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核事故應急管理辦法27日公布,在核事故應急工作中不按照規定制定核事故應急預案等12種行為將被追責,直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山東省核事故應急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當天透過該省官方網站“中國山東”正式向公眾公布。山東省長姜大明簽署的政府令稱,該《辦法》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山東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為該省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據該部門核事故應急管理中心申姓科長當日介紹,2011年3月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后,山東加快了核應急管理工作的立法步伐。目前,該省海陽核電廠正在加快建設步伐,《辦法》主要針對山東境內的核電廠。
《辦法》要求核電廠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核應急管理機構,應當在上級核應急機構指導下制定并實施核應急預案。
《辦法》規定,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措施分為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和場外應急四級。一旦放射性物質已經或者可能擴散到核電廠場區以外,廠方應當立即向省級核應急機構提出進入場外應急狀態。
《辦法》稱,在核事故場外應急狀態下,省核應急機構負責統一指揮場外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適時選用交通管制、服用穩定性碘制劑、控制食物和水源,組織公眾撤離、隱蔽、避遷、去污洗消等應急防護措施。
同時,根據核事故應急響應需要,山東行政區域內實行地區封鎖的,由省核應急機構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跨省實行地區封鎖以及導致干線交通中斷或者封鎖國境的,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決定。
按照《辦法》,在核事故應急工作中,拒不承擔核事故應急準備義務造成嚴重后果、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核事故發生、故意拖延應急響應行動或在核事故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擅自發布或者泄露核事故信息、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阻礙核事故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等12種行為將被追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