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威遠大山煤礦“8·11”瓦斯爆炸一案,9月1日作出宣判,原煤礦法人孫珩友、礦長王利峰,被威遠法院以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3年有期徒刑。蔣寬付等其余5名被告人也以同樣罪名,分別被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去年8月11日上午7時許,大山煤礦采煤一隊隊長熊安芝組織礦工到430采煤工作面作業。上午10時許,430回采工作面,11號支巷至9號支巷之間的回風通道嚴重垮塌堵塞,導致瓦斯逐漸積聚,因礦工在插接局扇供電線路上的插銷時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造成9人死亡,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500余萬元。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由于企業違法組織生產而引起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通風系統不合理,非法區域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多支路“口袋式”通風采煤,導致瓦斯積聚,違章指揮作業,插接局扇供電線路上的插銷時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造成事故發生。
間接原因是礦井非法組織生產;煤礦蓄意逃避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安全管理機構不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不落實。
同時,煤礦現場安全管理混亂、違章指揮;煤礦技術管理不到位;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差,職工安全意識淡薄。
事故發生后,孫珩友、王利峰等7名被告人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匯報,積極組織搶救,孫、王兩人籌集資金360余萬元,對遇難礦工全部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和對受傷礦工的經濟損失進行部分賠償,并取得遇難礦工家屬的諒解。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