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0日從貴州省安監局獲悉,貴州省本月起開始施行《煤礦安全培訓規定》。根據規定,在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將撤銷其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且終身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
《規定》指出,煤礦企業應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于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40%。
此外,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后方可任職。
根據《規定》,煤礦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煤礦停產整頓,直至有關作業人員培訓合格為止:第一次發現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培訓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次則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考核發證部門發現煤礦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將提請有關地方政府對該煤礦依法予以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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