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整煤炭產業結構,轉變發展方式,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促進煤炭工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46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集約發展、清潔發展、可持續發展,有序開發利用煤炭資源,增強煤炭企業競爭和政府調控能力,確保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促進全省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引導、政策鼓勵和市場運作相結合;堅持發展先進生產力和淘汰落后產能相結合;堅持統一規劃與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相結合;堅持以強并弱、以優并劣、以大并小相結合;堅持依法操作與體制機制創新相結合;堅持維護企業職工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相結合。
(三)工作目標。
通過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等方式減少企業數量,擴大企業規模,提高煤礦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2013年年底,力爭將全省煤礦企業數量控制在60個以內,兼并重組后的煤礦企業生產規模不低于30萬噸/年。
全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指導性目標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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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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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重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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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重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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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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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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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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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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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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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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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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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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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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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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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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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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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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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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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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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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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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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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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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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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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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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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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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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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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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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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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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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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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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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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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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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煤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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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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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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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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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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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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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要求
(一)兼并重組范圍。
吉林省境內年產9萬噸(含9萬噸)以上所有合法的煤礦企業。
(二)兼并重組方式。
1.以重點企業為主,可以跨地區、跨所有制通過收購、控股等方式兼并重組其他煤礦。
2.電力、冶金、建材等用煤量大的企業,以收購、投資控股等方式組建煤炭生產企業。
3.以縣(市、區)為單位,組建集團公司。即將縣(市、區)轄區內所有小煤礦組建成一個煤炭企業統一管理。
4.沒有進行重組的煤礦企業,在采礦權有效期內可委托具備法人資質的煤礦企業經營管理該煤礦,實行委托托管方式。
(三)兼并重組主體資格。
1.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且具備煤礦安全生產經營管理能力的各類煤礦企業。
2.具有資金實力和煤礦生產管理能力的電力、冶金、建材等用煤大戶企業。
3.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不能兼并重組高瓦斯礦井。
(四)兼并重組時限及相關要求。
1.全省2013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
2.各市(州)政府要按照總量適度、優化布局、關小上大、提升水平的原則,統籌考慮本區域礦井布局,統籌考慮區域開發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統籌考慮兼并重組范圍內的煤炭資源進行重組整合,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與轄區內煤礦企業簽訂重組協議,報省負責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相關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及時予以登記,變更企業相關證照,并注銷其重組前煤礦的各種證照。
3.各地政府要加強對職工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兼并重組主體企業要認真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積極穩妥解決職工勞動關系、社會保險關系接續以及企業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障費等問題,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妥善安置被兼并煤礦企業職工,確保社會穩定。
4.兼并重組資產評估。
(1)雙方共同協商達成。
(2)由雙方均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煤礦企業的資源、資產進行評估。
(3)已經全額繳納采礦權價款的被兼并重組煤礦,可將其剩余資源儲量經評估后入股兼并重組后的煤礦企業。被兼并重組煤礦退出煤炭生產直接轉讓采礦權的,由獲得采礦權的煤礦企業向其支付剩余資源儲量的采礦權價款。
(4)相關債權、債務處置雙方協商解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由省能源局牽頭,并負責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相關部門按照工作分工(見附件)和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各產煤市(州)和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本地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組織領導,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確保高質量、按時完成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
(二)切實落實相關政策措施。
1.對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給予稅收優惠,具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及省里相關規定執行。
2.國家、省對兼并重組企業集團煤礦安全技術改造、煤炭產業升級、煤礦地質勘查等項目,優先安排財政投資補貼或貼息資金支持。
3.各類金融機構應積極支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條件的煤礦企業兼并重組項目,各類金融機構應按照安全、合規、自主的原則,積極提供相應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務。
4.按照規劃和重組規模,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整合礦區的資源優先配置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對兼并重組小煤礦達到一定數量和規模的煤礦企業集團,優先規劃、核準其新建煤礦、改擴建煤礦和綜合利用煤炭加工轉化等項目。
(三)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兼并重組主體企業要切實擔負起被兼并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行統一的專業化生產經營管理,成立安全、生產、技術、通風、機電、地測等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機構,充實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強對被兼并重組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有效防范、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為兼并重組工作創造安全、穩定的環境。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切實加強兼并重組期間煤礦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未參加兼并重組責令停產的煤礦企業由屬地地方政府負責監管。嚴格落實停產監管責任,加強安全巡查,對違規煤礦企業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罰。
(四)廣泛加強輿論宣傳引導。
承擔煤礦企業兼并重組任務的各產煤市(州)政府要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深入宣傳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為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每季度向省能源局報告本地煤礦企業兼并重組進展情況。省能源局要加強對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指導和考核,按照全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指導性目標,對市(州)政府相關工作進行考核、通報。
各產煤市(州)、縣(市、區)政府,各相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加快推進我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促進全省煤炭工業安全、和諧、可持續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