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環境保護部上周全文發布《關于全國民用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情況的報告》(下稱《安全檢查報告》)和《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下稱《核安全規劃》),中國重啟核電審批再近一步。
《核安全規劃》是安全領域的重要文件,類似于核電產業的“剎車”。而核電發展規劃則類似于核電產業的“油門”。
《核安全規劃》的推出,使得中國核電發展告別了向來只有核電發展規劃,缺乏安全規劃的尷尬處境。上述規劃的推出將為中國核電安全高效發展保駕護航。
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之后,去年3月16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指出:調整完善核電發展中長期規劃,核安全規劃批準前,暫停審批核電項目包括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
當年3月至12月,環保部(國家核安全局)、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和中國地震局,對全國41臺運行、在建核電機組,3臺待建核電機組,以及所有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進行了綜合安全檢查,并研究編制了《核安全規劃》。今年5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安全檢查報告》和《核安全規劃》,同意公布并向社會征求意見。5月31日的國務院會議同時透露,在展開綜合安全檢查的同時,中國工程院形成了題為《新形勢下我國核電發展的建議》的階段研究報告。消息人士預計,在《核安全規劃》征求意見結束之后,國務院可能在7-8月份再召開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核電“十二五”規劃與核電發展中長期規劃。
目前,中國已建成在建核電機組裝機容量約占全球在建機組的四成,已運行核電機組15臺,裝機容量1260萬千瓦。
“核安全綱領性文件”
關于《核安全規劃》的意義,國家核安全局相關負責人稱,這是“‘十二五’至2020年指導中國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綱領性文件。”
“規劃的出臺對中國核電安全具有非常正面的意義,也是對核電發展的重大支持。”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國際事業部戰略負責人張帆對早報記者稱。
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國家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周夢君介紹,《核安全規劃》是核電發展、安全體系中的重要一環。核電體系應該有三個層次:最上層的應該是“國家原子能法”,類似于憲法的地位,是母法。第二個層次是核電的發展規劃與核電的安全規劃。第三個層次,是核電操作上具體的各個環節的規范與導則。
“這個規劃(《核安全規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第一個核安全規劃。核電領域不能光有發展規劃,沒有安全規劃保駕護航。”周夢君稱,“中國此前在第二個層次的規劃,只有2007年國家發改委上報國務院通過的《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
一位核電業內人士稱,過去中國的核安全主要靠中央政策方針,在大方向上只有一句“安全高效”。如今明文確定了具體內容之后,將有據可循,目標明確。
中國的核安全過去主要靠第三個層面來保障,如類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這樣的國務院行政法規、以及類似《核電廠廠址選擇安全規定》(HAF101)、《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HAF102)、核電廠運行安全規定(HAF103)這樣的核安全法規,外加《核動力廠安全評價與驗證》(HAD102)這樣的核安全導則。
雖然體系有所缺失,但中國自1994年第一臺反應堆投運至今,整個核電安全記錄相當良好。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評級,中國核電商業運行至今18年的時間,還從未發生過一次2級或者2級以上的核電事件或事故。
按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核事件分級表”規定,核安全事件共分為7級,其中1級至3級為事件,4級至7級為事故。
在全球核電安全概況上,根據路透社的數據,世界上已經發生過2級及2級以上核電安全事件或者事故的國家分別是:美國一次5級,加拿大一次5級,英國一次3級一次5級,法國一次4級一次2級,西班牙一次3級,比利時一次4級,俄羅斯一次6級一次4級,烏克蘭一次7級(切爾諾貝利),土耳其一次3級,匈牙利一次3級,斯洛伐克一次4級。而日本包括此次福島核電事件在內,7級、4級各一次,2級兩次。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整個上世紀90年代,中國僅僅投運了三臺核電機組,分別是秦山一期的一臺30萬千瓦壓水堆,以及大亞灣的兩臺100萬千瓦壓水堆。此后,中國的核反應堆投運速度逐步加快,核安全監管所面臨的壓力也逐步增大。
“中國核電高端人才大量稀釋以及核安全監管能力不足的問題已逐漸顯現。”環保部核安全與輻射總工程師柴國旱此前說。
“中央對核安全是高度重視的,福島核電事故發生后更是給中國提了一個醒。在全球所有擁有核電的國家中,中國是第一個在15個月之內便出臺如此高規格核安全規劃的國家。”周夢君稱。
