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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隱礦難:礦方高額賠償金擺平遇難工

2012-04-11 08:03:56 能源   作者: 王曉夏 韓賦秋  

汽車行駛在顛簸的山路之間,盡管春天的綠意正濃,但路途的風景還是被車后揚起的摻雜著煤灰的漫天黃土遮蔽了。

記者行程的終點是山西高平一個極不起眼的小村落,探訪一個遇難礦工的家屬,但此行并沒有受到歡迎。原因很簡單,因為礦難已經被私了,受害者子女也被安置了工作。

果然,剛剛離開麻將桌的礦工妻子看到外地牌照的汽車,以為是“礦方來人”,盛情招呼,但知道記者的身份和來意之后,頓時變得沉默不言。

“事情都解決了,你們還追問什么?”礦工妻子疑惑地向記者怒喝道。

這是發生在去年的一起礦難,作為煤礦安檢員的牛天福離奇地死在了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當時受害人家屬跟礦方經歷了多輪談判,最終事情得以解決,但可以肯定的是,這起礦難并沒有按照程序上報,相關部門至今仍未知曉。

上述事件在山西并非個案,經《能源》雜志記者多方求證,2011年以來,山西省至少發生了六起礦難安全事故,死亡人數達十數人,而這些事故并沒有出現在山西煤炭廳、山西省煤礦安監局以及國家煤礦安監總局的公告之列。

自3年前山西省拉開煤炭整合的大幕之后,曾經困擾山西的“帶血GDP”得到了有效遏制。3月初兩會期間的消息稱,自實施煤炭資源整合以來,山西3年來因礦難死亡的人數減少1804人,生產百萬噸煤的死亡率為0.085,不到全國平均水平0.56的六分之一,兩年來實現了特別重大事故零發生。

的確,煤炭整合對抑制重大礦難的發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整合之后也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受利益分配模式變化、安全監管混亂的影響,私挖亂采的現象并沒有杜絕,安全事故時有發生,而省屬公司自行申報安全事故的規則,也讓這一地區的礦難變得越來越隱秘。

在國家對煤炭安全越來越重視、輿論監督愈發強大、安全事故也越來越關系到地方官員烏紗帽的當下,這些事故是如何被隱瞞的?受害人為何愿意配合礦方共同瞞報?更為關鍵的是,整合之后的山西煤炭行業,為何還會發生那么多的事故,到底哪些環節還存在安全隱患?

大礦時代的“礦難死角”

2012年3月,歷時3年的山西煤炭兼并重組正式落下帷幕,山西煤礦“多小散亂”的產業格局得到了根本改觀,山西省由此迎來了大礦時代。

但種種跡象表明,煤炭整合的陣痛依然未消,兼并重組留下的難題,尤其是安全隱患依然存在,“黑口子”問題就是其中之一。

這一歷來讓山西政府頭疼的難題,泛指對淺層煤炭資源的私挖濫采,盡管這是個老生重彈的話題,卻是山西眾多礦難中形式最為隱蔽,賠償也最為艱難。

資源整合的大潮,讓煤炭資源不斷向上流動,這使得原有地方煤礦和地方的分利模式被徹底打破。基層政府面對捉襟見肘的財政困難,不得不為私挖濫采者大開方便之門。

《能源》雜志記者曾前往臨汾鄉寧縣進行實地調查,在一些鄉鎮發現私挖濫采現象依然十分猖獗。在鄉寧縣關王廟鄉一個叫南山村的地方,公路旁的山頭被“蠶食”掉一半,山體之間煤層有3到4米厚,開采現場十分火爆。詢問當地職能部門,得到的答復是,這是個土地復墾的惠民工程。盡管當地民眾不斷舉報,但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

在很多鄉鎮,破舊的鄉村小路有大型載重卡車碾壓的痕跡,而且煤渣和煤粉散落其間,道路兩旁,總能不時看到販賣煤炭的“小店鋪”。那里山體裸露,植被大片大片地被破壞,滿目瘡痍,一遇大風或大雨天氣,不是天空被煤灰所遮蔽,就是道路完全變成泥沼。

早在2008年,山西省政府就下發了《關于立即停止各種工程名義變相違法開采淺層煤淺層礦的緊急通知》,明確要求“凡未經依法批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淺層煤淺層礦的不論以什么名義,不論由哪個部門以什么形式批準或同意,均屬違法采礦,必須立即停止。”但是,在山西很多地方,這一文件如同一紙虛文。

“鄉寧縣目前的私挖濫采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不會停止,只有哪一天淺層煤資源被開采一空時,才會徹底停止。之前臨汾其他縣私挖濫采現象也非常嚴重,但現在基本上已經絕跡,原因就是沒有煤可挖了。”一位業內人士向記者感慨道。

