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核事故之后,國務院2011年3月16日出臺核電“國四條”,提出在《核安全規劃》和《核電中長期安全規劃》批準之前,暫停審批核電項目,包括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
今年5月國務院原則通過修訂的《核安全規劃》征求意見稿。但核電項目何時重啟懸而未決。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再次討論并通過《核電安全規劃(2011-2020年)》和《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2011-2020年)》。
會議指出,去年3月以來,在對運行、在建核電機組進行綜合安全檢查的基礎上,國務院兩次討論這兩個規劃,對待核電安全和發展是十分嚴肅和慎重的。
會議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核電建設作出部署:
(一)穩妥恢復正常建設。合理把握建設節奏,穩步有序推進。
(二)科學布局項目。“十二五”時期只在沿海安排少數經過充分論證的核電項目廠址,不安排內陸核電項目。
(三)提高準入門檻。按照全球最高安全要求新建核電項目。新建核電機組必須符合三代安全標準。
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研究員顧忠茂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這次國務院再通過《核電中長期安全規劃》,核電新項目審批重啟的兩個重要前提條件都已滿足,這意味著核電項目審批正式重啟,對于整個核電行業來說無疑是一針強心劑。”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