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核安全的走向是力圖從設計上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的可能性,并在“合理可行盡量高”的原則下持續改進
福島核事故發生后,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全國核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國家核安全局會同國家能源局和國家地震局組織核安全、地震、海洋等方面專家,用9個多月時間對全國41臺運行及在建核電機組、3臺待建核電機組以及所有民用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等,進行了綜合安全檢查。
今年5月31日,在經過了近一年的檢查后,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關于全國民用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綜合安全檢查報告》)和《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以下簡稱《核安全規劃》),并決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兩個文件對中國民用核設施的安全狀況,給出了“總體可控”的結論。本文就人們對我國核電普遍關注的幾個問題談談個人看法。
我國核電現狀
截至目前,我國共有15臺運行核電機組、26臺在建核電機組,分別位于浙江、廣東、江蘇、山東、遼寧、福建、廣西、海南。堆型主要有:我國自主設計建造運行的30萬千瓦級壓水堆、我國自主設計建造運行的60 萬千瓦級壓水堆、從加拿大引進的70萬千瓦級CANDU-6重水堆型、從法國引進以及在其基礎上實現我國自主化設計建造運行的百萬千瓦級壓水堆(M310及其改進型)、從俄羅斯引進的百萬千瓦級VVER-1000壓水堆、從美國引進的百萬千瓦級非能動先進壓水堆(AP1000)、 從法國引進的170萬千瓦級壓水堆(EPR)。此外,我國已設計完成了模塊化球床高溫氣冷堆HTR-200,這屬于第四代核電技術,目前我國在高溫氣冷堆技術開發方面處于國際領先位置,待建的山東石島灣核電廠是高溫氣冷堆核電廠的示范工程項目。總之,我國核電具有多種堆型、多種技術、多類標準并存的特點。
《綜合安全檢查報告》表明,我國核電事業起步較晚,在核電廠設計、建造和運行方面較好地吸收了國際成熟經驗,具備一定的后發優勢。運行核電廠基本滿足我國現行核安全法規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最新標準的要求,具備完備的應對設計基準事故的能力,也具備一定的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能力,安全風險處于受控狀態,運行核電廠的安全是有保障的。
我國在建核電廠中的自主設計核電機組在引進、消化、吸收國外成熟技術的基礎上,通過汲取國內外30 多年的運行經驗和安全研究成果,持續進行改進和優化,相比國際同類機組,具有較高的安全水平。AP1000 和EPR型等核電機組是20世紀90年代以后國際上開發的新一代核電機組,從設計階段就比較充分地考慮了嚴重事故的預防和緩解,設計安全水平進一步提高。我國在建核電廠基本滿足我國現行核安全法規和國際原子能機構最新標準的要求,在選址、設計、制造、建設、安裝和調試等各環節均實施了有效管理,質量保證體系運轉正常,工程建造滿足設計要求,總體質量受控。
我國核電廠在選址中對地震、洪水等外部事件進行了充分論證,發生類似福島核事故的極端自然事件的可能性極小。核設施流出物監測和輻射環境監測結果表明,各核設施的流出物排放遠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限值,核設施周邊的輻射環境水平沒有因為核電廠運行而改變。
《綜合安全檢查報告》表明,雖然我國運行核電廠和在建核電廠的安全是有保障的,但為進一步提高我國核電的安全水平,國家核安全局提出了14條改進要求,主要是對核電廠預防和緩解由極端外部事件引發的嚴重事故方面進行改進,包括做好核電廠防水封堵、配置移動電源移動泵、編制嚴重事故管理指南等,要求運行核電廠在2012年底前完成、在建核電廠在首次裝料前完成。國家核安全局的14條改進要求得到了我國所有核電企業積極快速的響應,目前我國核電廠已按要求完成了改進行動,這在國際上動作算是最快的。
我國核安全管理水平
我國法律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承擔全面安全責任,要求在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必須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營運單位有足夠的措施保證質量,保證安全運行,預防核事故,限制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營運單位應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轉。質量保證的基本內容包括:質量保證大綱、組織機構、各種控制(包括文件控制、設計控制、采購控制、物項控制、工藝控制、檢查和試驗控制、不符合項控制、糾正措施)、檢查和監察等。
我國核電行業有兩句至理名言,“核安全是核能發展的生命線”“核電建設的質量就是核電運行的效益”,這體現了我國核電業者對核安全和質量重要性的認識。中國核電廠始終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方針,按照《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的要求,制定并實施核電廠各階段的質量保證大綱,對核電廠各項質量相關工作的管理作出規定,并為完成所有對質量有影響的活動提供適當的控制條件。核電廠最高管理者對質量保證大綱的有效實施承擔全面責任。有從事與核電廠安全、質量有關工作的人員都要遵守質保大綱的各項要求,同時也有責任和義務報告所發現的質量問題。設立獨立的質量保證部門負責質保大綱的制定和管理,并通過檢查、監督和監查來驗證大綱實施的有效性。質量保證部門有權在處理質量問題時,不受進度和經費的約束,直至質量問題得到有效的處理和解決。
