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陸核電廣泛規劃后,中國核電廠址正愈發稀缺化。與此同時,有關核電選址程序的論證正引發公眾新的不安。
日本福島核事故一周年之際,美國宣布重啟核電審批制度。事實上,在經歷福島事件短暫的停滯后,核電正贏得全球范圍的復蘇勢頭。
一年前,受福島事故影響,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做出了“核安全規劃批準前,暫停審批核電項目包括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的決定。因此,業界普遍把核安全規劃的出臺視作是中國核電重啟的標志。
據證實,此規劃已上報到國務院并通過一次審議,只待補充和完善。兩會期間,有多位核電界權威人士發言透露,核安全規劃即將出臺,今年將恢復核電站項目的審批。更有業內消息傳出規劃最早可能在4月份出臺,中國的核電審批重啟已經箭在弦上。
然而,就在業界對核電重啟滿懷期待之時,一份名為《關于請求停止江西彭澤核電廠項目建設的報告》的官方文件在網上公開,并且掀起了一場聲勢頗大的內陸核電爭議。
這份由安徽望江縣人民政府以政府公文形式向上級部門遞交的報告,措辭強烈地懇請上級部門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真實情況,取消江西彭澤核電項目。一時間,關于是否建設內陸核電及核電廠選址的問題引起媒體及專家的持續討論。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兩會剛剛結束之后,廣西西江上游計劃興建廣西桂東(平南)核電廠的消息,引起包括下游廣東等地的廣泛關注。當地的媒體及專家紛紛質疑該項目環評報告未納入廣東省、選址不符合水源保護區的法規等。
這些事件涉及的核電廠都為內陸核電,所質疑的均為其選址問題。事實上,核電審批的重啟,對內陸核電的發展存在最大的厲害關系,包括首批拿到國家發改委 “路條”(即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批復)的內陸核電站——湖北大畈、湖南益陽桃花江和江西彭澤,以及數十個審查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陸核電站。
雖然這幾起事件難以撼動國家發展核電,尤其是發展內陸核電的大趨勢,但是在核安全規劃即將公布,核電審批即將開啟之際,這些事件也越來越反映出我國核電發展中的問題。在中國未來核電發展的過程中,類似民眾對彭澤核電的爭議絕非個案。
爭食內陸核址
“雖然核電中長期規劃的調整方案尚未出臺,但業界對2020年的核電裝機目標的預期應該是在8000萬千瓦左右,甚至會超過。”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蘇罡對《能源》雜志記者說。而3月14日,中電聯在發布的《電力工業“十二五”規劃滾動研究報告》也同樣指出,2020年規劃核電裝機規模將達到8000萬千瓦。
根據國家核電技術公司提供給記者的資料顯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國在運核電機組15臺,裝機容量為1256萬千瓦,在建機組26臺,容量2944萬千瓦,核準但未開工建設的機組5臺,容量444萬千瓦,同意開展前期工作(已批路條項目)的機組為16臺,容量1744萬千瓦,以上各機組共合計為6325萬千瓦。
這62臺機組,分別位于廣東、浙江、福建、遼寧、江蘇、山東、廣西、海南8省,其中廣東有16臺機組,浙江有13臺,福建10臺,遼寧8臺,江蘇6臺, 山東5臺, 廣西2臺,海南2臺。
在地圖上可以清楚地看出,除了河北省,在不久的未來,中國沿海的省份均將擁有核電廠址,中國一線沿海將處于核電站包圍的狀態。
然而,即使這62臺機組全部在運,離2020年的核電裝機目標還差將近2000萬千瓦。隨著沿海省份對核電站的日益飽和化,核電廠址內陸化將是不可逆轉的趨勢。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地區都能建設內陸核電站。除了選址地理位置條件、地震地質條件、工程地質條件等自然因素,核電廠廠址核安全要求還涉及人口增長限制、應急撤離、放射性廢液和廢氣排放等社會環境因素。
相比于沿海核電站,內陸核電選址的要求更為復雜。由于內陸人口密集,核電廠址更要關注人口分布的適宜性、拆遷量,且內陸河流水量有限,水系與居民用水關系則密切相關,在廠址的選擇上更加困難。核電廠址無疑將成為一種稀缺的資源。
尤其是福島核事故之后,國內對于核電選址的審查更為嚴格。“受日本核危機影響,今后中國核電站選址將非常謹慎,須是歷史上超過l 000年未發生過4級地震以上的地方才可能建廠。”中國工程院原院長、院士徐匡迪曾表示。
核反應堆及核電工程專家、電力與能源專業委員會委員葉奇蓁院士對記者介紹,發改委曾要求各省份進行核電廠址的普查、確定并上報,幾乎每個省都有涉及,在普查之列的廠址有上百個,但這些地址也并不是都能夠成為核電廠址的。
“核電廠址的稀缺性體現在,一它是非常重要的資源,尤其是從對我國要大力發展核電的這種趨勢來看,二是選址的嚴格性,比如由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各省都會大力發展工業,但核電廠址在一定范圍內對人口、工業情況是有要求的,” 葉奇蓁對記者說。所以,核電廠址作為一種資源,也正在逐步減少,“普查在冊的核電廠址應該得到很好的保護,這對我國未來核電的發展非常重要。”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核電廠址的稀缺性,如何合理、有效地開發這種資源將成為值得考慮的問題。那么,各大集團有沒有因為這種稀缺性而存在對核電廠址的競爭關系?
