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近日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水電開發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今后,不得下放水電站建設的核準權限,禁止無經濟技術能力的單位個人建水電站。
《意見》明確,從12月1日起,除由國家核準的水電項目外,省內其他河流裝機容量在5000千瓦至25萬千瓦的水電項目由省發改委核準,裝機容量在5000千瓦以下的由市州發改委核準,不得下放核準權限。省發改委要建立水電開發準入和退出機制,從技術、資金等方面設立準入門檻,確保水電開發業主在環保、水土流失防治、水生生物補償、地質災害防御和移民等方面有能力實施恢復和補償措施,禁止和淘汰沒有經濟實力和技術能力的單位或個人投資開發水電項目。對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沒有開工建設或倒賣水電站開發權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按基本建設程序重新審批。對違法違規建設及不符合國家安全規范的水電站,不得批準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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