如果按這樣的邏輯,淺層煤也廣泛分布在山西其他很多地方。

既然無法根絕私挖濫采,那么又有誰能保障大批來自外地的打工者的利益?誰來監管由此產生的礦難事故?事實上,這些死傷者從來未被列入官方的礦難死傷統計之內。

盡管,記者無法獲知這一準確數字,但來自四川的一位名叫鄧義的志愿者,通過他五年的努力,收集了自己所在縣和附近縣眾多在山西遇難的礦工資料,讓我們可以管中窺豹,觸摸山西“黑口子”礦難的冰山一角。

據其透露,他收集了大概20多名遇難礦工的資料,相當大一部分都喪失在“黑口子”之中,而其中很多都被瞞報,遇難礦工家屬也沒有拿到政府規定的正常標準的賠償金。

“雙贏”的私了

與上述被“黑口子”吞噬的生命相比,另一個群體顯得稍微“幸運”一些,因為在礦難發生之后,他們的家人能夠得到了一筆賠償金,且礦上承諾安置其子女的工作,這是一批被稱之為“私了”的礦難事故。

2011年3月28日,蘭花集團位于朔州市山陰縣的口前煤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礦方迅速上報,稱由于二氧化碳涌出異常,一名安檢員和一名調度員在井底南運輸巷例行檢查時窒息身亡。

但是,這并非事情的真相。后據知情人士透露,該起礦難實際遇難者為6人,礦方為了擺平遇難礦工,準備了高達2000萬的賠償金,并要求礦工家屬嚴守秘密,最終這一礦難在雙方的討價還價中化解。

瞞報礦難,并和遇難礦工家屬私了,成為很多企業逃避嚴重處罰的“最合理化選擇”。而面對遠比正常標準高得多的賠償金,遇難礦工家屬也樂于為煤礦封緊自己的嘴巴。

兩全其美之下,一份份保密協議被雙方泰然簽署,礦難變得越來越隱蔽,也越來越不可告人。

早在2004年年底,山西省出臺的安全新規規定,“煤礦事故死亡礦工的賠償金不得低于20萬元人民幣”,是當時中國煤礦事故死亡賠償的最高標準。

直到2011年1月1日,山西省煤礦工亡人員賠償標準超過了60萬元,20萬元成為了最低標準。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和煤監局要求,從2011年元旦起,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

經測算,按2009年度全國平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國平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34.35萬元,加上同時實行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供養兩位親屬測算),三項合計約為61.8萬元。其中前兩項為一次性支出,后一項按工亡職工供養人口長期、按月發放。

《能源》雜志記者在山西走訪調查發現,在2011年前后發生的多起隱形礦難中,很多遇難礦工家屬都能得到100萬元以上的賠償金,遠遠高出了國家規定的正常賠償額度。

此外,在賠償金之外,一些遇難礦工家屬還能獲得額外的福利,諸如礦方為遇難家屬贈送住房或為家中子女解決工作,尤其是后者,頗為多見。

賠償金最大化之后,又能解決遇難礦工家屬以后的謀生之路,和礦方私了成為了遇難家屬樂見的善后方式。

上述事故中,責任主體不乏充當資源整合先鋒——大型礦業集團的身影,如之前的口前煤礦是2009年被整合的煤礦,前身為山陰縣玉井鎮鎮辦煤礦,始建于1988年,2009年8月,正式被蘭花集團兼并,變更為山西朔州山陰蘭花口前煤業有限公司。

即使礦方與受害者相互妥協,那么,面對眾多礦難果真沒有人上報?它真能瞞過監管者的眼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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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難由誰來報?

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發布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指各類煤礦(包括與煤炭生產直接相關的煤礦地面生產系統、附屬場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民間也更簡稱其為“礦難”。

根據這一規定,煤礦發生事故后,應于一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兩小時內上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這也意味著如果企業發生礦難,煤炭企業必須自行向各地行政部門上報,這無疑也為瞞報留下了空間。

為了遏制煤礦企業瞞報礦難,各地煤礦安監局、煤炭局,再到省煤礦安監局和煤炭廳都設有礦難舉報電話,而且省政府也不斷出臺相關文件和組織大檢查,但對付礦難瞞報依然有些力不從心。

舉報又該由誰來負責呢?

2006年,山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就曾印發《煤礦隱瞞事故核查處理辦法》,要求由煤炭工業局牽頭查處瞞報,安監、監察、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工商、供電、公安、煤監等相關部門配合。

舉報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事故,由煤礦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或指定牽頭部門組織核查,并及時將核查結果書面報告煤炭工業局及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舉報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由煤炭工業局牽頭組織核查,核查結果及時書面報告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舉報國有重點煤礦隱瞞事故,由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組織核查。

該辦法規定,煤礦事故瞞報之后,對于舉報事故發生在半年以上的,必須在60日內核查完畢;發生在近期的,必須在30日內核查完畢;發生在近日的,必須在10日內核查完畢。

規定明確清晰,但為何舉報無法落地?