為了進一步強化營運單位對安全的重視,確保營運單位對安全責任的落實,國家設立了獨立于核能發展部門的核安全監管機構——國家核安全局,參照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有關安全標準,制訂了比較完備的、與國際接軌的核安全法規標準體系,對民用核設施實施了獨立的安全審評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家核安全局具體的監管手段包括核設施安全許可證制度、核安全監督制度和核安全報告制度。
國家核安全局在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等各階段對核設施實施獨立的核安全監管,包括了技術審評、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等環節。國家核安全局在全國設立了6個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向各核電廠派駐現場監督人員,對核電廠的活動進行24小時現場監督。我國核安全監管采用了與國際實踐一致的方法,主要有如下特點:
一是以國際原子能機構發布的安全標準為基礎,建立了系統、完善的核安全法規標準,并保持與國際先進安全標準同步。
二是國家核安全局對核電廠實行分階段的行政許可制度。對廠址選擇、建造、裝料、運行和退役等各階段,核電廠只有在得到相關許可后,才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三是開展嚴格的核安全技術審查。核電廠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設備的設計必須經過國家核安全局的技術審評及獨立計算校核。只有確認滿足相關法規標準要求后,國家核安全局才頒發相應行政許可。
四是國家核安全局對核電廠的設計、制造、建設、調試、運行直至退役等活動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五是對核設施營運單位執行嚴格的核安全報告制度,包括建造階段和運行階段的定期報告、事件報告和重要活動通告等。
此外,為確保核電廠建造的質量,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等活動實行監管,國家核安全局還根據中國國情,建立了核安全設備活動許可證制度,對民用核安全設備及相關活動實行許可制度,包括境內活動單位許可證制度、境外活動單位注冊證制度、特種人員(無損檢驗、焊接)資格管理制度以及進口設備安全檢驗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國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機構參照國內核設施現場監督經驗,并結合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特點,逐步建立了民用核安全設備駐廠監督制度。對于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無損檢驗中出現的重大質量問題,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及時組織技術評審組進行技術評審,并形成最終的重大質量問題審評意見。
近20年的核安全監管實踐證明,國家核安全局所實施的核安全設備行政許可管理制度是行之有效的。這種管理方式不僅對保證國內民用核設施的安全運行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同時也促進了國內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技術改進步伐的加快。
國家核安全監管的有效性
我國核電廠在其各個階段始終處于國家核安全局的嚴格監管之下,包括:
(1)核電廠前期準備
核電廠營運單位完成廠址普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開展預選廠址的地形測量、水文勘測、地質地震、巖土工程、人口分布、氣象海域、水土保持等專題研究并確定優選廠址之后,由核電企業和地方政府向國家有關部門上報申請開展前期工作的文件。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開展前期工作。
對于正在進行前期工作的擬建核電廠預選廠址,國家核安全局通過遙感衛星實時監控、定期現場巡查等多種手段進行監督,防止未經批準開展廠地平整或超范圍施工。
(2)核電廠廠址選擇
國家核安全局對核電廠營運單位提交的《核電廠廠址安全分析報告》和《核電廠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進行技術審評,從安全和環境影響方面審查確認所選廠址滿足有關的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在獲得國家核安全局發放的《核電廠廠址選擇審查意見書》后,核電廠營運單位方可進行廠址平整和建造施工準備工作。在此期間,國家核安全局還要對廠址地基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3)核電廠建造
核電廠主體廠房施工,即開展核島基礎混凝土澆注,標志著核電廠開始建造。在此之前,核電廠必須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電廠初步安全分析報告》及《核電廠環境影響報告書(建造階段)》等技術文件,國家核安全局對核電廠安全重要構筑物、系統、設備等設計進行審評,以確認核電廠的設計符合核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國家核安全局根據技術審評意見以及國務院項目核準意見,頒發《核電廠建造許可證》。核電廠取得建造許可證后,方可澆注核島基礎的第一罐混凝土。
