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煤礦安全形勢嚴峻,重特大惡性事故屢有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違法、違規違章問題比較嚴重,管理不實不嚴的問題在一些地方還比較突出。
為從源頭解決煤礦違規違章和管理上“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的問題,筆者建議在制度設計上進一步采取必要措施,如引進第三方,建立對煤礦生產過程實施監理的制度應該是一項有效措施。
安全監管機構應引進獨立的第三方依據相關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對煤礦生產過程實施監理,從而對煤礦企業的行為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建立監理制度,有利于“關口前移”,變“事后處理”為“事前防范控制”;有利于對“突出預防為主,著力做好超前防范”要求的落實;有利于從制度設計封堵作假隱瞞等違法、違規違章、管理不嚴不實的行為空間。
同時,相關部門應對煤礦生產實行全方位全過程監理,可以彌補政府宏觀監督和企業自身管理的不足。
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環節和因素繁多,雖然政府在嚴格準入、安全評價、監理檢查等方面采取多種措施,但客觀上還是受到人力、定位等不少局限。加之少數企業還有一套應對政府和上級檢查的辦法,對某些刻意隱瞞的問題更難發現。而有了第三方監理單位全方位的監理,就能夠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督促責任人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最大限度地避免不當生產行為的發生。
承擔監理工作的第三方應具備專業化素質,需具備足夠數量的、懂技術和管理的并且是熟知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員,有一套科學的管理制度。同時能夠應用先進的監理理論、方法和監理手段,更能及時發現并制止違規違章行為,包括管理問題和各種安全隱患,為安全生產提供可靠保障。
此外,利用監理單位的平臺和人才優勢,還可以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幫助煤礦企業對煤礦生產系統運行和組織管理狀況等開展分析評估,提出問題和建議及提供參考咨詢服務。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