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間,福建省計劃關閉小煤礦不少于17處,淘汰落后產能不少于66萬噸。到2015年,煤炭落后產能全面淘汰,全省小煤礦數量嚴格控制在290處以內”。福建省近日下發《關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間進一步推進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閩經貿能源〔2011〕777號),明確了淘汰落后的標準和目標任務。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福建省實際,凡屬下列14種情形之一的煤礦為落后產能煤礦,將予以淘汰:不符合國家煤炭產業政策及我省礦產資源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的;采礦許可證范圍平面投影存在相互重疊的煤礦,且其開采布局專項安全評價結論或安評報告專家論證結論不合格的;煤炭生產許可證登記生產能力或采礦許可證生產規模為3萬噸/年及以下的;亂采濫挖,資源浪費嚴重,采區回采率連續3年平均低于50%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人力或畜力運輸煤炭、主巷掘進面采用手鎬掘進及人力裝巖的;存在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經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被責令停產整頓、擅自從事生產的;3個月內發生超層越界開采、未經批準擅自開啟密閉、開采保安煤柱等非法違法行為2次及以上的;列入煤炭資源整合范圍和正在建設的煤礦,在整合和建設過程中違法組織生產的;被責令停產停建整頓,并經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專家論證建議關閉的;經有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采礦許可證范圍內煤炭資源已枯竭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不符合我省有關規定的;發生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煤礦生產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明令禁止或要求淘汰的。
根據通知要求,對落后產能煤礦,限期(一般不超過1年)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將堅決關閉。對提前超額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縣(市、區),在符合有關政策和同等條件的前提下,優先支持其新建、改擴建煤礦項目核準,優先保障其煤炭鐵路運力。新建礦井最小規模為9萬噸/年,總產能30萬噸/年以下規模的煤礦企業不得申請開辦新礦。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