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煤炭廳印發《建設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實施細則》,要求新建或進行改建、擴建、重組整合、技術改造,并且已按規定程序辦理正式開工手續的建設礦井,不但其礦領導要執行帶班下井,對當班全礦安全生產負責,施工單位的領導也要落實帶班下井制度,對本施工區域的施工安全負責。每班必須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領導帶班下井,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據了解,山西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整合基本完成后,今年開工建設的礦井超過550座。《細則》要求,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領導,其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要在建設煤礦公示欄公示,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建設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井下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建設和施工單位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山西省要求,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把建設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及下井不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的,一經查證屬實必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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