亡299人,同比事故起數持平、多死亡39人,死亡人數上升15%。發生重大以上瓦斯事故11起、死亡220人,同比事故起數持平、少死亡154人,死亡人數下降41.2%。
(一)瓦斯事故按類型分析。2010年較大以上瓦斯事故中,瓦斯爆炸事故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煤與瓦斯突出事故。57起較大瓦斯事故中,瓦斯爆炸事故25起、死亡136人,分別占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43.9%和45.5%;煤與瓦斯突出事故19起、死亡105人,分別占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33.3%和35.1%;窒息事故13起、死亡58人,分別占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22.8%和19.4%。
11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中,煤與瓦斯突出事故6起,死亡150人,分別占重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54.5%和68.2%,瓦斯爆炸事故5起、死亡70人,分別占重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45.5%和31.8%。
(二)瓦斯事故按礦井所有制分析。瓦斯事故中鄉鎮煤礦所占比例大。57起較大瓦斯事故中,鄉鎮煤礦47起、死亡247人,占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82.5%和82.6%;國有地方煤礦2起、死亡11人,分別占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3.5%和3.7%;國有重點煤礦8起、死亡41人,分別占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14.0%和13.7%。
11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中,鄉鎮煤礦7起、死亡130人,占重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63.6%和59.1%,其中1起特別重大瓦斯事故,死亡48人;國有地方煤礦1起、死亡11人,占重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9.1%和5.0%;國有重點煤礦3起、死亡79人,占重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27.3%和35.9%。
(三)瓦斯事故按礦井瓦斯等級分析。低瓦斯礦井事故多。發生較大瓦斯事故的57個礦井中,低瓦斯礦井20個,占35.1%;煤與瓦斯突出礦井21個,占36.8%;高瓦斯礦井13個,占22.8%;瓦斯等級未鑒定礦井3個,占5.3%。
(四)瓦斯事故按安裝監測監控系統情況分析。發生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礦井中,相當部分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發生較大瓦斯事故的57個礦井中,安裝監控監測系統的有50個,占87.7%;未安裝的有7個,占12.3%。在安裝監控監測系統的50個礦井中,13個礦井存在探頭數量不足、安裝位置不符合要求等問題,事故前未能監測到事故區域瓦斯濃度情況,占安裝有監測監控系統事故礦井總數的26.0%。發生重大以上瓦斯事故的11個礦井中,全部安裝有監控監測系統,但有3個不能正常運行和使用,或存在探頭數量不足、安裝位置不符合要求等問題,事故前未能監測到事故區域瓦斯濃度情況的占27.3%。
(五)瓦斯事故按發生地點分析。掘進工作面發生瓦斯事故最多。57起較大瓦斯事故中,掘進工作面發生35起,采煤工作面8起,井筒4起,石門揭煤、回風大巷、瓦斯抽放巷等其他地點10起。 11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中,掘進工作面發生6起,死亡86人;采煤工作面5起,死亡134人。
(六)瓦斯爆炸事故分析。從瓦斯集聚原因看,瓦斯抽采不達標,局部通風管理混亂和通風系統不合理是主要原因。25起較大瓦斯爆炸事故中有11起是由于局部通風機安裝位置不符合規定形成循環風或風筒漏風、送風距離過長致使有效風量不足引起的; 5起是由于通風系統不合理引起的,主要是礦井總風量不足、風流短路; 5起是由于停電停風引起的,3起是采空區瓦斯溢出引起的,1起是由于冒頂片幫瓦斯異常涌出引起的。
2010年5起重大以上瓦斯爆炸事故中有2起是由于通風系統不合理造成瓦斯積聚,有1起是由于局部通風機安裝位置不符合規定引發循環風造成瓦斯積聚。
從瓦斯爆炸火源看,主要是由于電氣設備火花、違章放炮引起的。25起較大瓦斯爆炸事故中,有15起是由于電氣設備火花引起的,有6起是由于放炮引起的,2起是由于井下煤炭自燃引起的,1起是由于違章吸煙引起的,1起是由于金屬撞擊火花引起的。
5起重大以上瓦斯爆炸事故中,有3起是由于電氣設備火花引起的,2起是由于放炮引起的。
(七)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分析。從突出事故礦井所有制來看,19起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中,鄉鎮煤礦l6起,占84.2%;國有地方煤礦1起,占5.3%;國有重點煤礦2起,占10.5%。6起重大以上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中,鄉鎮煤礦4起,國有重點煤礦2起。
從地質構造情況看,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多數發生在地質構造帶和煤層急劇變化處。19起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中,10起與地質構造、煤層變化有關。6起重大以上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中,1起與地質構造、煤層變化有直接關系。
從突出地點來看,突出事故多數發生在煤層掘進巷道。19起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中,14起發生在煤層巷道掘進工作面,2起發生在采煤工作面,1起發生在井筒揭煤過程中,2起發生在其他地點。6起重大以上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中,4起發生在掘進工作面,2起發生在采煤工作面。
