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今日聯合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將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
《辦法》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涵蓋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補助標準,將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脫硫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等因素確定。
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按上網電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50公里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里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
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每年0.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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