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云南煤監局通報兩起煤礦事故處理結果。其中,云南東源瀘西煤業公司“5·21”較大頂板事故10名責任人被追責。
紅升一號井停止建設
云南煤監局對云南東源瀘西煤業有限公司紅升分公司一號井(以下簡稱紅升一號井)“5·21”較大頂板事故調查處理意見作出批復,10名事故責任人被追究相關責任。
2012年5月21日8時30分,紅升一號井發生一起頂板(頂板陷落)事故,造成1人陷落,在事故搶險救援過程中又造成6人陷落。事故最終造成7人下落不明,直接經濟損失781.7萬元。
根據云南煤監局批復,對10名事故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其中,紅升分公司總經理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紅升公司投資人等6名煤礦、公司事故責任人被處行政處罰并罰款共計16.1萬元;瀘西縣煤炭工業管理局3名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記大過、行政記過處分。
同時,對紅升一號井作出停止一切建設行為、處3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有關部門暫扣相關證照。
寧蒗縣終止5號探礦井探礦
煤監局還對麗江市寧蒗縣簸箕河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坑探工程5號探礦井“7·19”較大瓦斯事故調查處理意見作出批復,嚴肅查處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2012年7月19日8時05分,寧蒗縣簸箕河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坑探工程5號探礦井(以下簡稱5號探礦井)發生一起較大瓦斯(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750萬元。經查,寧蒗縣簸箕河煤礦有限責任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對職工培訓不到位,并且將5號探礦井勘探作業承包給無相應資質的人員,公司檢修人員下井進行水泵維修時無風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該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對該事故處理意見為:對寧蒗縣簸箕河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礦長及5號探礦井承包人,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資人處30萬元罰款;對寧蒗縣國土資源局、西川鄉有關責任人3人分別給予行政記過和行政警告處分;對寧蒗縣簸箕河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處240萬元罰款,并由寧蒗縣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終止5號探礦井的探礦行為。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