從誘突因素來看,19起較大突出事故中,8起由于采掘落煤誘導突出,如綜掘機掘進、采煤機落煤等誘發,8起是放炮震動誘發突出,2起是由于頂板冒落誘發突出,1起是由于施工鉆孔誘發突出。6起重大以上突出事故中,3起是由于采掘落煤誘發突出,2起是由于放炮震動誘發突出,1起是由于施工鉆孔誘發突出。
從突出事故原因看,突出事故礦井大都沒有采取區域性防突措施,且局部“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落實不到位;瓦斯抽采不達標,一些礦井甚至沒有按突出礦井進行管理、不進行瓦斯抽放。19起較大突出事故礦井中有4個礦井為高瓦斯礦井;6起重大以上突出事故中有2個礦井為高瓦斯礦井、1個礦井瓦斯等級未鑒定。說明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存在故意降低等級、不按規定等級管理等問題。
在19起較大突出事故中,有10起未制訂或未執行任何防突措施,有1起采取了大面積預抽瓦斯、開采解放層等區域防突措施,8起采取了鉆孔卸壓排放、瓦斯抽放等局部防突措施。在6起重大以上突出事故中,有3起未制訂任何防突措施,有3起采取了鉆孔卸壓排放措施。這些事故礦井均未將區域防突措施落實到位,一些礦井采取的應付性的單一局部措施起不到防突作用。如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國民煤業公司,違法在二1煤1102回風巷工作面掘進,由于綜合防突措施不落實,在施工瓦斯排放鉆孔時誘發煤與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副斜井井口,遇明火發生爆炸,并引起瓦斯燃燒,造成48人死亡。
二、主要特點
(一)事故總量明顯下降。堅持突出預防為主、加強監管、落實責任;積極開展“三項行動”,扎實推進“三項建設”,不斷健全完善法規規章制度,不斷加大煤礦安全生產執法力度,提高煤礦安全管理水平,在煤炭產量增加7.9%的情況下,煤礦事故總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13.2%和7.5%,百萬噸死亡率下降16.1%,全年安全生產形勢繼續穩定好轉。
(二)后4個月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抓住關鍵時段、關鍵環節、關鍵部位,有力地推動了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在春節后復產復工期間,及時對全國煤礦復產復工工作提出了相關要求;在一些事故較為頻發的時間段,及時發出事故通報。尤其是8月份以后通過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一度出現的重特大事故階段性、局部性反彈的被動局面得到有效遏制和扭轉,煤礦重特大事故由前8個月平均每月發生2.63起縮短至后4個月平均每月發生0.75起。
(三)大多數省(區、市)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好轉。各地根據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情況,明確了重點監控區域、煤礦和部位,采取約談、督查等強有力的措施,加大了對煤礦企業的監管監察力度,全面推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26個產煤?。▍^市)中,有l6個地區死亡人數減少,占61.5%,其中黑龍江(-116人)、山西(-62人)、重慶(-51人)下降人數超過50人。尤其是山西省2009、2010年重特大事故明顯減少。
(四)瓦斯事故進一步下降。大多數煤礦企業嚴格落實先抽后采、抽采達標的要求,進一步健全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機制,繼續加大投入,著力構建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深入開展“雙百工程”建設,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全力以赴抓好煤礦瓦斯治理工作。初步形成了“部委協調、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綜合防治”的工作機制;繼續安排30億元國債資金、帶動地方和企業投資150億元,共建成79個示范縣和630個示范礦井,瓦斯治理工作又上了一個新臺階。煤礦瓦斯抽采量增加到73.5億立方米/年、利用量增加話到25億立方米/年。特別是一些小煤礦,根本沒有技術和能力防治瓦斯災害。
(五)小煤礦事故總量持續下降。貫徹落實煤礦整頓關閉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五次會議精神,按照深化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和《關于進一步規范煤礦資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嚴格安全準入,充分發揮整頓關閉小煤礦“以獎代補”專項資金政策激勵作用,深入開展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嚴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范資源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組,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各地區采取聯合執法等措施,并著力推進資源整合和企業重組,全年共關閉取締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2045處、淘汰落后產能2億噸,將全國小煤礦總數降到9042處,超額完成了“十一五”期末將小煤礦數量控制在1萬處以內的目標任務。但鄉鎮煤礦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占全國事故總起數和死亡人數的69.1%和69.9%,特別是整合技改、重組煤礦事故多發,仍然是事故的重災區。
(六)非生產礦井比例大。通過貫徹《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淘汰落后產能推進整頓關閉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切實加強技改、整合礦井的監管,淘汰落后生產能力。2010年基建、技改、資源整合、停產整頓、關閉退出等非生產礦井事故集中,發生較大事故71起、死亡357人,分別占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64.5%和69.1%;發生重大以上事故22起、死亡479人,分別占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91.7%和90%,事故仍然相對集中,加強對這類礦井的管理十分重要。
