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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

2012-05-21 08:57:10 中國煤炭報   作者: 王麗麗  

在近日召開的煤炭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宣傳貫徹會議上,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監局局長付建華指出,要更好地發揮安全生產費用的政策導向作用。

自2004年國家專門為煤炭行業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以來,保守估算全國累計提取安全生產費用超過3200億元,僅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礦就已累計提取安全生產費用2475億元,累計使用安全生產費用2120億元。這筆專項投入在改善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提高裝備水平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隨著煤炭行業經濟形勢和安全生產形勢的變化,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政策也經過了幾次調整,從最初的督促企業保障安全投入,逐漸轉變為引導企業自主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的長效制度。

8年成績

當前煤炭行業安全生產費用的作用已由主要彌補煤礦安全欠賬過渡到保證日常煤礦安全投入。煤炭行業的安全生產形勢連年好轉,煤礦百萬噸死亡率下降到2011年的0.564,比2003年下降了86.5%

2003年是煤炭行業安全生產事故多發之年,當年全國共發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44起,發生30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7起,百萬噸死亡率4.170。

當時煤炭行業經濟剛開始復蘇,此前經歷的困難時期在安全生產上留下了嚴重的后遺癥。據統計,2003年前,全國僅國有重點煤礦安全欠賬就達689億元。安全投入資金規模小,來源沒有保障,使用方向上缺乏硬性規定。

在這樣的背景下,2004年1月印發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提出,建立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和加大傷亡事故賠償三項經濟政策。

同年5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煤監局聯合發布了《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財建〔2004〕119號),明確企業按月在成本中提取安全費用,確定了各類煤礦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和具體使用范圍,并明確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將近1年之后,2005年4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監局聯合下發《關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將煤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原標準的高限改為新標準的低限,并允許企業在標準高限基礎上適當自主提高提取標準,并規定45戶重點煤炭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不低于噸煤15元。

截至2011年,煤炭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政策實行已有8年。根據國家統計局數字,8年間,全國原煤產量為214億噸,以噸煤平均提取15元的方式進行保守估算,全國累計提取安全生產費用超過3200億元。

近日,國家安監總局財務司對涉煤央企、26個產煤?。ㄗ灾螀^、直轄市)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炭生產企業開展了安全生產費用調查統計。截至2011年底,26個產煤?。ㄗ灾螀^、直轄市)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炭生產企業累計提取安全生產費用2475億元,累計使用安全生產費用2120億元。其中,累計提取安全生產費用超過百億元的有8個省,累計使用超過百億元的有7個省,北京、吉林、安徽、江西、湖北、四川、貴州、福建、重慶、新疆10個?。ㄗ灾螀^、直轄市)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全部使用。

這筆專項資金的投入,極大地改善了安全生產條件,提高了煤礦設備設施安全水平,增強了緊急避險和應急救援能力。據調查,各國有重點煤礦利用提取的費用,在“一通三防”方面累計投入955億元,在礦井機電設備設施、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安全技術改造方面累計投入574億元,更換了一大批新的裝備設施,如內蒙古各煤礦井下機電運輸設備全部進行了更新,遼寧省各國有重點煤礦5年累計更新設備近萬臺(套)。

在安全生產費用政策的督促和鼓勵下,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積極性很高。例如,山西省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礦8年來累計提取安全生產費用826億元,使用668億元。山西焦煤集團華晉沙曲煤礦、同煤集團杏兒溝煤業公司提取標準達到噸煤100元,晉煤集團、山西焦煤汾西礦業集團分別達到噸煤50元、噸煤70元。安徽省8年來累計提取安全生產費用291億元,提取的費用已全部使用。安徽淮南礦業集團提取標準是噸煤50元,2004年以來共提取163億元,其中70%都用于礦井瓦斯治理。

總之,由于政策的督促和煤炭行業經濟形勢的好轉,當前煤炭安全生產費用的作用已由主要彌補煤礦安全欠賬過渡到保證日常煤礦安全投入。煤炭行業的安全生產形勢連年好轉,煤礦百萬噸死亡率下降到2011年的0.564,比2003年下降了86.5%。

新舊政策對比

相比舊政策而言,新《辦法》在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方向上有所擴展、提取標準有所提高、使用范圍更加明確和細化,其財務管理和會計處理的要求更加明確,各行業企業和監管部門的責任進一步明確。

今年2月,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聯合制定并發布《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以下簡稱新《辦法》),擴大了政策的適用范圍,將需要重點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冶金、機械制造和武器裝備研制三類行業納入了適用范圍,同時拓展了原非煤礦山、危險品生產、交通運輸行業的適用領域,提高了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并細化了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

對于煤炭行業而言,新政策與煤炭行業安全生產費用的原辦法(財建〔2004〕119號、財建〔2005〕168號)相比,主要在幾個方面做了修訂。

一是擴展了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方向。新《辦法》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這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性質重新進行了界定,與原辦法中規定“專門用于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相比,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再局限于安全設施,還包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職業危害預防、井下安全避險、重大危險源監控及隱患治理等預防性投入和減少事故損失的支出。

