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安監總局發出公告,公布了7類處罰煤礦或負責人名單。公告全文如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2〕10號)精神,經匯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報送的數據,現將決定關閉或提請關閉的煤礦等7類因非法違法、違規違章生產建設被處罰的煤礦或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名單(第一批,見附件)予以公告。
一、對已經實施關閉的煤礦,有關地區要加強巡回檢查,防止其死灰復燃。對提請關閉的煤礦,有關地方政府要按照規定及時作出決定。對決定關閉的煤礦,相關部門要及時吊銷相關證照,停止供應并處理火工用品,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二、對停產整頓的374處煤礦,由有關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規定實施掛牌督辦,逐礦明確責任人,負責監督煤礦停產到位。發現停產整頓期間擅自從事生產的,一律嚴格處罰,直至依法關閉;未實施掛牌督辦、沒有明確責任人或責任人履職不到位,導致發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經驗收不合格,以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整改期滿后經評估仍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被處以50萬元以上大額經濟處罰的88處煤礦,分別由山西、陜西、內蒙古、河南、遼寧、四川、貴州、湖北、湖南、安徽、吉林、江蘇等12個省級煤礦安監局及其監察分局依法查處。其他地區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煤礦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查處各類重大安全隱患。
四、被吊銷安全資格證的13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中,賈光雪、張圣根等2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主要負責人;李三清、李天鳳、涂后田、謝德安、范光學、楊建強、崔君寧、于洪江、孫家斌等9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主要負責人。
五、安全質量標準化資格被取消或降級的41處煤礦,分別由重慶、四川、安徽、貴州、福建省(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其他地區省級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大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工作力度,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實現達標的煤礦,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停產整頓;逾期仍未達標的,依法予以關閉。對取得安全質量標準化等級后沒有持續保持條件的煤礦,按照規定取消其資格或降低等級。
六、違規使用木支護的233處煤礦,分別由云南、江西、陜西省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轄區內存在違規使用木支護的煤礦,但尚未報送名單的有關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抓緊報送名單并依法加大安全監管工作力度。
七、未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被查處的16處煤礦,分別由重慶、貴州、江西省(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其他各產煤省(區、市)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發現沒有按照規定執行帶班下井制度的,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給予行政處罰,并及時報送名單。
各地區要加強社會監督,發揮“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等各種監督渠道的作用,及時查處群眾舉報的煤礦各類非法違法和違規違章行為;舉報屬實的,要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