(七)非法違法生產引發事故比例大。通過開展“打非治違”和“一三一”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了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非法違法生產受到了重挫,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治理行動,違規違章現象得到了整治。但違法非法生產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原因,發生較大事故42起、死亡21l人,分別占較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38.2%和40.8%;發生重大以上事故18起、死亡383人,分別占重大以上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75%和72%,違法非法生產建設仍是突出問題。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違法非法生產建設屢禁不止。無證或證照不全生產建設、關閉礦井死灰復燃、超層越界非法盜采、拒不執行停產停工指令而造成的事故時有發生。
(二)兼并重組、基建技改礦井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方面是企業責任不落實,主要表現在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不力、協調不夠,特別是在安全生產建設管理方面職責不清,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另一方面是監管責任不落實,一些礦井建設、技改時間超過規定期限,并多次延期;一些礦井甚至以技改名義長期違法生產,同時由于監管缺位,使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和糾正。如河南省義煤集團巨源煤業有限公司沒有做到真投入、真兼并、真到位,在兼并重組過程中未能對該礦進行有效控制管理。原有小煤礦的運行模式沒有改變,在整改隱患的幌子下,技改期間長期非法越界盜采煤炭資源;事故當班入井人數嚴重超員,以包代管;工人未經培訓即下井作業;采用明令禁止的高落式采煤法,且瓦斯超限作業,沒有礦領導帶班下井;還存在非法購買、使用火工品的嚴重問題;在事故發生后,謊報事故發生時間和下井人數,組織藏匿遇難人員,性質十分惡劣。
(三)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水平仍然較低。通過連續幾年的整頓關閉,我國小煤礦數量雖然大幅度減少,但仍有9000多處,約占煤礦總數的80%。小煤礦普遍井型小,安全生產基礎條件差、生產工藝落后,采掘機械化水平低,勞動組織混亂且從業人員素質低,技術力量薄弱等基礎工作較差的現狀仍沒有得到根本改變,2010年小煤礦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占全國煤礦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69.1%和69.9%。
(四)一些礦井現場管理不嚴格。一些煤礦現場管理、技術管理以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薄弱,2010年發生的24起重特大事故和110起較大事故均存在現場管理混亂、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問題,一些事故礦井甚至長期對重大隱患熟視無睹、習以為常。
(五)一些煤礦瓦斯綜合防治工作有差距。主要表現在突出礦井沒有認真貫徹《煤與瓦斯突出防治規定》,沒有按規定認其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2010年發生25起較大以上突出事故中只有2個礦井采取了區域防突措施、有6個礦井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采取局部防突措施的礦井中,也存在抽放時間不夠,效果不達標等問題,一些采取了防突措施的礦井,存在區域和局部突出預測敏感指標及臨界值照搬的情況,與實際不符;一些突出礦井為逃避監管,降低瓦斯等級,不按突出礦井管理。如貴州省安順市普定縣遠洋煤礦M0煤層曾多次發生動力現象,但未重新對其突出危險性進行鑒定,仍按低瓦斯礦井管理,未采取防突措施,放炮誘發煤與瓦斯突出,造成21人死亡。
(六)一些礦井通風及機電管理存在突出問題。瓦斯事故大多是由于通風管理和機電管理不到位引起的,從瓦斯積聚原因看,30起較大以上瓦斯爆炸事故中,煤礦通風系統不合理,存在總風量不足、風流短路引起瓦斯積聚的有7起;風筒安全不符合要求,存在風筒漏風、循環風等局部通風管理問題的有16起。從瓦斯爆炸火源看,30起較大以上瓦斯爆炸事故中,煤電鉆失爆、電纜短路、礦燈失爆等電氣設備火花引爆瓦斯18起,暴露出一些煤礦機電設備老化,未按規定對機電設備進行檢修等突出問題。從瓦斯爆炸、窒息、燃燒等57起較大以上瓦斯事故看,20個事故礦井未安裝瓦斯監控系統或存在傳感器數量不足、安裝位置不符合要求等問題。如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水井灣煤礦,2106工作面沒有形成全負壓通風,造成局部瓦斯聚積達到爆炸界限,礦燈失爆產生電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造成10人死亡。
四、防范措施與建議
