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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小水電監(jiān)管缺失 浙江福建老板靠倒電站賺錢

2012-06-25 16:40:56 瞭望東方周刊   作者: 劉伊曼  

四川省地方電力局副局長宋超告訴《瞭望東方周刊》:因為責任不清,目前四川省的水電站在建設階段都存在嚴重的“脫管”問題。近十年來新修的約4000座水電站,相當部分沒有驗收---沒有人組織去驗收。

“從去年9月到現在,一直沒下過雨。這在我的記憶中是最干旱的一年。”站在半山腰的引水渠旁邊,敖德福指著干涸的岔河對《瞭望東方周刊》說。

往年到了5月底,水已經漲起來了,但今年,這條河干得又瘦又小,幾乎看不出在流動。

不遠處的大山頂上,烈日烘烤下的灌木叢冒著白煙在燃燒。岔河再往下游就叫老碾河,在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德昌縣境內匯入安寧河,安寧河又流入雅礱江,最后在攀枝花境內匯入金沙江。

敖德福是倉田水電站的副總經理,也是附近倉田鄉(xiāng)紙房村土生土長的農民。1989年,紙房村“投工投勞”建了這個小水電,只有兩臺400千瓦的機組,汛期滿負荷發(fā)電功率最多800千瓦。歷經多次轉賣,艱難運營至今。

在周邊470多平方公里的大山里,有數不清的小水電站,但是只有倉田水電站這一家為各種犄角旮旯的村戶供電,承擔著倉田、三地、六華3個鄉(xiāng)1.2萬多人的用電保障,也解決了十多個村民的就業(yè)。

雖然水電資源豐富,方圓幾百公里之內的金沙江干流及支流上有數千個大小水電站,可是這里依然缺電。那大量的水電站是建來做什么的呢?

“雙重電價”和“倒電站”

“我們從電網上買電下來,是5毛多錢一度,但是賣回給電網,以前是9分,去年漲到1角,今年談的還沒落實的是1角8分。”倉田水電站現在的老板陳杰,認為自己是在做“公益事業(yè)”。

“水電站的電是不能自己隨意賣的,只能賣給電網一家,只有像這種邊遠農村,建電網沒有任何利潤可圖、甚至還倒貼的情況下,才允許你賣。變電站、輸電線路也要你自己建。”陳杰說,“但實際上,現在這個水電站的生產能力不夠,單憑自己無法滿足3個鄉(xiāng)的需要,所以,不僅是枯水期,包括豐水期的每天峰段,我們都要從電網上買電下來,然后再供出去。”

只是,買電的平均電價是5毛多,賣出去給3個鄉(xiāng),只有4毛多,有的村子因為歷史上的合約原因,還只有幾分錢。

另一方面,當水電站能有多余的電,卻只能以平均1毛多的價格賣回給電網。事實上,倉田水電站能盈余的電量也有限,最后造成了虧損。

在岔江河段,陳杰的公司擁有3家水電站,另外兩座電站裝機容量分別是1.2萬和5000千瓦,也都是徑流式電站。在這個行業(yè)里,他并不算“大老板”,所占的份額不足岔江流域的十分之一。

“其實這些小水電的盈利狀況都不是太好。其他水電站沒有給農村供電的責任,純粹賣給電網,負擔輕很多,但是賣出去的電價也太低,現在大家實際上都在等著調價。”陳杰說,然后,就有不少老板,靠“倒電站”來賺錢。

這種情形下的“水電開發(fā)”開始走向一種靠工程本身賺錢的模式。

“倒電站”的具體做法,就是將一個水電站的裝機容量不合實際地提高,比如說本來批準的是1萬千瓦的,他多裝機組,把他改成2萬千瓦,實際上生產能力達不到那么高,卻能夠在轉手倒賣的時候要到更高價格。在過去幾年里,有許多來自浙江、福建的老板來這里干這事,并沒有受到很好的監(jiān)管約束。

