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日前發布了《生產煤礦回采率管理暫行規定》,對1998年頒布的《生產礦井煤炭資源回采率暫行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新規定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新規不再區分設計能力,不再對設計生產能力較低的小煤礦采取較低的回采標準;明確了按煤層厚度劃分的標準;增加了露天煤礦的回采標準。
規定要求,井工煤礦采區,煤層厚度小于1.3米的礦區,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5%;厚度為1.3米至3.5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0%;厚度大于3.5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75%。露天煤礦采區,厚度小于1.3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70%;厚度為1.3米至3.5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0%;厚度為3.5米至6米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5%;厚度大于6米的露天礦區,回采率需大于等于95%。
1998年頒布的原管理辦法要求,設計能力為9萬噸/年以下3萬噸/年以上的礦區,回采率不低于65%;設計能力小于3萬噸/年的煤礦礦井,采區回采率不低于50%。新文件不再這樣規定。
新規要求,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對其回采率考核指標進行評估修正,并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地質構造復雜,厚煤層、中厚煤層和薄煤層的水文地質損失量分別超過可采儲量20%、15%和10%的;煤層賦存不穩定,采區可采范圍經井下勘探證實不足采區開采范圍50%的。
對于新礦井、新水平和新采區,規定要求應當優先集中開拓,聯合布置,實現合理集中生產;應當不斷優化采區設計,合理加大水平、階段垂高,增加采區走向長度和工作面長度,改進巷道布置,減少煤柱損失。
規定還要求,礦井開采煤層群時,應當按照由上而下的順序進行開采,不得棄采薄煤層。具備分層開采條件的緩傾斜厚煤層,原則上應當堅持分層開采。對采用一次采全高方式開采的厚煤層,不得丟頂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頂。
責任編輯: 張磊