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不帶班下井,礦工就有權拒絕下井。如果拒絕下井的礦工因此遭到處罰,當事煤礦領導將受到從重處罰。8月17日,記者從重慶煤監局獲悉,該局正就此開展為期兩個月的專項監察活動。
根據《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但在實際生產過程中,有些煤礦的礦工“較真”地執行了這一規定后,卻會遭遇扣工資、扣獎金、減少或取消相關福利,甚至解除勞動合同等不公正待遇,使礦工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重慶煤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專項監察重點就在帶班下井制度的執行情況,一旦發現上述情況,將依法對當事煤礦領導予以從重處罰。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要求,煤礦要明確公布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天數、在井下帶班工作的時間地點和路線、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該負責人表示,帶班領導下井后,須對井下重點部位、關鍵環節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或排除險情,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超能力生產等行為。
“市內各煤礦必須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該負責人表示,煤礦領導帶班升井后,還要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的路線、發現的安全問題及處理情況等相關內容進行登記,并整理和存檔備查,相關記錄要按規定進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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