建造期間,國家核安全局現場監督人員對土建施工、系統與設備安裝、冷態和熱態調試、裝料前準備等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并對核電廠出現的各類安全質量問題進行技術審評,提出要求。通過建造階段的審評和監督,確保核電廠的建造質量。
(4)核電廠首次裝料
首次裝料指核電廠第一次裝載核燃料,此后核電廠才具有真正的核風險。首次裝料是運行的開始。
國家核安全局在核電廠首次裝料前對營運單位提交的《核電廠環境影響報告書(運行階段)》《核電廠最終安全分析報告》、調試結果等進行技術審評,內容包括安全分析、環境影響、調試、役前檢查、操縱員執照、應急計劃等方面。經確認滿足安全要求后,國家核安全局頒發《核電廠首次裝料批準書》,核電廠才可裝載核燃料。
國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機構對調試和裝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包括核電廠各系統、設備的調試活動、調試運行規章程序準備情況、人員準備情況等,并選擇部分調試試驗進行專項見證。只有在按計劃完成必需的全部調試試驗并經審評監督認可后,核電廠才可以實施反應堆臨界活動和提升功率。
(5)核電廠運行
核電廠經過至少一年的試運行后,營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運行許可證申請。國家核安全局對核電廠試運行情況開展技術審評,經確認滿足安全要求后,向核電廠營運單位頒發《核電廠運行許可證》,核電廠方可正式運行。在核電廠幾十年的運行壽期內,國家核安全局地區監督站派遣監督員常駐核電廠現場,對核電廠的運行狀況、運行活動等實施24小時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核電廠異常狀況和違反運行規程的情況,提出核安全要求或必要時采取執法行動,保證核電廠運行安全。
《綜合安全檢查報告》指出,核電廠的建設和運行是時間跨度長、活動復雜的系統工程,核電廠的核安全監管是制度嚴密、程序嚴格的行政管理工作。多年來的實踐表明,我國核安全監管是有效的,核安全得到了保障。
我國核電安全業績
截至目前,我國大陸地區已經投入運行的15臺核電機組安全業績良好,迄今未發生國際核事件分級表2 級及以上事件和事故,也未發生過對人員或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事件。多年的監測結果表明,核電廠氣態和液態流出物排放遠低于國家標準限值,核電廠周圍輻射環境沒有因為核電廠運行而改變。根據世界核運營者組織(WANO)主要性能指標,我國運行核電機組普遍處于國際較好水平,部分機組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有些機組名列前茅。
相對于國際上大量正在運行的核電機組,我國的核電廠從設計、建造和管理汲取了世界各國幾十年的經驗,其安全水平是比較高的。這是因為:
一是我國的核安全法規標準建立之時,國際上已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國際原子能機構已制定了系統成熟的安全標準可供參考。我國的法規正是參考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安全標準體系建立的,其安全要求與國際先進標準一致。
二是我國核工業起步于上世紀50年代初期,經過多年的積累,到上世紀80年代中期核電事業起步之時,已經具備了較為完整的核工業體系,形成了比較齊全的技術和人才儲備。
三是我國核電廠在設計、建造和管理過程中比較全面地汲取了國外幾十年積累的經驗,核電廠的設計更加先進,成熟,設備制造執行了更嚴格的核工業標準和質量保證要求,設備質量更高。
四是我國核電廠在運行管理中始終貫徹“安全第一”的原則,建立了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全行業積極倡導和培育核安全文化,從業者從思想和行動上將安全置于優先地位。同時,在核電廠運行過程中,不斷汲取國內外的經驗教訓,對發現的問題實施改進,持續提高。
五是國家核安全局對核電廠實施著嚴格的技術審評和全過程的現場監督,對重要核活動實施嚴格的許可證管理制度。
(一)我國未來核安全何去何從?
人類生活中處處有風險,比如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食品中毒、謀殺、火災等,所有的這些事情構成了人在社會上的總風險。核電安全要求是建立核電安全風險與社會總風險比較基礎上的。目前世界上比較容易理解且普遍接受的核電廠的安全目標是“兩個千分之一”:
1)反應堆事故對核電廠附近的個人或居民群體可能產生的急性死亡風險,不應超過由于其他事故而普遍受到的急性死亡風險的0.1%;
2)反應堆事故對核電廠附近的個人或居民群體可能產生的晚期(癌癥)死亡風險,不應超過由于其他原因產生的癌癥風險的0.1%。
由此可以看出,同時也有大量的科學數據表明,在能源領域中,核電的風險應該是最低,或者是最低之一。實際上福島核事故也證明了這一點,至今沒有人員由于福島核事故引起的輻射而導致死亡,僅有6名工作人員所受輻射劑量超過了規定限值,但預計也不會對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傷害。雖然福島核事故證明了核電廠仍滿足“兩個千分之一”的安全目標,但是,福島核事故形成了社會的心理恐慌,帶來了環境的放射性污染,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公眾的日常生活,這樣的災難發生,是任何一個社會所不能接受的。
人們意識到需要從國家核電發展戰略、核安全監管、核事故應急和環境輻射監測等多方面深入總結經驗和教訓并開展經驗反饋,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措施,以確保核安全。
我國未來核安全的走向是人們最為關心的。《核安全規劃》中指出,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根本方針,以法規標準為準繩,以科技進步為先導,以基礎能力為支撐,進一步明確責任,優化機制,嚴格管理,持續改進,消除隱患,不斷提高我國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確保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推動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安全、健康、可持續發展。
