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準或備案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煤炭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6〕49號)、《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基本要求》(AQ1049-2008)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皖政辦〔2010〕73號),安徽省對煤礦建設項目實行安全核準和備案制度,具體工作由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
核準或備案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一)按“登記、審核、批準”的程序進行核準或備案。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在收到項目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函和相關資料后,于2個工作日內批轉相關處室。
(二)相關處室在接到征求意見函及附件材料后,明確專人在3個工作日內對附件材料進行預審。材料主要包括井田地質勘查報告,煤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建設單位業績報告,新建股份制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體制建立情況說明和協議、公司章程,所在地政府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體制建立情況說明(省內國有重點煤炭企業作為安全責任主體的除外)等。材料不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和有關規定的,書面告知項目管理部門,項目管理部門通知建設單位補充報送。
(三)相關處室對通過預審的安全核準或備案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委托安徽省內具備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審。
(四)相關處室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相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安全評價機構提交的評審報告進行審查,提出安全核準或備案的初步意見和建議,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由局長辦公會議作出是否通過安全核準或備案的決定。相關處室根據局長辦公會議的決定向項目核準或備案部門復函。
(五)安全核準或備案應當自收到安全評價機構評審報告后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復函。特殊情況經分管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