(一)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落實各項工作措施。認真學習好、領會好、宣傳好、執行好《通知》精神,為扎實推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制定出臺規范企業兼并重組、班組建設、安全培訓、執法關口前移、打非治違等方面的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貫徹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隱患排查治理和事故查處掛牌督辦等重要制度;特別是要強力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切實強化安全生產過程管理,規范煤礦安全生產建設行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二)深入持久開展“打非治違”行動。進一步推進各地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依法嚴厲打擊煤礦無證無照生產、不具備安全條件生產、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關閉取締后“死灰復燃”等違法非法行為;嚴肅查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等違規違章現象和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督促煤礦企業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現場管理。要結合煤礦安全生產突出問題,找準主攻方向,明確打擊重點,抓住關鍵環節,實施精確打擊、重點打擊、有效打擊,該關閉的堅決關閉,該取締的堅決取締;要強化地方政府領導責任,研究制定有關規定,厲行“打非”不力的責任追究,對因違法非法導致事故連續發生的縣鄉政府和部門,嚴肅追究責任。
(三)進一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嚴格安全核準和許可,扎實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和資源整合技改工作;對災害嚴重經論證現有技術難以有效治理的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堅決有序退出。支持有條件的大型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小煤礦,但必須注重加強重組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明確安全管理主體,落實安全責任,防止在整合過程中出現管理漏洞和盲點。要根據全國大多數煤礦兼并重組后機構機制變化,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措施,切實加大對兼并重組礦井的安全管理,確保“兼并整合過程”實現安全過渡,兼并重組后安全管理水平要得到大力提升。
(四)進一步深化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督促煤礦嚴格執行“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健全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實現采煤與采氣一體化、地面與井下相結合、治理與利用相協調、以安全管理為基礎、科技投入為文撐、政策扶持為保障、結構調整為根本的綜合治理。要加強對監控系統的管理,必須運行可靠,發揮應有作用。貫徹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組織抽采達標監督檢查和專項監察,督促煤礦企業建立瓦斯抽采達標自評估體系,制定評估辦法,建立管理和考核等制度,實現抽采達標,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頭。盡快修訂《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辦法》,嚴格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并嚴格按照瓦斯等級進行管理,落實各項要求和措施。
(五)切實加強對建設礦井的監管。進一步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責任,施工單位要承擔起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要健全和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建設單位要加強施工過程中日常安全監督管理,要嚴格執行煤礦項目開工標準,手續不全的不得施工建設,并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安全問題;監理單位要依法承擔安全施工監理責任,要強化安全責任意識,嚴格審查施工組織中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地質和設計單位要做好前期工作,嚴格按有關規范設計,保證工作質量。
(六)加強礦井通風及機電管理。加強通風系統方面的監督檢查,督促煤礦優化采掘布置,做到系統合理、設施完好、風量充足、風流穩定,礦井總風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種供風場所的配風量,必須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要加強局部通風管理,嚴禁無風作業、微風作業和串聯通風作業,特別是要根據采掘工作面瓦斯事故比例大的特點,加強采掘工作面瓦斯檢查和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停供電制度,礦井停電后,必須立即撤出作業人員,恢復供電、通風時,要采取瓦斯排放等安全措施。要針對機電設備失爆是瓦斯爆炸和火災事故主要火源的特點,嚴禁使用沒有安全標志的機電設備,機電設備安全保護裝置要齊全、運行可靠,杜絕機電設備失爆現象。
(七)夯實煤礦安全基層基礎。大力推進煤礦班組安全建設,把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班組;把各項安全管理措施落實到班組,切實做到不安全不生產;把安全防范技能落實到班組;把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落實到班組,提高從業人員自主保安、相互保安和業務保安的自覺性、主動性。繼續推動煤礦企業深入開展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逐步建立自主管理、自我約束、持續改進、不斷加強的煤礦安全長效機制。要進一步加強培訓,提高工人業務工作水平,并切實加強現場指揮和管理,特別是對突出礦井,要加強對采掘一線職工的培訓,掌握事故征兆,發現問題后及時撤出。
(八)進一步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的要求和“四不放過”原則,做到“四個更加注重”,做到“四個加大”,要突出預防、關口前移,嚴厲打擊違法非法行為背后的“保護傘”、“黑勢力”,實行管理、監管責任事前追究,超前防范事故的發生;對因違法非法生產、經營和建設而導致事故的要加大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