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發(fā)生,山西省政府日前下令要求煤礦安全生產(chǎn)實施掛牌責任制。7日,該項工作出臺具體實施方案,稱各市(縣、區(qū))政府“一把手”官員必須1月掛牌下井到高瓦斯礦井1次,以督查煤礦安全。此外,煤炭企業(yè)帶班下井的必須為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等所屬公司領導班子成員。
據(jù)了解,山西政府近年為煤礦安全生產(chǎn)頻出大動作,經(jīng)過煤礦資源整合“大手術”后,管理煤礦安全又從細微處著手。此次煤礦安全生產(chǎn)掛牌責任制,包括山西境內(nèi)各類煤礦企業(yè),含生產(chǎn)礦井、建設礦井和技改礦井,都要以煤礦礦井為單位逐一進行掛牌。
山西省政府明確規(guī)定各市長、縣(市、區(qū))長是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除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外)的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政府掛牌責任人,副市長、市長助理、副縣(市、區(qū))長、縣(市、區(qū))長助理是其他瓦斯礦井的政府掛牌責任人;煤炭管理部門的掛牌責任人為煤炭局局長、煤炭局副局長等領導班子成員;煤炭集團公司的掛牌責任人,包括董事長、總經(jīng)理、副董事長、副總經(jīng)理等領導班子成員。
為防止走過場,山西省政府要求當天帶班下井的政府官員、煤炭管理部門官員、以及煤炭集團公司負責人的職務、姓名都要在礦井口等明顯位置掛牌公示。
實施方案要求,山西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的政府掛牌責任人,每月至少要到1個掛牌礦井下井;市、縣(市、區(qū))煤炭管理部門的掛牌責任人,每月至少要到4個掛牌礦井下井;煤炭集團公司的公司掛牌責任人,每月至少要到1個掛牌礦井下井。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