但是,現在這門生意也不好做了,因為沒有“點”了。水電站需要建在水流有落差的地方,河流的落差勢能俗稱“水頭”,現在已經沒有多少“水頭”剩余了。

“整個涼山州,大概只有木里縣還沒怎么開發(fā)。”陳杰說。

“脫管”之下的境況

原長江水資源保護局局長翁立達對《瞭望東方周刊》說,就發(fā)展的無序性上講,遍布長江流域各支流的中小型水電站充滿隱患。

翁立達說,原本,發(fā)展小水電對于農村水利是有利的,特別是對于一些沒有入國家電網(微博)的邊遠山區(qū)地帶。國家還專門給了水利部一筆錢用于支持小水電建設。但現狀是,越來越多的小水電不再是“水利工程”,也無關農村用電,發(fā)電賣錢是最主要的目的,經濟利益壓倒了一切,審批權下放到了市縣,什么人都可以參與分羹。

“我們2007年的時候就搞過一個調查,在漢江流域,2005到2006年的時候就有900多個小水電,去年8月我去神農架,數了數有100多個。有幾條河全部干掉了。”

“四川是水電大省,四川省的小水電面臨的管理問題也最多。”翁立達說。

四川省地方電力局副局長宋超告訴本刊記者:因為責任不清,目前四川省的水電站在建設階段都存在嚴重的“脫管”問題。近十年來新修的約4000座水電站,相當部分沒有驗收---沒有人組織去驗收。于是有不少水電站,就一直“試運行”發(fā)電。

由于監(jiān)管缺失,事故和風險就更難控制,尤其是到了每年的汛期,大大小小的事故不斷。

2011年6月17日,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甘洛縣發(fā)生特大洪災,造成涼紅水電站正在施工的二號引水隧道取水口擋墻被毀,當時正在隧道里作業(yè)的13名工人被困洞內,最后僅1人生還。在媒體公開報道中,未見事故認定的問責。

按照四川省水利廳一位官員對本刊記者的解釋:“這就是工程的防洪沒有做好,如果防洪做到位了,不會死那么多的人。”

最后,事故的責任全在“自然災害”。

2006年8月21日發(fā)生于宜賓市屏山縣雙龍水電站的重大事故也是一個典型案例。在蓄水試車過程中,水電站的壓力前池擋墻突然垮塌,1000余立方米積水瞬間潰出,沖毀下方的施工用房,造成8人死亡、6人受傷。

根據事故通報,這是一個“半拉子工程”,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建設及施工單位違反水利水電工程有關的施工規(guī)范,壓力前池側墻基礎未清理到弱風化層,也未采取相應的工程措施,前池外側墻斷面結構不穩(wěn)定,建設單位違反水利水電驗收規(guī)程擅自引水測試水輪機,造成壓力前池擋墻突然垮塌。另外,該電站項目還存在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初步設計擅自開工、無正規(guī)施工單位、無監(jiān)理單位等嚴重違規(guī)行為。

可以管,也可以不管

宋超告訴本刊記者,小水電建設的管理并非從一開始就無序和混亂,而是在機構改革的時候埋下了一些隱患。

2000年以前,水利廳還是水利電力廳,既管水利又管水電。水電站的建設主要是發(fā)改委和水利電力廳分頭管,前者管立項,后者管技術指導,有明顯界限。

2000年機構改革,水電站的基本建設管理職能劃給了經貿委。宋超說:“當時經貿委就沒有建設管理的職能,劃給他成了一張紙的東西,技術和人員還在水利廳,人員結構等沒有任何變化,這個權力經貿委實際上也沒有收過去。”

經貿委雖然有一個電力處,但只有幾個人,而水利廳則有個150多人的地方電力局一直在管著這個事。

在這種情況下,水利廳就找到了發(fā)改委,兩家聯(lián)合出了一個文,宣布原則上依舊按照原來的程序來做,經貿委也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2003年,國家經貿委撤銷并入發(fā)改委,當時雖然四川省內的機構調整還沒理順,但是事情已經起了變化--- 2000年發(fā)改委和水利廳聯(lián)合出的文逐漸被忽略,水利廳逐漸淡出了水電站的管理。所有的審查權限集中到了發(fā)改委,歸于能源處管理。