二是提高了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新《辦法》提高了安全生產費用下限標準,而且不再按礦井規模、災害類型雙重標準確定提取標準,統一按照瓦斯等級、開采工藝規定提取下限標準。新《辦法》規定:煤炭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露天礦噸煤5元。

新《辦法》還明確,企業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以適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新《辦法》進行調整,高于新《辦法》規定的標準按原標準執行。

為防止個別企業出現安全生產費用過多的結余,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

三是明確和細化了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新《辦法》煤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中增加了很多內容,如: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四是明確了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和會計處理方面的要求。新《辦法》規定,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即按《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財會〔2009〕8號)第三條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五是在安全生產費用監督管理中進一步明確了行業企業和監管部門的責任。為確保企業切實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費用政策,新《辦法》對安全生產費用的監督管理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要求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為了防止變相亂收費,新《辦法》強調,安全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其責任是依法對煤炭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企業責任要求的條款都應該重點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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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之功

這幾年煤炭行業經濟形勢不錯,企業重視安全生產,也有財力在這方面大量投入,但如何長久且完完全全地遵循“不安全,不生產”的理念發展,還是得有制度保障和引導,讓它在制度的督促、鼓勵下,最終成為一種習慣,成為融入企業發展戰略中的東西。

2008年底,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 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對高危行業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要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中的具體要求處理,在所有者權益“盈余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列報,不再作為負債列示;煤炭企業在固定資產折舊外計提的維簡費,要比照安全生產費用的原則處理。

這樣的會計核算方法意味著安全生產費用不再稅前列支。在2009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常委王顯政,人大代表、兗礦集團原董事局主席耿加懷等煤炭行業的代表委員提交了《關于完善煤礦安全費用核算,建立煤礦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的建議》,要求政策得以延續。

隨后,在國家安監總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等單位的努力協調下,財政部對煤炭行業的要求表示理解和支持。各地執行情況不一,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費用仍享受稅前列支政策。

但企業對此仍有擔心,希望政策能夠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稅前列支”一說,在煤炭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宣傳貫徹會議上,作為企業代表發言的安徽淮南礦業集團、山西潞安集團均在建議中提到了這一條。而新《辦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或許這項政策在稅收上的意義將逐漸淡化。它的主要作用,在于更集中地引導企業自主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的長效制度上。

在煤炭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宣傳貫徹會議上,財政部企業司一位相關負責人說,不能就安全生產費用論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上升到企業戰略管理層面。每一任煤炭企業的負責人都要有歷史責任感,在企業日子好過時,為企業做一個長效的制度安排,要有“前人栽樹,后人乘涼”的長遠眼光。

這將是安全生產費用政策的長久之功。2003年以前,僅國有重點煤礦安全欠賬就達689億元之多,這自然有上世紀末本世紀初全行業經濟極不景氣的緣故,沒有從制度上保障安全生產投入,何嘗不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這幾年煤炭行業經濟形勢不錯,企業重視安全生產,也有財力在這方面大量投入,但如何長久且完完全全地遵循“不安全,不生產”的理念發展,還是得有制度保障和引導,讓它在制度的督促、鼓勵下,最終成為一種習慣,成為融入企業發展戰略中的東西。

(備注:在政策調整過程中,安全生產費用名稱也有調整。政策中所說“安全費用”、“生產安全費”、“安全生產費用”為同一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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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煤炭行業相關的安全生產費用政策修改前后對照表

修改前

(財建〔2004〕119號、財建〔2005〕168號、財建〔2006〕180號、財企〔2006〕478號)

修改后

(財企〔2012〕16號)

說 明第一章 總 則第一章 總 則進一步擴展了安全費用的使用方向,改變了原來煤礦安全費用只能用于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局限。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和事故的控制措施還包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隱患治理等方面。只要是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都可以使用安全費用。 財建〔2004〕119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于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

財企〔2006〕478號第三條: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根據新的煤礦等級劃分標準分類與原分類大致對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15元調整為30元;其他井工礦噸煤5元調整為15元;露天礦噸煤3元調整為5元。

財建〔2005〕168號規定:

(一)大中型煤礦

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涌水量大的礦井噸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戶重點監控煤炭生產企業噸煤不低于15元;

2.低瓦斯礦井噸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礦噸煤不低于3元。

(二)小型煤礦

1.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涌水量大的礦井噸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礦井噸煤不低于6元。

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財企〔2006〕478號第十一條: 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第十四條: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 提取必要條款中新增對微型企業的要求,大型企業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的標準由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達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2%調整為1.5%。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 按照國發23號文件和40號文件要求,增加了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完善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整改支出;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以及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財建〔2004〕119號第六條: 安全費用具體使用范圍是:

(一)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系統與抽放系統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系統支出;

(十)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七條: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監督管理 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具有監督管理責任。 財建〔2005〕168號規定: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煤礦安全監管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加大對煤炭生產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相關情況的監督檢查。

財企〔2006〕478號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煤炭行業 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