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核電何時重新開建舉世關注,《核安全規劃》定調:核電總體安全,但距離真正重啟還需邁過多重門檻
中國停建核電已有15個月之久。
2012年5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關于全國民用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情況的報告》(下稱《核安全檢查報告》)和《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下稱《核安全規劃》)。半個月后的6月15日,環保部網站公布了上述兩個文件的全文。
國務院常務會議后的次日,即6月1日,新華社播發系列文章,其編者按直言:“核電重啟箭在弦上,開閘在即。”6月5日,中國核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核股份)的上市環保核查也被環保部放行。中核股份計劃融資1700余億元,將可能是2012年A股市場上最大的IPO之一。
重啟核電,顯然是全國乃至全球關注的大事。
2011年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3?11”核事故后五天,中國國務院于3月16日召開常務會議,并作出四項決定:一是立即組織對全國核設施進行全面安全檢查;二是切實加強正在運行核設施的安全管理;三是全面審查在建核電站;四是嚴格審批新上核電項目。這四項決定被稱為中國核電“國四條”,據此,在《核安全規劃》獲準之前,中國暫停審批核電項目,包括已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
彼時至今,全球核電形勢一再變化,停建或停止運行核電站的西方國家一再增加,日本甚至于2012年5月進入一個無核電之夏,舉國討論是否徹底放棄核電。在此背景下,中國核電建設如果真的如外界所稱,“已重啟在望”,其影響不可估量。
不過,財新記者采訪發現,最新調整的《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下稱《核中長期規劃》),并沒有同《核安全規劃》一并接受國務院會議審查,而前者才是中國核電重啟真正的閘門。
多位核電專家和業內人士對財新記者表示,《核安全規劃》是核電行業回暖的必要條件和清晰信號,但業界和民眾更加關心的核電項目建設速度、核電裝機量規劃和內陸核電布局等問題,還需修改中的《核中長期規劃》來回答。
但《核中長期規劃》何時發布,目前局勢仍不明朗。中國核電重啟,顯然尚未真正到開閘之時。
重啟不易
長江邊的江西彭澤核電項目,已停工一年又三個月。近日似乎峰回路轉。去年核電“國四條”發布后,通過選址階段環評,前期工作已經平掉一座山頭的彭澤核電站,也在暫停之列。隨后,這塊已經安靜下來的大工地卻一直話題不斷。經歷了對岸安徽望江縣的“上書”抵制(詳見本刊2012年第9期“核電上書風波”),遭到中科院院士何祚庥的強烈反對,還經歷了國內媒體關于內陸核電站存廢的大討論。
但《核安全規劃》通過后僅四天,2012年6月4日,ST贛能(000899.SZ)、贛粵高速(600269.SH)均發布公告稱,中電投江西核電有限公司,即彭澤核電項目投資方,擬向股東按持股比例增加資本金4億元。該兩家上市公司各擁有江西核電的20%股權。
次日,中核股份上市環保核查獲通過。該公司隸屬于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下稱中核集團),中核集團在國務院國資委的央企名錄上排名第一。
股市的反應還不止于此,早在5月28日就有市場傳聞稱核能建設將重啟,核能板塊由此大漲三天。江蘇神通累計漲幅達15.1%,其他個股如二重重裝、中核科技、沃爾核材等“涉核”概念股也隨之上漲。市場分析人士更在近期開始推薦買入、增持核電相關股票。
然而,在外界一片熱鬧中,中國核電業內并無欣喜之聲,顯得異常沉默。
一位中核集團內部人士告訴財新記者,中核集團謀求上市由來已久,2010年的中核股份的成立即是上市準備的關鍵一步,此次通過環保核查,應該只是順水推舟的一個步驟。
