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中國的能源政策(2012)》白皮書,對未來能源發展設定了具體目標。
作為重要能源之一,暫停許久的核電建設得到審慎重啟。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了核電重啟的三大基調:首先是穩妥恢復正常建設;合理把握建設節奏,穩步有序推進;科學布局項目。其次,"十二五"時期只在沿海安排少數經過充分論證的核電項目廠址,不安排內陸核電項目;提高準入門檻。最終是提高了安全標準,按照全球最高安全要求新建核電項目,新建核電機組必須符合三代安全標準。
此前,受到2011年日本核電事故影響,從2011年3月16日開始,我國停止了一切核電建設項目。2012年10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核電安全規劃(2011-2020年)》和《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2011-2020年)》,這兩份規劃文件也被業內一致認為是核電重啟的重要依據。
11月17日,福建福清核電項目4號機組、廣東陽江核電項目4號機組同時復工建設。這兩臺機組早在日本福島核事故之前就已獲批,原定于去年下半年開工,但受日本核事故影響而暫停。在此之前,兩個機組已經完成了開工所需的流程,此次恢復建設并不涉及新的審批工作。這是中國在日本福島核電事故之后,首次獲批開工建設的核電機組,也標志著我國核電重啟進入實質性推進階段。
核安全問題一直是核電發展的重中之重,上述兩份核電規劃文件都提高了核項目的準入門檻,國家對核電重啟也采取了非常審慎的態度,足見對核安全問題的重視程度。
分析日本福島核事故,這次被認為是日本戰后最嚴重的危機和災難,對日本政治、經濟、社會、生態等產生了嚴重影響,其長期性影響更是不可估量。日本作為核電大國,為防范核事故發生,通過多年的努力已經基本形成了在制度上保障核電安全的法律控制模式。但是此次事故表明,該模式是有缺陷的,也暴露出政府監管和企業守法等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
日本自20世紀50年代中期起,參照美國模式逐漸形成了維護核電安全的法律體系,從形式上看,日本已經基本形成了由國內法和國際法組成的體系完整、管制細密的維護核電安全制度框架。但從實質上看,其國內法律體系中存在不少值得反思的結構性問題,主要有:核電安全控制法律體系存在結構性障礙,影響管制效果;制度安排多是對事故或故障的簡單應對,具有明顯的滯后性;核電安全管制的手法落后,在吸收先進的管制手法方面停滯不前;還有外電報道在突發海嘯時,公司員工不是首先考慮安全而是考慮保全公司財產等等問題。
除了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福島核事故也反映了日本在對核安全問題監管存在的缺陷。目前,日本承擔核電安全控制的監管機構有原子能委員會( AEC) 、原子能安全委員會( NSC) 、經濟產業省原子能安全保安院( NISA) 、經濟產業省資源能源廳、文部科學省、獨立行政法人原子能安全基礎機構( JNES) 等。
1956 年日本設置原子能委員會(AEC)指出并賦予其較高的獨立性,1976年,為加強核安全監管力度,消除國內民眾對核安全問題的恐慌,設立了原子能安全委員會( NSC),形成由安全委員會對行政部門的安全審查進行二次監督的體制。然而,由于一次審查和二次審查的對象、判斷標準相同,雙重審查監督反而變成了審查的重復,還有可能會損害第一行政審查部門的有責判斷。
錯綜復雜的管理機構造成了目前日本的核電安全監管體制呈現出"多龍治水"的組織狀態,而且因為各機構職能分散,還存在核電建設時爭奪權利、事故發生時相互推脫責任的危險,并不能有效地對核安全進行監管。
日本監管體制獨立性的不足、管制方式的落后、安全審查指南法律效力的缺乏、核電安全文化的偏頗等弊端,從反面為我國敲響了警鐘。我國在審慎重啟核項目的同時,也應該反思目前國內對核安全監管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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