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煤市、縣政府要制定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煤礦實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企業必須為礦工繳納工傷保險……近日,遼寧省出臺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地方法規,首次立法保障煤礦職工安全。
近期,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遼寧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這個將于2012年2月1日起實施的地方法規,制定了一系列新規防止和減少煤礦安全事故。對于備受關注的“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條例明確要求,帶班負責人應按照規定次數帶班下井,并與當班職工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煤礦企業應建立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帶班負責人升井后,應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安全生產事故多源于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條例規定,煤礦企業禁止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不得違章指揮或者職工違章、冒險作業。如果因此而發生事故,不僅要對企業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還要處本人上一年度收入30%以上、8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要求煤礦企業必須為職工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以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另外,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制定并完善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