上述中核人士表示,中核集團內部對于此次《核安全規劃》的通過反應平淡,并認為《核中長期規劃》調整后的發布,才是中國核電復蘇的關鍵所在。
《核中長期規劃》最早發布于2007年10月,當時對于核電發展的設想為,到2020年,核電運行裝機容量爭取達到4000萬千瓦。但隨著中國核電發展,原來的規劃已經不適應社會變化,尤其是福島核事故之后,國務院常務會議上也明確將調整《核中長期規劃》提上日程,圍繞中國核電的建設規模和速度的討論也由此愈加熱烈。
據新華社報道,2012年5月10日,國家能源局副局長錢智民在“2012年中國核能可持續發展論壇”期間表示,《核中長期規劃》和《核安全規劃》已經通過國家能源局的審議,并上報到國家發改委。
然而,在5月31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核中長期規劃》并未出現,僅是《核安全規劃》獲得通過。
一位接近核電決策層的不愿具名的專家稱,中國核電發展的春天沒那么快來,或許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
該專家認為,日本核事故之后,中國內陸普通公眾的核恐慌心理加重,2012年初彭澤核電項目引起望江縣政府“上書”反對,就體現出了民意左右政策的力量。
當前決策者對民眾的核恐慌極為在意,“出于維穩的角度,放行核電恐怕沒有那么快”。
此外,在國際上,核電重啟重建已成為政治問題,中國當前也正值政府換屆的敏感時期,這讓決策者對何時重啟會表現得十分慎重。
煎熬與熱望
在日本核事故之前,中國核電行業的發展正如同一輛加速前進中的列車。
國務院研究室綜合司副司長范必曾經撰文指出,在日本福島核事故之前,中國業內對2020年核電裝機規模的預期普遍超過7800萬千瓦,大多數核電業主和配套企業甚至按照裝機1億千瓦以上制定自身發展規劃。
但截至2010年底,中國在役核電裝機容量為1080萬千瓦,加上在建的,全部裝機容量僅1696.8萬千瓦。
日本核事故發生之后,中國核電列車也驟然急踩剎車。至今,“國四條”所帶來的效應已逐漸顯現。
“有些項目已經等不及了!”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科技委副主任顧忠茂告訴財新記者,例如湖南的桃花江核電項目,目前處境就十分尷尬,該項目據說“前期已經投入了38億元”。
類似項目還包括位于沿海的江蘇田灣二期工程,遼寧徐大堡項目等,這些項目在日本福島核事故之前拿到了“小路條”,即可以開展前期工作,包括設計、“五通一平”、關鍵設備采購的許可。但目前“大路條”,即項目審批遙遙無期,前期的巨額投資被拖著。
顧忠茂表示,“國四條”影響之下損失更加直接、更慘重的,是核電設備的供貨商。一年多的項目停頓,正將他們拖入窘境。
國外核電供貨商同樣受到波及。某核電建設集團內部人士告訴財新記者,核電項目的關鍵設備多從國外訂購,預付款通常只有5%到10%,簽合同下訂單后,供應商開始生產并承擔大部分成本。“這些設備的價格,動輒幾億元人民幣,一旦出現客戶反悔的情況,供應商損失巨大。”
上述人士表示,“國四條”出臺后,已出現了國內某待建核電項目以“不可抗力”為由,希望終止設備訂購合同。但已經在生產的國外供應商,并不認可政策突變屬“不可抗力”,雙方正尋求通過國際仲裁解決爭議。
安全不容忽視
日本核事故發生以后,中國進行了一場漫長的核安全檢查,但檢查結果的發布卻一推再推。
根據最終于今年5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核安全檢查報告》,中國核電設施在總體有保障的前提下,也存在著諸多安全隱患。
該報告顯示出,中國核設施在應對引發福島核事故類似的極端自然災害事件時,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例如,秦山核電廠尚未制訂嚴重事故管理導則,秦山第二核電廠、嶺澳核電廠、田灣核電廠,僅具有可以應對某些特定嚴重事故的規程。
位于四川汶川地區附近的高通量工程試驗堆抗震設計標準偏低。據媒體報道,該試驗堆距離汶川地區僅120公里,在2008年的“5?12”汶川大地震發生時,該試驗堆曾經手動緊急停閉。報告認為,該試驗堆需按照新的抗震要求進行重新評估,必要時加以改進,進一步提高其安全裕度。