安全監管“混亂期”

“現在對煤礦處罰得很厲害,隨著山西煤炭兼并重組的完成,地方政府控制的煤礦本來就少,如果因為礦難煤礦被關閉,嚴重影響地方經濟。如果是省屬大集團的下屬煤礦出事,地方上又管不著。”

從山西某地煤炭局局長崗位上卸任的退休官員王志斌(微博)(化名)向記者解釋道,“資源整合之后,礦難不見得少,瞞報的更不在少數。我們市煤礦整合期間就發生了幾起礦難。”

山西職能原本清晰的安全監管體系,隨著2009年全省性煤炭資源整合風暴的來臨,而變得越來越混亂和模糊。

“現在煤炭資源整合之后,很多煤礦都歸省內的大集團管理,盡管有文件說大集團和地方政府共管,但實際上你根本管不了人家(省屬大集團)。大集團領導都是能和省內主要領導說上話的,地方市、縣局領導能嗎?不是不愿意管,只是你管不了,也不能管”,王志斌有些感慨地說道。

據其介紹,資源整合之前,各地煤礦主要都是按照中央的文件精神實施的是屬地管理,主要由地方政府監管,在三條監管主線中有兩條歸地方所有。

其中一條是各地煤炭局,主要實施的是行業管理,歸省煤炭廳領導。此外,各地市縣政府也分別組建了各自的煤礦安全管理機構,如公安、國土資源系統都有一定權限來監督煤礦。另外各地的煤礦安監分局歸國家煤礦安監局領導,代表中央機關來監管各地煤礦安全生產。幾條管理主線,都有基層工作人員,有些甚至常駐地方煤礦。

資源整合之后,監管體系沒有變,但隨著省屬或央企在全省范圍內的大規模收購,原有監管體系監管能管到的煤礦越來越少,主要依靠大集團自身的監管體系。

“大集團既是球員,又是裁判,瞞報不可能避免。大集團領導雖然是企業領導,但和行政官員一樣,為了避免礦難影響自己的仕途,根本不在乎花錢。”王志斌笑言道,“省煤炭廳委托大集團對兼并后的煤礦實施管理,省煤炭廳再監管大集團,弄得地方煤炭局基本上都快失業了。”

據其透露,他此前領導的地方煤炭局,職工有300多人,其中煤礦安全執法大隊就將近200人,兼并重組之后,轄區內的煤礦大部分都被大集團兼并,目前只有6座煤礦在其管轄權力范圍內。

“原來煤炭局還經常下煤礦去檢查,兼并后根本不下去了,200多人的執法大隊都閑著沒事。”他說,“光靠省煤炭廳哪能管得了大集團那么多煤礦啊?”

記者走訪當地幾家被兼并的煤礦,發現某省屬大集團向被兼并原地方煤礦派駐的“六長”(煤礦的主要管理人員),根本無法獲得煤礦的實際管理權,他們在工作中往往受到排擠。

不僅如此,盡管被兼并煤礦同意進行兼并重組,但遲遲不召開“三會”(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由于不久之前,兼并方的大集團催促,否則不允許復產,各被兼并煤礦才紛紛召開“三會”,但仍繼續拖延注冊新公司。

“山西煤炭兼并重組的決心很大,但犯了很嚴重的錯誤,既然依靠行政力量去兼并地方煤炭,又把地方政府甩到一邊,讓沒有行政職能的大集團直接去和地方小礦談判。這樣肯定會有一大堆沒辦法解決的遺留問題,安全監管職責混亂只是這些眾多問題中的一個而已。”王志斌斷言道,現在的“爛攤子”仍難以“善后”。

事實上,追問礦難瞞報的真相,其初始動因并不在于問責,而是希望通過發現每一起礦難,來避免下一次礦難的發生。

美國著名的安全工程師海因里希曾經提出了300:29:1的“海因里希安全法則”,意思是說,在企業的安全管理中,如果發現一件重大安全事故,那么背后一定存在29件輕度安全事故,也一定還有300件潛在安全隱患。

按照這一法則,當煤炭企業隱瞞一起事故后,同時也將隱瞞眾多安全隱患,這些隱患或許將是下一次礦難的起因。

道理雖然簡單,但對于未來煤炭產生安全壓力越來越大的山西而言,意義卻更為深遠。

山西這一煤炭資源省份正逐漸進入衰退期,隨著現有煤礦開采深度的增加,面臨著更危險的生產環境,例如更大的沖擊地壓頻率和強度,瓦斯涌出量增大,水文地質條件更加復雜。

如何解決礦難瞞報,或許將是面對這一困境的先決條件。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山西 礦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