《核安全規劃》在核電安全水平、事故防御及安全監督方面提出了具體目標:(一)運行核電機組安全性能指標保持在良好狀態,避免發生2級事件,確保不發生3級及以上事件和事故;新建核電機組具備較完善的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措施,每堆年發生嚴重堆芯損壞事件的概率低于十萬分之一,每堆年發生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事件的概率低于百萬分之一。(二)在事故防御方面,完成運行和在建核電廠的安全改造,提高核電廠抵御外部事件、預防和緩解嚴重事故的能力。(三)基本建成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構建監管技術支撐平臺,初步具備相對獨立、較為完整的安全分析評價、校核計算和實驗驗證能力。
同時,《核安全規劃》提出了核安全的2020年遠景目標:運行和在建核設施安全水平持續提高,“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電機組力爭實現從設計上實際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的可能性。全面建成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和全國輻射環境監測體系。形成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體系。到2020年,核電安全保持國際先進水平,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輻射環境質量保持良好。
所謂的“從設計上實際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的可能性”,就是說,即使由于極端事件導致核電廠發生了堆芯熔化的嚴重事故,放射性不會大量釋放到環境,事故影響范圍不會超出核電廠廠區范圍。雖然“實際消除大量放射性釋放”這一觀點以前也有,但其內涵和目的發生了實質性變化,這是中國政府在吸取福島經驗教訓、深刻認識核安全特性(即核能行業相比其他行業特別突出的技術的復雜性、事故的突發性、處理的艱難性、后果的嚴重性、社會的敏感性)的基礎上、在探索核安全發展新道路方面作出的創新之舉,目的在于進一步提高核電安全水平,重塑公眾對核電安全的信心。我們正在為此開展相關的研究工作,為編制相關的核安全要求奠定基礎。
《核安全規劃》同時規定了8條保障措施,即健全法規標準,夯實安全基礎;優化管理機制,提升管控效率;完善政策制度,彌補薄弱環節;培育安全文化,提高責任意識;加快人才培養,促進均衡流動;加強國際合作,借鑒先進經驗;深化公眾參與,增強社會信心;加大經費投入,落實資金保障。
我們認為,核電廠安全水平的進一步提升,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公眾對安全的要求愈發提高,社會總風險逐步降低,對核能和核技術利用的安全要求將有所提高。核能本身的發展,也為進一步提高安全性創造了條件,隨著各類實驗和計算手段的逐步完善以及反應堆運行經驗的積累,為提高安全性奠定了認識基礎。
我國未來的核能,可以考慮在確保經濟性的條件下,采用“合理可行盡量高”的安全目標原則。可以將目前所提到的安全目標作為最低要求,將“合理可行盡量高”的原則作為核安全持續改進的基礎。
如何理解核電“絕對安全”
福島核事故的發生,沖擊了人們原有的核安全觀念,促使人們重新思考一些古老的核安全命題,也促使人們重新衡量核電設計安全標準,進一步思考極低概率外部事件及其疊加對安全的影響。可以說,在充分汲取福島核事故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未來核電安全水平將更上一層樓。
但我們必須認識到,人類生活中處處有風險。人類必須與風險共存,這是個世界觀問題。從科學的角度講,不可能消除風險,只能控制風險,把它控制在一個可以接受的水平。對于安全,它實際上是利益和代價之間的平衡。就是它帶給人的意義足夠大,同時帶給你的代價可承受。前文已經闡述過,核電是中國發展中必然的一個選擇。大量的科學數據表明,在能源領域中,核電的風險應該是最低,或者是最低之一。所以,從利益與風險比較的角度看,核電應該是一個較好的選擇。
《核安全規劃》提出了核安全的2020年遠景目標:運行和在建核設施安全水平持續提高,“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電機組力爭實現從設計上實際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的可能性。所謂的“從設計上實際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質釋放的可能性”,就是說,即使由于極端事件導致核電廠發生了堆芯熔化的嚴重事故,放射性不會大量釋放到環境,事故影響范圍不會超出核電廠廠區范圍。這也就意味著核電事故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即使發生導致堆芯熔化的核電廠嚴重事故,主要造成的是核電廠經濟損失,而不會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響,這是我們對核電“絕對安全”的一種理解和解決途徑。
福島核事故已經過去一年多了,它在人類核能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筆,但它并不能阻礙人類和平開發和利用核能的腳步。我國將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高效、可持續發展核電。(作者單位: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總工程師 )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