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煤炭企業“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等行為,新疆正式出臺實施《煤炭資源有償配置與勘查開發轉化管理規定(暫行)》。根據新規定,新疆煤炭資源將實現有償配置并將首次對煤炭開發企業收繳專項費用。
根據規定,新疆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將堅持“以項目配資源”原則并注重項目實際投入與轉化。申請開發利用煤炭資源的項目,在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發展規劃外,用于煤電、煤化工等的煤炭開發項目的就地轉化率須達到60%以上。
煤炭探礦權、采礦權將采取進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有償出讓,有償配置的煤炭資源量,一般應滿足企業開發利用50年的需求。探礦權人領取勘查許可證6個月內未開展勘查工作或未完成自治區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的,將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權人領取采礦許可證一年內未開工建設,也將被吊銷采礦許可證。
此外,在新疆行政區域內開采煤炭資源的企業,應繳納煤炭資源開發地方經濟發展費,動力煤15元∕噸,焦煤及配焦用煤20元∕噸;開采煤炭資源用于疆內煤電、煤化工等轉化項目的,地方經濟發展費按照上述收費標準的40%收??;凡在新規定出臺前已申請或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煤炭資源采礦權的企業,在上述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加收5元/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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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