對此次安全檢查作出的“總體上有保障”的結論,多位業內專家和業內人士表示認同。他們同時認為結論“正面”,利于重啟。
原國際原子能機構副總干事錢積惠向財新記者分析稱,這次安全檢查使得待建的核電站的冗余度和造價進一步提高,以降低本來就屬于小概率事件的堆心融化的概率 。
不過,在美國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NRDC)高級顧問楊富強看來,這個安全檢查的結論有些過于輕描淡寫。他認為,安全檢查的時間之長,過程之反復,檢查出的問題應該不止那么簡單。
中國目前是在建核電站最多的國家,而之前專門從事核電工程建造的工程人員并不多,“一下子上這么多工程,不見得每個工程隊都是合格和有資質的。”楊富強說,曾有核電監管官員向他透露,中國的核電項目在基礎建設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核電研發、制造、建設和監管力量跟不上,在近年較快的核電發展中,容易造成安全隱患。范必也曾撰文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他指出,目前有限的核電研發設計分散,影響安全技術的標準化和推廣應用,一些工程建設和裝備制造企業安全意識不夠強,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重大質量問題時有發生。
楊富強強調,核安全的結論僅證明中國核電項目的技術水平沒有太大問題,但核電項目的安全與否,并非完全由技術決定。
監管體制隱患
楊富強對財新記者表示,中國核電安全潛在問題在于體制和管理方面。他表示,歷史上幾次大型核電站事故,均有安全管理因素在其中。而中國的核監管體制、應急反應以及核安全文化,都讓人擔憂。
財新記者發現,早在2010年5月4日,長期從事核反應堆風險評估分析和核能政策法規研究的周赟,就在國際期刊《能源政策》(Energy Policy)雜志上,撰文質疑中國的核電監管體制。
周赟是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貝爾弗科學與國際事務研究中心的研究員。他指出,國家核安全局是環保部的下屬機構,而大型國有核電集團則屬于國務院直管,這樣的設置限制了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再者,國家核安全局,沒有自己的研發部門來制定技術標準,對于現行法律法規不能覆蓋的技術情況無法做出評估判斷。
在日本核事故發生之后,西方發達國家紛紛改變核監管體制,一個大方向是加大核監管機構權重,直接置于中央政府之下,如日本即將成立的新機構即是如此。但中國的改變顯然不大。
2012年“兩會”期間,楊富強所在的NRDC通過兩名人大代表遞交了題為《中國核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建議》的建議書,但目前暫無反饋信息。
建議書中提到,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后,中國的核電主管機構發生了一些調整,包括國家能源局增設核電司、環保部國家核安全局增加相應的機構和人員等。但中國的核電安全監管在獨立性、權威性等方面,仍難以應對挑戰。
監管人員的缺乏也是制約監管能力的一大因素。范必曾表示,中國核安全監管能力嚴重滯后,國家核安全局和國防科工局從事安全監管的人員數量不足,監管人員待遇遠低于核電站工作人員,這種現象增加了吸引人才、穩定隊伍的難度。
NRDC的這份建議書還表示,中國核安全監管體制需要擺脫現狀,建立一個獨立、權威、專業的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如果參照美國等西方國家體制,中國的核安全監管機構,應該由國務院直接管理。
“理想的狀態下,發改委說的話,這個監管機構應該是可以不當一回事的。”楊富強稱,監管委員會應僅以安全為標桿,而不受任何行業發展規劃的影響。“不管到2020年要發展多少(核項目),監管委員會要堅持成熟一個,才批一個。裝機容量的目標,對它不能有任何壓力。”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