四川省政府把2.5萬千瓦以下的小水電審批權限又下放到了市州,水利廳也不再參與聯(lián)合審查,權限范圍縮小到水保、行洪、水資源論證等“涉水事務”。地方電力局似無事可做。

因為水利部門權限淡出,小水電的“水利”屬性也開始減退,各地大都從項目帶動經濟、開發(fā)水電賺錢的角度,大干快上各種水電站。

問題也隨之凸顯---根據國務院的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安全管理條例,建設過程中必須要對質量和安全進行監(jiān)督。

發(fā)改委系統(tǒng)并沒有質量監(jiān)督站,水利部門有,卻沒有了執(zhí)法權。大水電集團的大型工程通常自律一些,像溪洛渡和向家壩水電站,都委托水利系統(tǒng)進行質量監(jiān)督,可小企業(yè)的中小型電站就未必如此了。

“我們去管,身份不對。我們不管的話,在河道上出了責任又要來找我們。”宋超對《瞭望東方周刊》說,“這個階段的管理實際上不明確,出了事就天天扯皮。”

“一個水電站,發(fā)改委要管,地方電力可以管,也可以不管。四川省還有經濟信息廳也管,電監(jiān)會也管。這些部門都可以管,然后都是中間銜接有問題,要么就是有重疊,要么就是有真空,不到位或者錯位。”

按規(guī)定,工程建設完成之后3年內要搞驗收,驗收合格了才是合格工程,然而近十年修建的一些水電站,就有沒驗收的。于是,就有些業(yè)主鉆空子,偷工減料,冒險以節(jié)約成本。事故頻發(fā),隱患重重。

誰是“有關部門”

2012年1月19日,四川省政府辦公廳出了一個《關于加強2.5萬千瓦以下小水電工程開發(fā)建設管理意見》的文。

文中說到:“經過多年的努力,小水電已經成為我省農村地區(qū)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qū)和盆周山區(qū)的主要電源,有力支撐了全省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但在小水電發(fā)展過程中也暴露了出一些問題,尤其是在規(guī)劃指導、審批程序、建設管理、生態(tài)保護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和完善。”

這份在擬定以前就多次聽取了多部門意見的川辦發(fā)【2012】3號文件,涉及權力歸誰的條款寫得清清楚楚,而涉及到責任的,依舊是“有關部門”。

比如說“切實加強小水電建設期安全監(jiān)管”一條,除了小水電項目法人、勘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jiān)理單位等“運動員”之外,必須要“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的“裁判員”,即是一個模糊不清的“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

要和電站運營單位一起“建立小水電安全管理和定期鑒定評估制度,定期對已建小水電工程進行安全評估,消除安全隱患”的,也是“各有關部門。”

“有關部門”到底是誰?責任到底落到哪個職能部門?

這份文件還提出了要全面清理和復審全省在建小水電項目,提出“由省發(fā)改委、省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指導市(州)、縣(市、區(qū))作為責任主體清理復審在建小水電項目的辦法和工作方案,提出具體的工作要求。對不符合規(guī)劃,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責令限期拆除。對未按規(guī)定完成技術審查、核準以及未依法履行用地、環(huán)評審批等手續(xù)的在建項目,應立即停止建設,待補充完善有關手續(xù)后,方可繼續(xù)建設;對存在以上問題的已建成項目,要逐項進行補充評審,由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限期整改??”

從該文件簽發(fā)到本刊記者發(fā)稿時止,4個月過去,據了解,清理復查“工作方案”還并沒有制定出來,對數量龐大的小水電進行“全面清理和復審”的工作也沒有展開。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西南 小水電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