不過,在整個核體系的最高層,即“國家原子能法”方面,中國至今仍未能推出。“國家原子能法”從1984年開始起草,至今已是第十稿,仍舊難產。
反觀日本,繼16日宣布重啟兩臺核電機組、結束自今年5月初以來的“零核電”狀態后,日本國會參議院20日又通過了有關設置“原子能規制(管制)委員會”的法案。預計新機構最晚將在9月正式建立,將對日本的原子能安全進行統一管理。
上述法案規定,首相在緊急時刻沒有發布命令的權力,要依據相關的科學和技術評估,由原子能規制委員會優先作出搶險決定,而首相不得否決。
操作層面的未知數
一位核電資深專家對早報記者稱,《核安全規劃》的推出適逢其時。在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之前,中國各個地方都充斥了對核電大干快上的沖動。
“福島核電事故的發生正好是在中國全國‘兩會’閉幕之后。當時,省長、國家發改委主任、央企的一把手,幾乎是眾口一詞要大力發展核電。這個現象從2009年到2011年三年,年年如此。”
上述人士稱,甚至連云南和四川這樣的地震多發地帶也表示要上核電。乃至“5?12”汶川大地震之后,四川省某領導表示還是要大力發展核電。這背后便是GDP政績沖動。要知道,有些經濟規模小的省份,建一個核電站能夠給當地帶來GDP四分之一左右的增量。
日本福島核電事故無疑為上述沖動潑上了一盆冷水。而《核安全規劃》快速推出之后,地方的核電沖動更是被套上了韁繩。
“原先業界預計發展規劃和核安全規劃會同時出。但是結果是核安全規劃最先發布,這是一個重要的信號,再一次體現了國家把安全放在最前。沒有安全,就沒有發展。”周夢君稱。
此次《核安全規劃》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指標。其中最為核心的,便是第七頁上,“核設施安全水平提高方面”中提及的“新建核電機組具備較完善的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措施,每堆年發生嚴重堆芯損壞事件的概率低于十萬分之一,每堆年發生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事件的概率低于百萬分之一。”
上述的“十萬分之一”與“百萬分之一”,算得上是較為嚴格的要求。國務院研究室綜合司副司長范必此前曾撰文稱,除已開工建設的4臺AP1000和2臺EPR機組外,中國其他所有已運行或者在建的核電機組與這兩個要求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差距。
不過,事實上“十萬分之一”與“百萬分之一”也不是新提法。2002年,國家核安全局發布的《新建核電廠設計中幾個重要安全問題技術政策》便稱,“每堆年發生嚴重堆芯損壞事件的概率小于等于110-5;每堆年需要場外早期響應的大量放射性釋放事件的概率小于等于110-6”。
2006年6月,國家核安全局發布《核動力廠安全評價與驗證》(HAD10217),其中關于堆芯損壞概率安全目標的表述是:對已有的核動力廠,每堆年小于等于110-4;對新的核動力廠,每堆年小于等于110-5。關于放射性物質大量釋放的概率安全目標,對已有的核動力廠,每堆年小于等于110-5;對新的核動力廠,每堆年小于等于110-6。
中國的二代改進型核電機組在堆芯嚴重損壞概率上一般是在10-4的水平。2007年8月,國家環保總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與清華大學核能院聯合完成的《第二代改進型核電廠安全水平的綜合評估報告》指出,中國大亞灣、嶺澳、嶺澳二期3個核電廠發生堆芯嚴重損壞事故頻度(CDF)分別為2.13×10-5∕堆年、1.94×10-5∕堆年和1.53×10-5∕堆年。根本無法達到小于等于110-5的水平。
既然已經有了相關的導則與規定,為何2006年之后仍有一大批無法達標的二代改進型機組上馬?
“導則只是一個指導作用,是引導你該怎么辦,而不是法規。如果有了原子能法,那么比如指標違背了,就是違法,就不會再這么上馬了。”一位核電資深專家稱,“而且后來國家核安全局還出臺了一個文件,對上述指標進行了放松,等于給了二代改進型機組網開一面。”
這位資深專家口中的文件,指的是2007年3月發布的《第二代改進型核電項目核安全審評原則》(國核安函[2007]28號)。
現在《核安全規劃》再次重申“十萬分之一”與“百萬分之一”,等于再次擰緊了安全的閥門。“不過最終能否實行,還得看國家的決心。僅僅是規劃層面在強制力上還是不夠的,最好能夠有原子能法。沒有的話,目前就需再通過中央文件來約束。”
如果堅決執行新建機組必須達到“十萬分之一”與“百萬分之一”這兩個要求,則國內只有AP1000以及EPR能夠達標。
可查資料顯示,AP1000考慮外部事件和內部事件的堆芯熔化概率和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概率分別為5.1×10-7堆年和5.9×10-8堆年,安全性能遠遠優于二代改進型機組。
不過令人困惑的是,《核安全規劃》在“重點任務”中又有一處模糊的表態。規劃稱,“堅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發展核電,并把握好發展節奏。對于新申請建造許可證的核電項目,按照我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最新的核安全法規標準進行選址和設計,采用技術更加成熟和先進的堆型,提高固有安全性。”
核電業內對于二代改進型機組的普遍認識是,這是一種成熟的核電技術,是目前全球核反應堆的主力。而對以AP1000為代表的三代核電,核電業內普遍認為,這是一種先進的核電技術。
“這個規劃其實是各方妥協的產物。只有意見統一的才能寫進去,不能統一的都回避掉。”一位知情人士稱,“這個規劃在向民眾征求意見之前,已經針對核電相關的各方都征求過意見了。當時有兩個版本,一個是穩健版,一個是挑戰版。挑戰版直面現在中國面臨的核安全實質情況,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比如沒有原子能法等均有涉及。當然,最后我們看到的這個與穩健版比較接近。這其中有很多復雜的利益問題。”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