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改委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中提到,為適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能源結構調整需要,我國已將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作為國家能源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環境和未來規模化發展的要求來看,今后一段時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面臨的主要問題為:
第一,技術和經濟性仍是可再生能源發展要解決的最基本問題。近年來,可再生能源技術快速進步,經濟性顯著改善,但按現有的技術水平和產業基礎,除水電、太陽能熱水器外,大多數可再生能源產業還處于成長階段,開發利用的成本仍然較高,加上資源分布不均、市場規模小、不能連續生產等特點,可再生能源在現有市場條件下還缺乏競爭力,必須依靠政策支持等攔施才能支撐其進一步發展,并最終使可再生能源在技術和經濟性上達到與常規能源可競爭的水平。
第二,管理體系和市場機制不適應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需要。現有的能源管理體系是以常規能源為基礎建立起來的,與可再生能源的特點不適應。電力系統運行機制和管理主要著眼于大電源和大電網特性,沒有建立適應可再生能源特點的運行管理體系。可再生能源的間歇性對電力系統運行的挑戰隨著可再生能源規模的不斷增加日益凸顯,建立適應可再生能源特點的電力管理體系、市場機制和技術支撐體系十分必要。
第三,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技術創新體系尚未形成。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在關鍵技術上與發達國家還有較大差距,缺乏系統的可再生能源技術開發體系,基礎研究和技術創新能力不強,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研究滯后,可再生能源產業核心競爭力不高。不斷完善相關人才培養機制,加快建立可再生能源產業體系,是提高可再生能源產業競爭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
《規劃》中明確提出,十二五期間,我國將建設小型風能、太陽能、水能設備與儲能設施組成的微型電網,以智能電網技術為支撐,開展以新能源發電為主、其他電源及大電網供電為輔的新型供用電模式。
綜合示范
《規劃》指出,要發揮可再生能源資源分布廣、技術利用形式多樣、能源產品豐富、可滿足多樣化能源需求的特點,充分利用當地的可再生能源資源,采用綜合利用、多能互補的方式,按照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則,建立適應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市場機制和電力運行管理體制,通過建設綜合性示范項目,加快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應用,不斷擴大可再生能源在本地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1、綠色能源示范縣。在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地區,開展綠色能源示范縣建設,建立完善的綠色能源利用體系。鼓勵合理開發利用農村廢棄生物質能資源,改善農村居民生產和生活用能條件。支持小城鎮因地制宜發展中小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施,滿足電力、燃氣以及供熱等各類用能需求。到2015年,建成200個綠色能源示范縣和1000個太陽能示范村。
2、新能源示范城市。選擇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城市生態環保要求高、經濟條件相對較好的城市,采取統一規劃、規范設計、有序建設的方式,支持在城市及各類產業園區推進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新能源技術的綜合應用,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形成新能源利用的局部優勢區域,替代燃煤等落后的能源利用方式。以公共機構、學校、醫院、賓館、集中住宅區為重點,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分布式光伏發電、地源熱泵技術、生物質成型燃料利用。支持各地在新建和改造各類產業園區過程中,開展多元化的新能源利用技術示范,滿足園區電力、供熱、制冷等能源需求。到2015年,建設100個新能源示范城市及1000個新能源示范園區。
3、新能源微電網示范工程。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靈活配置、經濟高效”的原則,在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和具備多元化利用條件的地區,開展以智能電網、物聯網和儲能技術為支撐、新能源發揮重要作用的微電網示范工程,以自主運行為主的方式解決特定區域的用電問題,建立充分利用新能源發電和電網提供系統支持的新型供用電模式,形成千家萬戶發展新能源以及“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劑”的新局面。到2015年,建成30個新能源微電網示范工程。 [page]
保障措施
1、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考核制度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確立的基本制度和總體要求,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考核制度,明確各地區和主要能源企業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標和要求。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家能源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及各類相關規劃,制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并將主要目標和任務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要能源企業要承擔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社會責任,把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及技術水平作為企業發展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在節能減排、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和應對氣候變化考核體系中,充分考慮可再生能源的貢獻,對各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不計入總量限額考核指標,鼓勵各地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
2、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度
根據各地區非水電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電力市場、電網結構及電力輸送通道等情況,對各省(區、市)全社會電力消費量規定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完成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行政管理責任,電網企業承擔其經營區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完成的實施責任。達到規定規模的大型發電投資經營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裝機容量和發電量應達到規定的比重。
3、完善可再生能源補貼和財稅金融政策
充分發揮市場優化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和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反映資源稀缺及環境外部成本的能源產品價格和稅收形成機制,充分體現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價值等社會效益,按照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可再生能源產品的國家補貼標準。完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按照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基金的資金來源和數額,以國家資金發揮最大效益為原則有效使用基金。完善分布式等小型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貸款支持機制,實施促進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發展的綠色信貸政策。
4、積極探索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的新機制
繼續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價改革,建立適應可再生能源大規模融入電力系統的新型電力運行機制、電價機制以及促進區域微電網應用的協調機制。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探索動態可調節負荷管理新模式,與風電等隨機性電源相協調。在可再生能源比重高的局部電力系統區域,建立圍繞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智能化區域電力運行管理系統,保障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和電網安全運行。建立分布式能源電力并網技術支撐體系和管理體制,鼓勵分布式能源自發自用,探索分布式發電多余電力向周邊用戶供電的機制。完善國家對分布式能源的補貼方式,推廣普及分布式能源。
5、健全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體系
建設綜合協調可再生能源政策研究實施、產業體系建設的技術服務支撐性力量,加強國家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綜合體系及能力建設。完善可再生能源產品、設備的標準體系和檢測認證制度,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產品設備的市場準入制度。健全可再生能源設備生產、項目建設和運營資質管理,建立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運行狀況和產品質量監測評估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信息統計體系。實行風電、太陽能發電預測預報和并網運行實時調度管理制度,提高電網運行調度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技術和管理水平。
6、加強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組織協調
以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推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機制創新、協調可再生能源發展為主要任務,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部際協調機制。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總體實施方案,統籌安排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規模和布局,協調組織可再生能源產業體系建設。國家各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完善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好有關工作。重點包括:完善可再生能源價格管理機制;建立并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政保障機制,發揮好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作用;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的電力運行監測評估制度;涉及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農業、林業、水利、建筑、科技等領域,按照可再生能源規劃實施需要,做好銜接,積極推進落實有關工作。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