據了解,我國具有核電站控股資質的公司為三家,分別為中核集團公司、中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國電力[1.80 9.76%]投資集團公司。中廣核由于開展時間早,擁有的核電廠址數量較多,且大部分為沿海地區;中電投其次,在內陸核電廠址中所占比重較大;中核擁有數量較少,但這幾年在積極爭取中。
“各大核電集團對核電廠址的競爭在一定程度是存在的,這也說明了核電廠址確實具有稀缺性,”蘇罡對記者說,“從市場的角度來看,我認為這種競爭對核電的發展來說應該是好事。”
但事實上,雖然我國的核電事業逐漸向市場化邁進,核電項目一般仍為企業和政府聯合開發的模式。各核電集團如想要取得某地區的核電廠址項目,除了自身的經驗和技術外,“運作地方政府”是非常關鍵的一步。
眾所周知,一座核電站動輒數百億乃至上千億的投資規模,對地方GDP、稅收和就業的拉動,不言而喻,所以,在過去幾年內,內陸省份對建設內陸核電甚為積極。當企業和當地政府同作為利益雙方時,對核電項目合理性和規范性的監管是否會受到影響?
此次安徽望江縣政府對彭澤核電站的合理性和規范性的質疑,也正反應了各方利益的復雜化。因此,爭議背后的利益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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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址程序缺陷
江西彭澤核電項目是已經取得國家發改委“路條”的項目,并且一期工程包括“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在內的項目“兩評”報告(選址階段)均已正式獲得國家環保部、國家核安全局的批復。
而在望江縣人民政府發出的《關于請求停止江西彭澤核電廠項目建設的報告》中,卻詳細羅列了項目前期存在的問題,包括人口數據失真、地震標準不符、臨近工業區、民意調查走樣等。
“彭澤核電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核電廠選址程序上的缺陷,即在公眾參與的環節出了問題,”專門研究能源法的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龔向前對記者說,“雖然彭澤核電站之前做過一些社會調查,但今天來看,顯然做得不夠。”
法國是一個核電大國,共有19座核電站,其中14座為內陸核電站,內陸濱河機組占69.5%。據龔向前介紹,其順利建設內陸核電站的進程,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合理的核電廠選址程序。
在法國,法國電力公司負責在全國范圍內的選址研究,但是政府設立了法定的程序,強化對核電廠址的初步研究和早期選址階段的監管。第一步是法國電力公司與地方政府和公眾接觸的“預備程序”,涉及所有層次上的非正式協商,其中公眾代表在這一環節起著很重要的作用。第二步是法國電力公司開始申請許可的“公共事業地位”程序,并引入廣泛的公眾參與,任何人均可以對廠址提出質疑。
“而我國核電廠址選擇程序的重要缺陷之一是公眾參與度較低。且從參與的程序來看,更很少從核電廠址開始階段即介入。”龔向前指出。通常一個廠址在政府層面基本確定以后,我國決策單位或部門在某一個階段對當地群眾進行一些簡單地抽樣調查,將意見簡單歸納后編入報告書中。這種社會審查程序的安排,使得公眾在核電廠址選擇上起到的作用很小。
另一方面,社會審查程序的缺陷,其根源還在于我國核能立法的不完善。與發達國家普遍的程序法定相比,我國尚未有基本法性質的原子能法來規定核電廠選址問題。
龔向前就對我國核電廠址的程序法定提出質疑,認為現行涉及核能領域的法律多停留在行政機關層面,且對核電廠址“辦理審批手續”的“有關規定”至今仍存在程序法上的空白,也缺乏關于選址許可的法定程序要求。
“對于核電廠址這樣的重要事項,無疑應納入程序正當性的范疇,其運作程序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的權責都應該通過高位階的核能法來確立。”龔向前說。
由此看來,在我國核電事業即將邁入下一大發展的前夜,除了關注核電裝機目標之外,呼吁推動我國核能立法,從程序法定上保證核電廠選址的程序合法性以及公眾參與權似乎更有必要。畢竟,在我國發展內陸核電已成定勢但是選址程序還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很有可能會出現下一個“彭澤核電爭議事件”。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